作者lawguitar (为谁辛苦,为谁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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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转录][情报] 消基会表示,拍卖网站不单是提ꠠ…
时间Tue Mar 2 20:14:45 2004
※ 引述《lawguitar (为谁辛苦,为谁忙?)》之铭言:
: 消基会表示,拍卖网站不单是提供买卖的平台,更要负商品的管理责任,所以若是民
: 众买到假的名牌货,网站必须负连带责任。
嗯..我蛮好奇消基会这样认定,法理基础何在的?
或是说他是从那个点切入然後作出这样的结论的?
我赞成平台应负担一定之责任,
但其中法律关系应该搞清楚点,
要有明确的法理依据吧....
有兴趣的话,大家可以讨论看看,
我是比较想知道本班民法大师熊小姐(如果她还会看这个版的话)
她的见解如何....
: 纠纷不予理会,程仁宏表示,根据消保法规定,特殊买卖(包括网路交易)的交易商
: 品,若买家在7天以内後悔,可以无条件要求退货;但民众若是买到假货,则不受7天
: 的限制,随时可以向卖家提出退货要求,但若是此时买家已经找不到卖家,提供平台
: 的拍卖或购物网站就必须负连带责任。
我想这边消基会应该清楚的跟消费者说明,
是不是在一般「非专业」的卖家,
例如像我这种评价不到十的,也有这种无条件解约权的适用?
常常在BBS上看到只要讨论到网路拍卖,
就往往会有人急着跳出来说可以主张无条件解约权,
但他们也往往忽略了法条明定「企业经营者」这个要件,
消基会或消保会每次就相关事件发表声明时,
也没有明白地说明,这样子似乎有点误导消费者之嫌,
又或者,消基会置法条明文於不顾?
我认为这个部分很值得讨论,尤其是:
在我国现行消保法邮购买卖的明文定义下,
到底怎样的程度才算是所谓的企业经营者而有无条件解约权之适用呢?
看评价(或是成功交易数)多少?看每固定期间之收入?
到底界线何在?如何解释始可兼顾两造之利益?
或是为了所谓保护消费者这个目的,
我们可以将之无限上纲到超越法律明文?
嗯..有兴趣的,讨论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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