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igPanda (panda)
看板NccuFinLaw86
标题[转录]主观与客观的迷思
时间Mon May 18 17:23:26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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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igdog (无敌猪狗) 看板: B853012XX
标题: 主观与客观的迷思
时间: Thu Jun 19 10:19:50 1997
刑法中的主观说与客观说,有两个含意。
一个是判断的主客观,一个是对象的主客观。
至於折衷说,也不是不可采而是要看场合。於最後阶段可能需要
以诸主观形成客观,并就主客两对象进行评价。此际可能折衷说会最好。
至於所谓主观的法益说与客观的人权保障说,其实是一种误解。
我采法益说(违法论部份,采法益保护说)但我是客观说论者。
人权保障是与社会秩序维护相对应,而法益说是以社会伦理相对应。
人权保障与社会秩序的相对,是於刑法机能的层面。而法益与
社会伦理是在违法论的层面。
刑法最大的问题是表面上讲人权保障,但事实上却是倾向於重视群体的
社会秩序维护。通常为掩饰这种矛盾会在学说上采取,人权保障+社会伦理的外衣。
当然讲法益也不一定讲人权保障,因为法是国法,论及法益即难免会倾向於
社会整体。此际,人权保障+法益说的危险性会更高。
问题的症结在於何谓人权保障?
刑法如何保障人权?
我的回答在近代刑法中个人责任理论的省思一文中。
以上的解析同时可以用在理论与实务的冲突情形之上。
其实这种冲突有时仅是一种迷彩而已。
我们没有理论与实务的冲突,或顶多只有表面上的冲突。
真正的冲突在於进步主义与保守的後现代主义之间。
我本质上属於无秩序的後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