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utica (-----------------------)
看板NCCU97_LawFl
标题Re: [闲聊] 有趣的学说见解 2
时间Sat Sep 4 16:31:45 2004
※ 引述《skyian (skyian)》之铭言:
: 达叔突然感性起来...
: 不知所措
: 来讲个公司法的修法问题好了
: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五项
: 是众人皆知的原中部某教授(现转任似乎是宜兰大学啥的吧)
: 一手用党团协商出来的
: 说这个教授之有名的
: 不管,总之本条文造成学者对本条的见解有了争议
: 本项仅排除公司法第两百七十二条之适用
: 不过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呢
: 恩~~柯老就说不能用阿,要修法解决
: 然後提了一个修法建议,说发行新股,非公开发行的时候
: 就可以用商誉、公司债权、技术出资
: 然後一三一条删除後面的直接准用这个
: 然後王文宇老师就说啦
: 这样太拘泥形式
: 违反该项之设立宗旨及世界潮流
: 不好
: 来吧,通通都可以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出资模式
: 重点是公司董事会要尽好把关义务
: 好,那我们的王志诚老师也讲话啦
: 他就支持柯老的见解并提出三点理由
: R1:公司法第156条第五项明文是「董事会」,发起人那时候哪来完整运作之董事会呢
: R2:公司法156条第五项明文「股东」阿
: R3:其公司法131立法之所以限定发起人始可现物出资,主要是因为发起人负严格的
: 责任之故(参见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四十九条、一百五十条、一百五十五条)
: →R3这句话翻译成白话文,就是...我也不懂...既然都有严格责任,就应该可以多样
: 出资阿,还是就是因为可以现物出资的原因就是因为有给他严格责任,如果再开更
: 多出资模式,就不够用了...我也不懂
: 好,最後众信的黄日灿律师也讲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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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 你也帮帮忙..
这麽有名的大律师
你也把他事务所打错...是众达(Jones Day)
人家可是你Harvard的学长耶
这样弄错是不行的 ==.==
: 他说,如果照现在这样解释
: (也就是照柯老的想法解释,并且依照其立法例为之,这是我加的,总之他虽没说是谁
: 的想法,但他谈论的想法就是柯老的想法)
: 就很怪了,明明最有可能搞鬼的,公司发起人,特定人,这种型态,反而可以用特别的
: 出资方式,那如果是一般大众来用商誉、技术、对公司之债权,反而搞鬼的机率相对低
: ,却不能用,不是很怪吗...
: 一点学说有趣的争议,提供大家参考...^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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