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TE (so, good~)
看板866011XX
标题Re: 关於颜厥安的课
时间Mon Apr 24 20:12:29 2000
※ 引述《SeanLin (遗失的彩画)》之铭言:
: 就算当他是变态,刑法都不能处罚思想犯,你凭什麽处罚或限制他的自由?
: 如果你指的是同性性交很变态,那此种事涉隐私权的事,你没权利指责,
: 国家也不能在无明显重大法益下去管!
: 而一个人决定他的性倾向,决定他爱的人,又侵害何种法益?
: 什麽又是抽象变动的法益?是你的畏惧?还是不良的刻版印象?
: 宪法保障一个人的自由,也包括他的性向自由!
: 宪法保障一个人的平等,也包括不因性向而受歧视!
: 尤其宪法更保障一种多元价值相对的宽容体系!
: 美国Romer v. Evas一案,同性恋平权获得初步进展.
: 北欧诸国已承认同性恋合法伴侣关系,荷兰也立法保障同性婚姻关系.
: 虽然我认为婚姻有其生物繁衍机能,而反对同性恋享有婚姻.
: (Plato是以种族存续反对同性恋,因为这样有碍他的理想国创建)
: 但不表示我认为同性恋就该被歧视,毋宁是一个多元社会下的一环罢了.
: 早年我也很歧视同性恋,但在看了些小说报导,
: 发现他们只是爱的性向和我们不同而已.
: 而这种"真爱",就如Plato也不能否认而说过:其实,那也是一种灵魂的相契.
我不清楚同性恋合宪性问题,但只是想到相关几个问题....
1.若以类似自由角度来看,是否应允许双性恋结婚?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显更应允许?
或甚至是多妻多夫........
2.同性恋合法婚姻当有下一代的渴望时,应该可以收养子女吧?!....
许多专家都已经说明,一般情况下,单亲家庭对於子女有负面影响,则何况是
“我有两个爸爸“、“我有两个妈妈“的小孩....?
3.“灵魂相契“时间有长有短,长者可至所谓“生生世世“,但短的呢?是否可以“
灵魂不相契“为婚约解除条件?“咱们缘份已尽,来日方长,你我"前途"似锦....“!
又此时子女作何因应?
4.综合以上三点所衍生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