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ishit (阿学)
看板NCCU10_LawC
标题[课辅]王千维老师民总修正
时间Mon Nov 21 20:34:29 2011
学弟妹好
我是翊学学长
要跟大家说抱歉
因为学长这礼拜在准备「权利客体」的讲义时
发现去年学长不知道在搞什麽 自己观念不清
导致讲义有错误
学长放了一份新讲义在学习网 大家可以参考看看
错误的地方主要在第一页与第二页
关於「物」的要件和民法第66条第1项「定着物」的要件
物的要件
[1]非人体之一部
[2]具有支配可能性
[3]独立性
[4]得满足社会日常生活
「定着物」
系指附着於土地上,而具有「继续性」「构造上独立性」「使用上独立性」之物
学长之前把「定着物」的要件当成「物」的要件了
在这边跟学弟妹作出修正
造成大家学习上的困扰 不好意思
那祝有个愉快的大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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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144.96
1F:推 billy61518:推学长用心!!XD 11/21 21:01
2F:推 tangni:我看到"民总"以为学长po错地方... 11/21 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