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看板NCCU08_LawB
标题[民诉]姜世明老师民诉课辅(991第四次)
时间Tue Oct 26 17:51:54 2010
※ [本文转录自 NCCU08_LawA 看板 #1CngI9f0 ]
作者: StevenWa (StevenWa) 看板: NCCU08_LawA
标题: [民诉]姜世明老师民诉课辅(991第四次)
时间: Tue Oct 26 17:51:02 2010
一、时间:
11月2日星期二中午12点40到14点(通常会讲到40分就散会了,但这次应该会讲到14点,
因讲不完了~~~~,在此先赋予各位「事前的程序保障」,让大家能及早规划行程。)
二、地点:
大勇201号教室
三、课程焦点:
辩论主义之过去、现在、未来(这部分可以说是姜世明教授、邱派学者论争之主要战场
所在)
四、讨论案例:(请欲出席的同学自行印出带来)
经典案例一:实体法与程序法之交错适用-实体法之非讼化=诉讼法之非讼化?
甲拟向乙进货新台币1,000 万元之货物,应乙之要求商同丙为保证人;乙同意丙为保证人
後依约交货。双方并约定:於交货後一个月付款,甲如迟延给付,每日应按货款百分之一
计付违约金。嗣甲因经营不善迟延付款,乙解除该笔货物之买卖,并请求甲、丙连带给付
违约金。问:
(一)乙之请求有无理由?其依据为何?
(二)本件涉讼後,如法院认为该项违约金额过高而拟酌减违约金时,是否须经甲之请求?
又如甲已为违约金之部分或全部给付者,法院是否仍有酌减违约金之权?(96律师民法第
一题)
经典案例二:实体法与程序法之交错适用-实体法之非讼化=诉讼法之非讼化?(99预试)
试研阅如附件所示租赁契约书(下称契约书)後,叙明理由,解答下列问题:
(一)假设陈甲认为李乙自97 年12 月1 日起均未支付租金,於是在99 年1 月4 日经由法
院调解,请求李乙依契约书,支付积欠之租金全部,并将A 屋返还予陈甲。可是,李乙却
主张:契约书乃双方以通谋虚伪之意思表示所订立,李乙不负租金债务,亦不须返还A 屋
云云。为此两造争执不休,以致调解未能成立。
1.受陈甲委任为诉讼代理人之律师林丙,应如何在起诉状表明诉讼上请求(诉之声明及诉
讼标的)及主张实体法上相关权利,始能使李乙返还A屋,并支付所积欠之上开租金,而
回应纷争解决一次性之要求(利用一个程序解决同一纷争之要求)?(30 分)
2.受李乙委任为诉讼代理人之律师王丁,应如何尽陈述义务及主张有关实体法上权利存否
之具体事实,以使受诉法院就上开李乙之主张为审理,并促使审理集中化(贯彻法律要求
法院应整理争点之意旨)?(30 分)
3.在陈甲起诉时,亦声明求为判决命被告李乙应给付违约损害金80 万元之情形,受诉法
院可否核减其请求金额?其在民法上及民事诉讼法上之法理依据或审理原则各为何?此时
,法院依法裁判所准据之实体法规范与诉讼法规范有何关联性?(30 分)
(附件)
租赁契约书
出租人陈甲(以下称甲方)与承租人李乙(以下称乙方)为房屋租赁事,
双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租赁标的物:甲方所有台北市和平东路三段二十八巷八九号房屋
一栋即A 屋。
第二条租赁期限:自民国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壹年。
第三条租金:
1.每月租金新台币贰拾万元,每月十五日以前缴纳。
2.押租金新台币肆拾万元,於租赁期满交还房屋时无息返还。
第四条使用A屋之限制:
1.A屋仅供住家之用。
2.在未经甲方同意以前,乙方不得将A 屋全部或一部转租、出
借、顶让或以其他变相方法交由他人使用。
3.於租期届满时,乙方应即将A 屋迁让交还,不得向甲方请求搬
迁费或任何费用。
4.A 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险物品,以免影响公共安全。
5.A 屋如有改装施设之必要时,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装
设,但乙方交还A 屋时应负责回复原状。
第五条危险负担: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有天灾地变
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乙方因过失致房屋毁损时,应负损害赔偿
之责。
第六条违约处罚:
1.乙方如违反约定方法使用A 屋,或拖欠租金达两期以上经甲方
催告限期缴纳仍不支付时,甲方得终止租约。
2.於租约经终止或租期届满後,如乙方不交还A 屋,应自租约终
止日或租期届满日之翌日起,由乙方按租金额之四倍即每月捌
拾万元计付违约损害金。
立契约书人
甲方:陈甲□
乙方:李乙□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
经典案例三:法院职权传讯证人案:民诉288-协同主义或修正辩论主义?
甲男与乙女於民国九十七年间结婚後,感情不睦,乙女乃提出结婚时以其名义向丁女购置
之某处房地买卖契约书(内载有丁女住址),主张其父丙男於其结婚时,除赠与该房地外
,另赠与新台币(下同)二百万元为妆奁,竟遭甲男窃用未还,因向管辖之地方法院诉请
甲男返还该款。该院审判长於言词辩论期日,问甲男:「二百万元系妆奁,遭你窃用未还
?」甲男答:「该款固为妆奁,但於乙女购置房地时,即将该款转汇丁女银行帐户以支付
价金尾款」,且提出甲男汇款予丁女之银行转汇单为证,乙女当庭否认其事,甲男亦未声
明其他证据,两造复称引用以前之证据及陈述,别无其他主张及举证,审判长即就调查证
据之结果晓谕两造辩论後,谕知辩论终结及定期宣判。试答下列各问题,并请说明其理由
。问:审判长可否迳依职权通知证人丁女讯问而为判决?(99司法官第三题节录)
经典案例四:辩论主义之活用
甲驾驶大客车於下坡路段肇事,致乘客乙等受到伤害。於损害赔偿诉讼中,乙等以「甲与
随车员聊天」、「超速驾驶」为攻击之焦点,主张甲有「过失」。法院就上述焦点事实无
法获得心证,乃依据证据调查所得酒测的结果,甲当时酒精浓度高於法定值甚多,而认定
甲有「过失」。问:法院如此之认定,有无违背辩论主义之原则?(92高考法制)
经典案例五:公开主义之精致化
何谓「公开主义」?其内涵、在现行法之表现条文以及违反之效果分别为何?试分别说明
之。又法院可否将社会瞩目之民事案件在民事法庭开庭之实况,准许电子媒体实况转播?
亦请试抒己见。(96东吴法研)
经典案例六:民事诉讼审理基本原则之综合运用
一、事务所指导律师收发e-mail,收信了:
「大律师!您好,我想请问:我认为被告对我有不当得利,对我影响新台币7 万多元。几
个月前,我不想花太多钱,预缴裁判费新台币1000 元,没有请律师代写诉状或出庭,向
被告住所地的地方法院递状起诉及声请调解。请求返还不当得利7 万多元。被告未提出任
何诉状、声明及陈述。第一审法院(地方法院)未开庭进行调解,也未开庭进行证据调查
及言词辩论。判决如下:原告之诉驳回。诉讼费用新台币1000 元由原告负担。大律师是
否可以告诉我:什麽是「当事人进行主义」?什麽是「言词辩论主义」?被告未提出任何
诉状、声明及陈述,第一审法院(地方法院)未开庭进行言词辩论,是否可以判我败诉?
请大律师提供法律知识,谢谢!」您,如为事务所实习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派给您处理
,请问您要怎麽处理?并请深入浅出地阐述答覆之。(25 分)(97律师第一题)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243.17.42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243.1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