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TE (so, good~)
看板866011XX
标题Re: 也是灌水....
时间Mon Nov 29 12:59:01 1999
应部份法律服务社行政人员及学会人士要求,我定於一天後删除原文,
并身为法律服务社之一员,就公开“案件大致情形“一事(我并不承认我有
公开详细内容、细节部份,除了“当事人为【政大法律系】“以及“契约书
尚未明示演艺人员人选-包括任何预备人选-“二者外,因为我相信任何本系
读者不论案发前或案发後都会觉得此处显有问题)对法律服务社致歉。但是
,这里不是法律服务社社板,我主要是因我是财经法组三年级同学所以才在
版上留言,身为法律系学生,我提出以下声明:
1.对於学会成员的态度表示强烈不满;学会成员至本组谘询时,并未事先告
知不欲列为法服社案件报告内、此亦显然暗示不愿曝光之意思,直到昨天
晚上回寝室後才“陆续“得知。理由不外是不希望听到非相关人士之非议
,这种“臭屁股、怕人掩(口鼻)“(闽南语俗谚)之态度,实在可议!
也徒得欲盖弥彰之实。虽然本届系学会系保证当选,但也不应以政见未列
等理由规避原则上一个系学会应承当之任务、即学会事务透明化。虽然学
会找那家公司是属於学会政策(除非有类似投标、议价等相关规定),其
他同学应不置可否,但一纸契约事关同学、甚至全系师生权益(因刚说过
了,当事人之一是“政大法律系“而非“政大法律系学会“,而且筹备经
费也不完全是由学会成员所支付),有这种疏失全系师生理应有知的权利
──不论事件是否已尘埃落定、或者发展成对本系有利的结果。
2.对於学会之不完美行事及学会常设监督机制(应是系代担纲吧?之未发挥
理想功能表示遗憾。
附带说明︰本文个人不删除,是否适宜留在班板,乃板主自行斟酌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