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dge (斗争的本质论)
看板866011XX
标题Re: 请问大家一个问题
时间Fri May 2 21:48:15 2003
※ 引述《kaba (先生你的鸡排要辣要切吗)》之铭言:
: 在租赁里面
: 若是有违法转租的情况 出租人的主张终止契约
: 那其效力在使用借贷契约是否能推适用 ?
关於提出的问题,先提供 kaba 参考资料,可以去看一看:
吴秀明,租赁,载於:黄立编,民法债编各论(上),元照2002年7月出版,
第359~361、370页。
债各博大精深,现在考试又不时出现旅游、居间等,所以 kaba 去买一买
这套书吧。有问题可以跟我讨论!
: 就我滴理解 似乎是不行 因为有第433条存ꘊ: 设有一情形如下
: A博物馆在考量B博物馆的安全防护设施之後
: 才同意将其珍藏的毕卡索真迹租予B博物馆供展览之用
: B博物馆却无偿借与交情匪浅的收藏家C带回家观赏把玩
: 若A知道此事 是不是不能终止契约啊.. ?
kaba 的问题应出自李淑明(下),第59页,「五、『转借』是否合法?」以下。
我认为第433条与第443条仅是「权利的聚合关系」,亦即「损害赔偿请求权」之
赋予不会排除使出租人享有「终止权」之可能性。从出租人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
享有「终止权」正具有「预先」防止损害发生的功能。所以李淑明(下),第60页
所提两种说法,是不是真得是「两种」看法,我持保留意见。
依照我的看法,除了第443条第1项外,承租人可否使将租赁物让予或转租第三人
使用,必须取决「是否合乎」第438条第1项之「约定方法」、「依租赁物之性质
而定之方法」,这点必须透过「契约解释」(第98条)加以探求。
在kaba举的例子里,於解释何谓「约定方法」、「依租赁物之性质而定之方法」时,
应「斟酌」租赁物是「毕卡索真迹」、承租人是「博物馆」、承租目的是「供展览用」
以及承租人「能提供值得信赖的安全防护措施」等因素。
基於上面因素的斟酌,设例应判定(自由心证的过程我就不写了!):
承租人未享有使第三人使用租赁物之权。亦即:博物馆使C使用该真迹,不符第438条
第1项所允许「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合理使用方法」。
因此,A得依第438条第2项,经制止而後终止契约。对於设例情况,
吴老师在第370页亦认「...出租人如阻止无效,亦得终止契约。」,但没有明确指出
终止权依据。我认为应该是第438条第2项直接适用,而无须类推第443条第2项。
出租人依第438条第2项的「阻止」,除了应构成「取得终止权」的要件外,其意义为:
一是揭示「契约效力维持原则」,即「终止」应作为最後手段。二是第217条
「与有过失」课予被害人防止损害发生之「对己义务」的具体化。所以,A在知道B
借予C後,如未加以制止,将来发生第433条第1项损害赔偿请求权时,会有与有过失的
问题。
然後对照第438条第2项与第443条第2项,产生的疑义:违法转租出租人行使终止权前,
是否须先「制止」?依照出租人终止权(第438第2项、第440条第1项)的「体系解释」
,似乎以否定说为妥。
另外,设例中A也可以依第767条第1句,请求C将该画返还给「B」(在不终止与B间租约的
情况下)。
: 请同学们指导一下吧
: 李淑明的书上说...转租很多效果都能推适用在使用借贷上面
: 那....433显然与443不同
: 安爪类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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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Re: 请问大家一个问题
时间: Fri May 2 21:48:15 2003
※ 引述《kaba (先生你的鸡排要辣要切吗)》之铭言:
: 在租赁里面
: 若是有违法转租的情况 出租人的主张终止契约
: 那其效力在使用借贷契约是否能推适用 ?
关於提出的问题,先提供 kaba 参考资料,可以去看一看:
吴秀明,租赁,载於:黄立编,民法债编各论(上),元照2002年7月出版,
第359~361、370页。
债各博大精深,现在考试又不时出现旅游、居间等,所以 kaba 去买一买
这套书吧。有问题可以跟我讨论!
: 就我滴理解 似乎是不行 因为有第433条存ꘊ: 设有一情形如下
: A博物馆在考量B博物馆的安全防护设施之後
: 才同意将其珍藏的毕卡索真迹租予B博物馆供展览之用
: B博物馆却无偿借与交情匪浅的收藏家C带回家观赏把玩
: 若A知道此事 是不是不能终止契约啊.. ?
kaba 的问题应出自李淑明(下),第59页,「五、『转借』是否合法?」以下。
我认为第433条与第443条仅是「权利的聚合关系」,亦即「损害赔偿请求权」之
赋予不会排除使出租人享有「终止权」之可能性。从出租人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
享有「终止权」正具有「预先」防止损害发生的功能。所以李淑明(下),第60页
所提两种说法,是不是真得是「两种」看法,我持保留意见。
依照我的看法,除了第443条第1项外,承租人可否使将租赁物让予或转租第三人
使用,必须取决「是否合乎」第438条第1项之「约定方法」、「依租赁物之性质
而定之方法」,这点必须透过「契约解释」(第98条)加以探求。
在kaba举的例子里,於解释何谓「约定方法」、「依租赁物之性质而定之方法」时,
应「斟酌」租赁物是「毕卡索真迹」、承租人是「博物馆」、承租目的是「供展览用」
以及承租人「能提供值得信赖的安全防护措施」等因素。
基於上面因素的斟酌,设例应判定(自由心证的过程我就不写了!):
承租人未享有使第三人使用租赁物之权。亦即:博物馆使C使用该真迹,不符第438条
第1项所允许「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合理使用方法」。
因此,A得依第438条第2项,经制止而後终止契约。对於设例情况,
吴老师在第370页亦认「...出租人如阻止无效,亦得终止契约。」,但没有明确指出
终止权依据。我认为应该是第438条第2项直接适用,而无须类推第443条第2项。
出租人依第438条第2项的「阻止」,除了应构成「取得终止权」的要件外,其意义为:
一是揭示「契约效力维持原则」,即「终止」应作为最後手段。二是第217条
「与有过失」课予被害人防止损害发生之「对己义务」的具体化。所以,A在知道B
借予C後,如未加以制止,将来发生第433条第1项损害赔偿请求权时,会有与有过失的
问题。
然後对照第438条第2项与第443条第2项,产生的疑义:违法转租出租人行使终止权前,
是否须先「制止」?依照出租人终止权(第438第2项、第440条第1项)的「体系解释」
,似乎以否定说为妥。
另外,设例中A也可以依第767条第1句,请求C将该画返还给「B」(在不终止与B间租约的
情况下)。
: 请同学们指导一下吧
: 李淑明的书上说...转租很多效果都能推适用在使用借贷上面
: 那....433显然与443不同
: 安爪类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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