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看板NCCU08_LawB
标题[民诉]姜世明老师民诉课辅提问及回答
时间Mon Nov 8 16:03:15 2010
※ [本文转录自 NCCU08_LawA 看板 #1CrwwDjI ]
作者: StevenWa (StevenWa) 看板: NCCU08_LawA
标题: [民诉]姜世明老师民诉课辅提问及回答
时间: Mon Nov 8 16:02:17 2010
不好意思:
一、因为没有跟课,所以也不晓得老师现在上课到底上到哪,可以请好心的同学,
将老师目前上过的进度寄到我ptt的站内给我吗?谢谢。(为便规划後续课辅进
度)
二、听同学问,老师上课有讲到阐明的东西,不过印像中这应该是下学期谈审理集
中化才会教到,刚好有之前修课的同学有写信来讨论问题,也许同学也有相同疑问
,於此附给同学参考(基本上以下内容现在看不懂也没关系):
同学提问如下:
: 抱歉打扰一下
: 虽然是已经没修课了,不过最近在念书还是有遇到一些问题
: 想问一下关於阐明的界限,
: 记得老师是采限缩的解释,因为会破坏中立法官的原则
: 老师提出是以诉之声明作为阐明的界限
: 例如说原告若起诉主张依民法767条,请求返还某一土地
: 老师认为法院不可阐明原告可依照民法第179条请求相当於租金的不当得利
: 如果以诉之声明作为阐明的界限,这的确是可以接受的
: 但有疑问的是,当牵涉到侵权责任与消保法无过失责任竞合案例下
: 原告若仅主张侵权责任之请求权
: 法官可否阐明原告说,他可以另主张消保法无过失责任
: 消保法无过失责任的举证责任显然是较侵权责任轻的,
: 这样法官阐明的话会不会违反公正法官原则?
回答:
您好:
一、基本上,姜教授他的基本思想您要先掌握住,才能姜道一以贯之,他的看法是为了
要达成原告、被告、法院三方之利益平衡,所以才提出以「诉之声明」作为阐明之原则
性范界,因为原告之诉之声明原则上象徵了原告他想要透过诉讼所实现的目的。(但请注
意,也只是作「原则性」之范界,因此,保留着於部分案例中之弹性解释空间。)
二、其次,您所提的问题,姜老师将之归类为「得阐明的事项」,亦即,这种请求权
竞合的案例,典型就是199-1要去处理的,若法官不阐明的话,即构成对於当事人之法律
性突袭裁判,但姜老师提出了8点理由,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制下,似无法像有些论者(邱
联恭、许士宦、沈冠伶教授)等人强调法官有公开心证、表明法律见解之义务。
三、您的问题,转化成另一种问法,可以问您「法官是否有与当事人讨论法律之义务?」
,95成大法研、98政大法研、三等书记官考试均以此题测验应试者。有兴趣的话可以去
找题目看一下。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243.4.194
※ 编辑: StevenWa 来自: 111.243.4.194 (11/08 16:02)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243.4.194
※ 编辑: StevenWa 来自: 111.243.4.194 (11/08 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