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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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民诉]确认物权归属之诉的诉讼标的(98司、97地特)
时间Tue Mar 22 21:47:0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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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tevenWa (StevenWa) 看板: NCCU08_LawA
标题: [民诉]确认物权归属之诉的诉讼标的(98司、97地特)
时间: Tue Mar 22 21:42:57 2011
大家好:
今天解到97年地特法制那题讲到的观念,我说在97年司法官第一题也有考出来
题目如下:
一、甲向乙的住所地之C 地方法院起诉,请求命被告乙返还M 机器及返还因使用M 机器的
不当得利计新台币(以下同)120 万元。甲主张自己於前年由诉外人丙售让而取得M 机器
的所有权,乙无权占有并使用该M 机器生产商品长达二年,该M 机器在同业间年租金行情
至少60 万元;乙则抗辩M 机器是其向原出租人丁买受取得,自己才是M 机器的所有权人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在第一次的言词辩论期日,甲以言词追加请求C 法院确认甲
对M 机器的所有权存在;乙随即在当庭以言词提起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反诉原告乙对M 机
器的所有权存在。试问:乙所提的反诉是否合法?(25 分)(97司法官第一题)
这题的争点有二:1、甲追加确认甲对M机器的所有权存在,此一追加合法否?(结论是
合法,民诉法255Ⅰ②或⑥);2、乙所提的反诉有无违反民诉法253?(结论是没有,因
为甲追加之诉和乙提起之反诉的诉讼标的不同)
争点二为什麽会得到这样的结论呢?tell me why?一般教条式的说明就是告诉你,因为
在这种确认物权归属的诉讼当中,必须将主体和物权归属一起去看它,只要两诉的主体
不同,就是不同的诉,此一观念也非常明白的写在传统民事诉讼法的权威教科书当中:
「为诉讼标的之权利名称虽同,但权利主体不同者,并非同一权利,即非同一诉讼标的
,不得认系同一事件。例如某处未登记之房屋,甲诉请确认为甲所有,诉讼系属中,被
告乙另诉或反诉确认为乙所有,因所有权主体不同,非同一事件是。」(姚瑞光,民事诉
讼法新论,93年2月版,页376。)
讲解完之後,马上有同学过来问,为什麽不同?!不是都在吵谁有所有权这件事情吗?听到
同学的这个提问,内心其实非常感动,表示同学有在思考,的确传统上的认知,有点难
以接受,不过我们若用一般的知识去理解它,帮它找一个理由,我们或许可以说,因为
甲所提起M机器所有权属於自己的诉讼,那个诉讼的能量,或它所要承载的目的,充其量
只是甲对於M机器有没有所有权这件事,最後判决主文的判断上,也只会处理这件事,发
生既判力的部分,也只会在甲对於M机器有没有所有权的这件事上发生,至於乙对於M机器
有没有所有权,则不是上开诉讼所要处理的,充其量只是在理由中加以判断。是不会发生
既判力的,那为了保障乙可以取得一个确认乙为机器M所有权人的判决,传统学说认为应
该要认为乙确认机器M为所有权人的诉讼,与甲所提起,非同一诉讼标的。如此乍看之下
,是具有一定之正当性。
不过,个人比较倾向支持骆永家老师所采取的新同一事件说,这两个诉讼,若从制度目的
而论(被告应诉之烦、诉讼经济、防止裁判矛盾),应该是同一事件,禁止别诉,而乙在本
程序当中利用反诉此一合并审判的机制提起,应属合法。
附带说明的是,今天讲解的88年司法官(一)小题考到的是骆老师的重要学说:新同一事
件说,(二)小题则是骆老师的另一重要学说:争点效理论。请同学注意。
最後,必须给予今天课辅後提出问题的同学一个赞!谢谢您给予本人机会更深刻去思考
此一问题,当然以上的讨论都是个人的一些拙见,同学不妨利用上课时间请教姜世明、
许政贤老师,应该会有更大的收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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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3.21.208
※ 编辑: StevenWa 来自: 111.243.21.208 (03/22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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