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pddn (金刚)
标题[转录][法律] 死刑废止运动的社会意义
时间Thu Mar 11 16:58:03 2010
这是一篇与最近的热门议题-死刑存废 相关的文章
对於提供这个议题的了解应该还蛮有用的
刚好今天乃哥的质化也有拿来当例子
有兴趣可以看一下
作者: seekforever (sandcastle) 看板: selfishness
标题: [法律] 死刑废止运动的社会意义
时间: Tue Mar 9 10:38:26 2010
说明一下,这是十年前的旧文章
阅读的时候可以参考一下当时的时代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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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废止运动的社会意义 台湾大学法律学系 李茂生
一、 前言
於两百余年前西欧社会开始尝试建构近代法之际,义大利人贝加利亚即基於对当时国家(
政府)的集权暴力的批判,提出了废除死刑的要求 。而於人类进化到现代法体系的此刻
,死刑的废止好似已经成为国际趋势,接连的数个国际规约中亦明示了对於废除死刑的期
待,看来好像两百余年来的努力即将於近日开花结果。
但是就整体而言,死刑(不论是实际上的执行抑或言论上的主张)仍旧是一个普遍的现象
。况且两百多年来,有关死刑的议论从未停止过,而且其间的正反两种意见,早就倾囊而
出,互相角力,双方都无法得到绝对的优势。上述的国际趋势就好像是吊在驴子前面引着
驴子往前走的胡萝卜一样,任凭驴子再怎麽努力往前走,终究是好似可以吃得到,但终其
一生也吃不到的美食。在这种情况下,如今再讨论死刑的存废,好像就是旧事重提,了无
新意。
此再加上,我国得科处死刑的犯罪种类以及实际上被执行的死刑,以人口比来计算,可以
说是名列世界前矛。国民对於这种现象基本上不仅是漠不关心,甚至於经常表示赞同的态
度。大多数的国民都赞成死刑,这是事实,同时这些人对於我国的司法品质又是经常提出
质疑,这也是事实。质疑司法的公正性,但不质疑司法所做的死刑决定?
身处这样一个奇妙的国度,在这种奇妙的矛盾下,谈论废除死刑的理由或国际趋势,除表
达了死刑废止论者高迈的道德标准以及人权感觉外,似乎是毫无意义,就死刑的实际上废
止一事而言,简直是缘木求鱼。然而纵或明知这是旧事重提,於此仍旧想要讨论死刑的问
题。原因不是我本身是一个死刑废止论者,也不是想要表达我自身的道德标准,而是企图
於旧瓶中装入新酒,透过一个可能获得共识的基础事实的认定,於赞成论者与废除论者间
架起沟通的桥梁。
换言之,死刑的存废议论虽然是一个延续了两百余年的旧议题,但是从这个旧议题的议论
内容观之,可以发觉两阵营各有其无法妥协的主张理由,并且在一个死刑确实存在,也确
实地被执行的严酷事实下,互相拔河,寻求各自的支持者;不过,两阵营都缺乏对於「死
刑确实存在」这个前提事实的分析。而这个事实不仅是存在於两百年前,我们甚且可以说
这是证明人类存在的事实,是人类求生存的慾望的表现。在此前提下,本文认为死刑的废
止不是一个可以纸上议论的题目,而是一个必须实际上做决断的抉择,而当我们要求大家
来做抉择时,理应让大家都明了在抉择点上的所有资讯,并且这些资讯不应该是一些冠冕
堂皇的说词,而应该是触及人心深处以及符合人们生活经验的资讯。更重要的是:这种资
讯正是让我们能够正面观察自己的生存,并且更进一步探讨死刑问题的基础。
二、 传统论争模式与问题的提起
首先让我们简单回顾一下两百余年来有关於死刑存废的议论内容。
两百年来的近代死刑存废论已经形成了三种的论述模式,此即(一)废止、(二)存续、
(三)以替代刑或严格的程序缩小死刑执行可能性等三种意见。第三类型的主张者以法律
人居多,且於其论述中通常都会阐明废止死刑的期待。但是基本上这应该算入存续论中。
因为於现时点上,其是容认了死刑的存在。此外,不仅是所谓的严格程序仍有许多的例外
,其考量点不乏令人产生质疑的部分 ,更重要的是,其所提出的替代方案事实上会产生
更残酷的处遇 。据此,以下仅讨论前二者。
综观死刑废止论的论点,粗略可以将之融合成三点。此即:
(一) 宗教与人道的观点:死刑为野蛮、残酷的刑罚,反於生命具有绝对价值的人道观
点,国家并无赋予生命的权能,若允许国家执行死刑,则会助长轻视生命的风潮。
(二) 刑罚论的观点:死刑反於教育刑理念,并且(对於该当於死刑的犯行的犯罪人而
言)无威吓功能。
(三) 刑事司法的观点:死刑为回复不可能的刑罚,若有误判的情形,则甚至於会影响
到司法的威信。
针对死刑废止论的三个论点,存续论者亦提出三个相反的论调:
(一) 杀人犯才是真正不尊重生命的人,死刑的执行,正是在宣示每个人都必须尊重生
命的原则。
(二) 刑罚的机能并不止於教育,其另有威吓、预防等功能,况且亦有研究认为死刑(
对於尚未犯罪的人而言)具有威吓功能。
(三) 误判的可能性并不只是存在於死刑的案例中,其他的刑罚也会有同样的问题,而
且自由的剥夺亦是无法回复,对於误判的自由刑也仅能予以补偿而已。补偿遗族与补偿当
事人之间并无多大差异,同样都只是补偿而已,根本无法进行回复的工作 。
於以上争论不休,各执己见的情势下,废止论者为求突破点,於是妥协地提出了暂且的问
题解决方式:
(一) 既然针对各个论点都有正反意见,则於民主国家中,应以民意为依归,不时举办
民意调查,於过半的民众赞成废止死刑时,始立法废除之。於废除之前,政府应该进行宣
导,并且极力缩减得科处死刑的犯罪类型,尽可能避免死刑的执行。
(二) 於死刑存在的国度,废止运动是一种启蒙的运动,於死刑已经废止的国度,对於
主张回复死刑执行的反动浪潮所为的抗拒运动,也是一种防止人性堕落的运动。
(三) 反之,存续论的运动其实是不知反省或无反省机制的保守运动。
或许这种妥协提供了一个形成国际共识的基础,而且整个的废止运动至少於外观上正迈向
终极的成功而前进,但是笔者却隐隐感觉到根本的问题日益在阶段性成功的欢呼声中逐渐
模糊化。
以上的逐步废止运动的方针有一前提,此即对於人性本质的假设。其认为只要能对民众不
断地予以启蒙,则终有一天死刑会被废止掉,於得民意基础而继续维持死刑制度的国家,
该国的政府并未积极地提供有关死刑的资讯,於未提供充分资讯情形下的民调其实仅是民
意的操作而已。
但是反过来说,如果提供有关死刑执行现况的资讯,例如枪决後的二十分钟等待、人工脑
死 ,以及其他世界各国的情事 等,这难道不是一种诱导?终究这类的论调规避了一个重
要问题的讨论,此即:何谓被启蒙的人性?为何於已经废止死刑的国度中,仍旧需要对於
已经被启蒙的民众继续教育?为何有些死刑废止国,会基於民意而回复死刑的制度?这些
对於死刑几近病态的坚持,其意义何在?
三、 死刑的社会意义
为理解问题的根结,让我们简单地回顾一下两种截然不同的社会契约论,这两种社会契约
论分别代表了对於社会意识型态或群众心理的不一样的观察。
首先是众所皆知的「正面」社会契约论。这种社会契约论带给我们对於民主制度的信心,
充满了希望与期待,所以成为通说见解。其认为人类为了解决人与人争的问题,於是捐输
自由的一部份,组成国家,并将之视为契约的当事人之一,给予国家制订社会规范的权能
。因为契约中并无剥夺生命一项,所以死刑的存在是违反契约的。
反之,「负面」的社会契约论则不是为以上的理解,其认为死刑事实上存在於或曾经存在
於每个国度,所以契约的内容并不是如上所述。人们虽然不会订立契约允许国家剥夺其生
命,但并不反对国家为了他们自己(你与我)而剥夺第三人(社会学中所谓的第三项=牺
牲者)的生命,所以契约中会存在着允许国家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或危机解除)而剥夺
特定第三人生命的条款 。这不外是做为危机处理机制的替罪羔羊机制,而其最高的实践
型态亦即死刑的执行 。
从远古时代至今,我们都可以发现这类的条款。当人类社会遭逢危机时,我们会利用一些
手法,选出应该就这个危机负责的人,除极力抹黑这个人的地位视其为异端外(若不如此
,则有时会下不了手),另利用极端的手段将其生命奉献给虚无的绝对第三人,以求其宽
恕,并藉此而获得群众的认同感(亦即,我们是正常的,不是异端这类的共识)以及继续
生存的意欲或机会。
於古代,当集团面临危机时,其会利用神判 等方式选择出应该就该当危机负起责任的人
,然後说其是受到恶灵的附身,於是在其身上涂满防止恶灵再度附身的柏油,黏贴上羽毛
(借此可以飞向神明的住处,以祈求原谅、宽恕),再将他从悬崖上推入深谷,假若他没
有身亡,则证明神已经原谅他了(亦即所谓的偶然刑)。
或谓近代以後,特别是现在,我们并不是这般地野蛮,除科学办案外,另外也设计了几近
完美的程序,以期勿枉勿纵。然而,取代神判的是我们毫不质疑的「个人责任论」以及「
实体真实发现主义」 ,顺带地也掩饰起随机抽样的「选择性执法」这一个无法否认的公
认事实。除此之外,我们也无法否认所谓的生来犯罪人或DNA的缺陷等(亦即,将排除机
制合理化的差异性科学论调),这些犯罪生物学的论调与恶灵论间的近亲性。最後,很明
显地现在我们是用「公平、正义、应报」等抽象的概念,来取代古代的神的地位。
如今我们与古代的区别仅在於现在已经不采取偶然刑的制度,也不再以全体成员为执行刑
罚的人,而是采取秘密而且确实执行的制度。换言之,近代以後是以刽子手的指定以及酬
庸的方式(社会地位或财富),让死刑的执行变为神秘化、抽象化,同时也以确实执行的
制度将取代「神明」的抽象概念(亦即公平正义等概念)更加的崇高化。
或谓理论上古代的制度迷彩较少,所以能够促成自我理解,而现今的制度,因为掺杂了过
多的美丽词藻与操作,进而使得人们认清事实的能力大为减弱。如今对於死刑制度的反思
,顶多只是能让一些人期待於近期内不太可能实现的人性昇华而已。不过,如果将死刑视
为一种系统,则亦可认为不论是哪一种的死刑制度,其实都是在各时代区分的初级系统分
化形式(片段式分化、阶层式分化以及功能式分化)下的次系统 ,拥有其各自的开放性
与闭锁性,所以对於以上的差别其实并无进行比较的实益,重点应该置於:为何於功能式
分化後的社会中,需要利用特定的刽子手来进行确实的秘密行刑。
就近代刑罚的意义,涂尔干主张刑罚的仪式性意义在於,分工社会中中坚份子安定感觉的
创造,当连带薄弱化时,刑罚可以创造出新的连带 。换言之,於功能分化的社会中,社
会的共同体感觉已经薄弱,为求取社会生存所必要的连带,於策略上不是回复传统的共同
体,而是在乡愁的意念下,利用新的方法来求取新的连带。
死刑的存在与运用,最能够彰显出「排除异端中的异端」的机制的运作,其所创造出来的
象徵性连带(认同感)是最根本,也是最为残酷的现实。然而正因为这只是透过确实的执
行而获得的象徵性连带,而不是实质的共同体感觉,所以无法再利用集体行刑,也无法利
用公开行刑的方式为之。这类传统的死刑执行方式,反倒会於个人间的差异愈来愈明显的
分工社会中造成反效果 。
以上的论述或许过於抽象,以下让我们来观察一个实例。
马可仕流亡後,菲律宾阿基诺政府藉着反马可仕政权的怨恨,於一九八七年二月修宪废除
了死刑。同时以军方为首,复活死刑制度的论调开始喧嚣尘上。纵或於一九八九年十二月
十五日,菲律宾政府同意了联合国的死刑废止条约(非签署国) ,但是仍旧不敌舆论,
为了使菲律宾得於公元2000年时成为新兴工业国,其必须藉着对海内外宣示治安的回复的
动作,以吸引外资,减轻该国失业以及贫穷的状态,所以於一九九三年二月回复了死刑制
度。同时,以天主教团体为主的启蒙运动又再度展开,宣称死刑为污蔑人类本来的尊严的
刑罚。
就在正反论调展开激烈论争的一九九四年,法院於公设辩护人缺席的情况下,下达了死刑
制度回复後的第一个死刑判决。一个贫穷的男性侵入民宅,於抢夺了现金与手表後,当着
幼儿的面前,强奸了该民宅的主妇。拉摩斯总统公开表示:这个犯罪人不是因为他的贫穷
而受审,而是因为他的犯行而受到死刑判决。当然,拉摩斯总统不会提到贪渎、特权横行
的社会现实 。
菲律宾的实例,说明了一件事情,亦即虽然民意是飘摇不定的,但是其活动会有一个基本
的模式。换言之,不论人类的行为是多麽不可预测,多麽地变化多端,但是以长远的眼光
观察,我们是可以发觉一个活动的基本模式,以混沌理论或复杂科学的用语而言,此即所
谓的奇异吸子 。围绕着死刑的存废议题而展开的人类活动,其奇异吸子不外是象徵性连
带的需求的强度。基本上,寻求认同企图解除危机的大众(不论是社会中的意见领导者,
抑或已经形式上中产阶级化的一般民众),其於消极面上不可能放弃「排除与差别对待」
的机制,而於积极面上,其亦仅会留意到自己本身利益的提升。
四、 悲苦的废止论述的发言者与讯息接收者
既然死刑的社会意义是这般地隐晦,则传统的死刑废除论调其有效性即有一定的限度。
传统的死刑废止运动都是基於一个单纯的推论而展开活动,其认为死刑的废止需要有民意
的基础,所以应该以一般民众为对象,不断地进行启蒙的活动,提升社会文化的标准,到
一定程度後,自然而然地即可废除死刑,或於更进步的、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度内阻止死刑
的复活。然而,若能理解上述死刑的社会意义,即应该能够认识到愈是进步的社会,国民
的中产阶级感觉愈是深化的国家,当遇到危机,而又无死刑这个终极的「排除与差别对待
」机制以资利用时,其反扑的力量将不是任何的说词或启蒙运动可以阻挡得了的。所以我
们才会观察到死刑存废的实际情况是像钟摆一样,当一方势力强大时,一股奇妙的力量会
将整个的趋势带往另一个方向。
不过,於此并不是主张乾脆放弃所有的努力,就让局势自然发展,反正也不会造成太大的
损害。死刑废止运动有其一定的社会意义,这个意义绝对不仅止於死刑这个制度的废止而
已,而是透过运动让我们不能够去规避对於「排除与差别对待」机制这个於社会中所存在
的原初暴力的反省。
通说认为,社会中所存在的暴力需要以国家的力量加以整合、浓缩以及限制,但是如果国
家仅是做为大众的代言人,亦即做为暴力的代言人,则其亦不外是刽子手而已。国家的任
务不在於做为刽子手,而在於每个人以及社会整体的利益的增加。世上最为恐怖的存在不
外是积极的、力量绝大的刽子手。终究,法的本质(的一部份)不是替代复仇,而是禁止
复仇,而给予国家杀人的权力,让其执行死刑,这正是违反了法的本质。
如此推论下去,我们将可发觉死刑废止运动所欲传达的讯息,绝对不仅是止於死刑这个制
度的废止而已,其应该传达另一个更为重要的讯息。亦即,国家是人类至今於地面上所创
造出来的最大的力量,如果不能将「排除与差别对待」机制与国家力量间的连结切断,则
不仅是死刑,种族歧视、东西冷战、南北环保对峙、区域战争或甚至世界大战都无法避免
。
给予国家杀人权力的国法,其实是最为恐怖的规范。纵或是无误判的情形,死刑的执行也
只是进一步地肯认了人们深层的终极暴力。两手乾净的民众会更加理直气壮地赞成死刑。
更进一步,当民众理直气壮时,其当然无法理解利用国家的杀人力量进行世界性「排除与
差别对待」机制的恐怖,这种机制比死刑残杀了更多的生灵。
社会中所存在的原初暴力的解消方式绝对不是以上的以暴易暴,而是「抹除人们的暴力记
忆」,亦即,利用杜绝「展现暴力解决问题的习性」的方式,让人们习惯於没有死刑存在
(更精确而言,应该是国家没有杀人的权力)的社会生活。所以关键点不在於民众是不是
赞成死刑,而在於国家根本不提供或无法提供「死刑执行」这个现象。
当然国家「本身」是无法真正执行刽子手的任务,其是利用法定的刽子手执行杀人的任务
。所以死刑废止运动所欲传达的讯息应该从已经反省过的法定刽子手的手中传到执迷不悟
的刽子手的心中。当司法这个国家法定的刽子手都不愿意污染他的双手时,这个反对国家
杀人权力的讯息,将会再由司法单位传递到立法者。对於不愿意污染自己的双手的民众,
国家不是积极地改造其内心的思维结构,或消极地诱导其走向模糊抽象的人性昇华,而仅
是提供一个学习非暴力解决问题的环境。
废除死刑的立法工作,以及司法人员拒绝适用死刑的态度,是真诚的、痛苦的违反人性的
工作。於社会各阶层都会有主张废止死刑的论者,但是有名的废止论者中其社会地位较为
特殊的,不外是立法者、终审的裁判者与死刑执行人 。这些都是诸种废止论述发言人中
的特异存在,其讯息的内容都与其他的人不同。姑不论其论及废止死刑时的表面上理由何
在,「下不了手,为何责任要由我来负」才是真正的理由。
由十九世纪初英国的Samuel Romilly(立法者) 到二十世纪末的日本团藤重光(最高法
院法官) ,这些从事过立法或司法实务的人们,不论其所采论调是全面废止还是阶段性
废止,亦不论其论证基础是在於法律还是哲学、宗教,於其论述中都可以察觉到手握国家
立法、司法中最高的肃杀权力时的无奈与愤慨。可惜的是,这些内心的呐喊都被美丽的词
藻,例如人道,生命的尊贵等,掩饰起来了。更可惜的是,这些苦闷与呐喊实际上是很难
传达到不用扣扳机或按按钮,只需利用一句话就可以结束一个人的生命的其他「实际上的
刽子手」心中。
日本有名的刑事学者正木亮称死刑为「逐渐消逝中的最後的野蛮」 。但是事实上我们仅
是利用执行不公开的原则对於终极的野蛮予以掩饰而已,如今(外国)执行死刑的方法愈
来愈「人道」,血淋淋的刑场已被纯白的床单以及针头所取代。死刑不是逐渐消逝的野蛮
,而是逐渐被隐藏起来的深层人性。如果以上废止论者中的特异存在,其言论能够更加锐
利地切入深层人性,而不再利用美丽的谎言,则或许我们现在是更能够面对人性中的深层
暴力。
五、 悲哀的社会
如前言所述,我国规定死刑的法律条文数以及实际上的死刑执行案件,都是名列世界前矛
,针对这点,偶而会有人提起改革现况的建议,然而每当有人提起死刑的废止时,为政者
或社会上的意见领导者都会脸露难色地说,虽然其本身并不赞成死刑,但是我国民调显示
,七成以上的民众并不赞同废除死刑,所以现在不是谈论的时刻。
奇妙的是,在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度,例如英国、法国(一九八一年时纵或民意多数赞成死
刑,但仍旧全面废除了死刑制度)、义大利等,亦经常举行民调,其民调结果也都显示出
过半数的民众主张回复死刑,而且学历、社会地位愈高的人愈倾向於赞成死刑,但是这些
国家仍旧没有於其法律中回复死刑的制度。
其实,民调的这种反应是理所当然,因为终究可能会被处以死刑的人是占少数,多数人(
特别是社会地位较高的人)为求既得利益或既存地位的保障,对於可能会侵犯自己的利益
的严重犯罪,自然会要求应该处以极刑。而且,在人道等的要求下,如今的死刑执行已不
是公开为之,不仅是有国家所指派的刽子手在众人只能用想像才能得知的地方秘密进行死
刑的执行,其执行方法也愈来愈人道化(我国除外)。不是严重犯罪被害人的一般民众,
既不用弄脏自己的双手,又能够将以後可能会侵犯自己权益的危险份子永远地排除在社会
之外,则其不主张死刑的存续,那才叫奇怪。
为掩饰这种心态,民众通常都会使用正义、应报、杀人者偿命等华丽的字眼来自我欺骗。
而司法人员,包含真正在「杀人」的死刑执行人,也必须不断地提醒自己,自己是在替天
行道。不过,如果刑法规定酒醉驾车而撞死人者处以死刑,则不仅是司法人员,连一般民
众都会主张杀人者不一定要偿命。因为大家都有可能会碰到这种情况。
问题是谁来决定何谓严重的犯罪,谁来决定哪一种人应该处以死刑?同意国家可以合法杀
人的人们都忘了两百余年前义大利人贝加利亚主张废除死刑时的主要理由是国家以及其司
法单位滥用了死刑制度,当有一天某中产阶级碰到类似於苏建和的案子而受审时,其於死
刑台上必然会後悔为何当初没有赞成废除死刑。不过这类的论调,根本无法说服民众,因
为数百年来民主主义的发展,已经使得这种权力的滥用不至於落在中产阶级的身上。所以
说也是白说。
正如本文中所述,死刑废止运动的头号敌人不是民众而是一群法定的刽子手。为政者应该
开始留意到比诸七成的民众,有更多的司法官,亦即有八成近九成的司法官赞成死刑制度
。可以用笔纸不沾血腥地杀人的官员竟然这麽多,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警讯。如果为政者
忽略这个警讯,则下述的就职宣言也仅是一种政治上的花招罢了。
新政府的陈总统於就职演说中,表明了加入NGO以及将国际条约国内法化的企图。而联合
国於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得到十个国家的签署,签订了俗称死刑废除条约的议定书(
亦即,一九八九年的死刑废除规约─市民以及政治权利的国际规约第二议定书)。我国规
定死刑(包含绝对死刑)的犯罪类型非常地多,而且处以死刑的判决亦不在少数,更可怕
的是,为正义与应报而狂热的法官比比皆是。不知执政者有否认识到这个议定书的存在,
其有无将此议定书国内法化的准备?纵或政府碍於国际形势,终将这个议定书化为国内法
,此际司法人员愿意接受这类的「外侮」吗?
於我国的法界有个终极的悲哀。法律系的课堂上热情如火般地进行的死刑废止论,并不鲜
见,但是国家考试的题目中却看不太到有关死刑的出题。纵或有这类的出题,相信阅卷委
员也只是会看到一些华丽的词藻。
进入职前教育阶段後,这些准司法人员除技术性知识外,不会再接触到任何有关死刑的论
述。而後,於真正执笔在判决书上写下「死刑」两字後,其会自然地没入刽子手法官的生
涯。此际伴随着他们一生的可能不是无奈与愤慨,而是正义、应报、被害人的感情等合理
化的机制。大法官会议释字第二六三号解释迂回地所提供的解脱苦闷的方法,在法官们根
本没有苦闷时,根本发挥不了作用。
若要废除死刑,则第一关即要破除这种积习,让司法人员能够正面直视人性中的深层暴力
,极度地刺激其无奈与愤慨,然後,在没有人愿意替大家负起刽子手的责务时,另一阶段
的立法废除死刑的运动即可顺利地展开。此际,若大众仍旧要顺着本性而为,则请赞成死
刑的人,亲手执行死刑(像陪审员一样,用抽签的方式)。当脑浆与血滴沾满了他们的裙
子或裤子时,不知蜂拥而至抢着抽签的业余死刑执行人的内心感受如何?心中的激情上涌
至充满血丝的双眼,抑或手脚发软。不过,我们需要提供这种残虐的情境,以求良心的发
觉吗?
八○年代,正值笔者留日之际,於日本为环保问题而如火如荼地展开了所谓的「生命教育
」活动。当时的典型论调是空泛地主张回归自然以及生命的共生。此际,有一位独特的小
学教师名为鸟山敏子实施了一个奇妙的生命教学课程。
她认为人原本即具有一方面倾听自己的身体的声音,另一方面利用自己的脚确实地行动的
本能,但是现代文明却极度地让人类丧失了这种能力,所以现在的小孩子虽然看到小动物
时会叫喊「好可爱」甚至於感动得流下泪来,但是却毫不犹豫地吃他人所宰杀的动物,吃
不完时也是任意地抛弃,而毫不珍惜。鸟山女士为使得她的学生能够用自己的身体来体验
生命的尊贵,於是展开了其所谓的「生命教学」。
她将学生带到多摩川旁,先让小孩子饿肚子,然後在他们面前释放几只鸡,叫学生自己捕
杀鸡只,煮熟後进食。起初有些小孩子们流着眼泪逃开,根本不想参与这个「残酷」的行
动,但不久也参加了料理的行动,最後更能够怀着珍惜的心吃下自己所料理的鸡肉。
鸟山女士说道:如果不是用自己的手亲自夺取生命,并将之送入口中,则无法真正理解生
命的尊贵。重要的是,要让人们体验到被杀的生命是如何地痛苦,或是如何乾脆地就为他
人而牺牲了自己的生命。由此体验,人们才会真正地留意到自己的生命、他人的生命以及
其他生物的生命其尊贵之处 。
有生命的生物本来就是必须要杀害其他的生命以维持自己的生命,不论是肉食者抑或是素
食者,终究是无法逃脱这个宿命,而且这件事情不是透过解说即可理解,一定是要用身体
才能够深刻地体验。不过,植物的生命、(非人类的)动物的生命以及人的生命,总是有
所差别,我们没有那麽多的人命来进行实验。而且,我们总不能将国民集中到各地看守所
,让他们实习执行死刑。所以,为尊重人的生命,就让我们开始让少数的人体验杀人的苦
闷,而让大多数的人习惯於不剥夺人命亦能共存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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