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ingpei712 (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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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学程资讯]性别研究跨领域学程 8/24截止申请喔
时间Thu Aug 20 21:24:48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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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学程资讯]性别研究跨领域学程 8/24截止申请喔
时间: Thu Aug 20 21:22:28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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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ecovery (Lisa) 看板: NCCU06_Euro
标题: [学程资讯]性别研究跨领域学程 8/24截止申请喔
时间: Thu Aug 20 21:20:43 2009
各位同学 您们好
政治大学将在98学年第1学期启动「性别研究跨领域研究学程」的开设。如果你想要申请
性别研究跨领域学程,请在2009年8月24日以前填写申请单并将此一申请单向政大法学院
法律科技整合研究所提出申请。
本学程申请方式: 填具「学程修习申请表」(附历年成绩单),向法律科际整合研究所提
出(所在地:综合院馆北栋14楼 电话:(02)2939-3091转分机51404)。通过审核方得参
加学程修习。
欢迎有兴趣的同学提出申请
祝暑假快乐
性别研究跨领域学程课程委员会 2009年8月17日
性别研究跨领域学程相关资料:壹、98学年第1学期性别跨领域学程之课程
981性别研究跨领域学程课表
必修/选修 开课单位 课程名称 学分数 教师姓名
选修 政治系 女性主义 3 杨婉莹
选修(大学通识) 法律系 性别关系与法律-性与性别 2 陈惠馨
选修(教育系) 教育系 性别教育你我他 2 周祝瑛
选修(大学通识) 中山所 女性与政治 2 白中琫
选修 社工所 女性、国家与社会政策 3 傅立叶
选修(大学通识) 英文系 叙事、性别、文化:阅读
现代/当代英国小说与电影 2 伍轩宏
选修(大学通识) 国发所 平等与生活:性别观点的探讨 2 隋杜卿
选修 师资培育中心 性别教育 2 王淑俐
选修 历史系 明清医疗、身体与性别专题 2 陈秀芬
选修 社会系 性别与工作 3 张峰彬
选修 国发所 性别与发展 3 魏玫娟
选修 社工所 性别与家庭照顾专题 3 吕宝静
选修 法律系 性别倾向与法律 2 王海南
说明:
一、本课程表也经性别研究跨领域学程课程委员会於2009年
8月17日第一次会议中确认。本学程确认13个选修课程。
二、课程委员会决议将於98学年第2学期於通识课程开设「性别研究导论」作为本学程的
必修课程。预计将由法学院陈惠馨教授负责开课。课程中将邀请不同学院的教师参与并说
明不同学科进行性别研究的方法与议题。
貮、申请学程注意事项
1、98学年度申请日期: 至98.08.24(一)截止
2、程选课: 依校方时程於政大选课系统选课。
3、学分计算: 本学程学分是否计入毕业学分,依各系所规定办理。
4、学程认证: 修足学程要求课程(必修课程1门及选修课程共20学分),於毕业当学期填
写「学程修习证明申请表」附成绩单正本送法律科际整合研究所申请发给学程证明书。
参、学程修习申请表
http://www.interdisc-law.nccu.edu.tw/docs/性别研究学程申请表
.doc
肆、性别跨领域学程施行细则
国立政治大学性别研究跨领域学程施行细则
2006年11月16日法律科际整合研究所所务会议通过
2007年1月31日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会议通过
2007年3月26日教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国立政治大学﹙以下简称本校﹚为落实性别主流化、强化性别平等观念、培养
性别研究人才、培育性别平等教育种子人才,特设「性别研究跨领域学程」﹙以下简称本
学程﹚。
第二条 本学程设立学程委员会,置委员五至七人,由校内外性别研究之专家学者组成,
规划、审查性别研究跨领域学程课程并推选召集人。
学程委员会之委员之决议,须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三条 本学程至少规画15门课,含必修1门及其他选修课,应修总学分数为20学分。
必修课程由课程委员会规划,必修课程包括性别研究方法及导论。选修课程分为人文、社
会、法律、传播与心理等学群。
第四条 申请人资格如下:
一、 大学部学生。
二、 硕、博士班学生如有意愿修习本学程,可选修本学程大学部课程,学分亦可计算
为
「性别研究学程」学分。
第五条 学程人数每年以三十人为原则,如申请本学程人数超过三十名时,以下列标准择
优录取:
一、 修读本学程课程,成绩优异者。
二、 经教师推荐。
三、 在校成绩优异者。
第六条 采事前申请制,申请者应依本校教务处之公告,於申请期限内备妥书面申请表件
及学年成绩单,向学程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七条 学程申请人於修满学程课程达20学分且成绩及格者,检具历年成绩单,向本学程
课程委员会提出申请核发学程证书。未申请本学程者,不予核发学程证书。
第八条 修毕本学程之学生,经学程承办单位审核後,由本校制发学程修读证明书。
第九条 本办法如有未规定事宜,悉依本校学则、跨院系所设置办法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
第十条 本施行细则经教务会议通过後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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