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看板NCCU08_LawA
标题[民诉]课辅回答:人事诉讼中之基本概念
时间Thu May 5 12:51:15 2011
有同学写信过来问,婚姻无效与婚姻成立不成立之诉要
怎样区分,(老师有教到这边了哦@@)。除了同学可以看
一般书上的说明,以下补充一则实务见解供参:
婚姻无效之诉与婚姻成立不成立之诉之区分
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73号判决:
次按民事诉讼法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一项所定婚姻无效之诉与确认婚姻不成立之诉,两者不
同。所谓确认婚姻不成立之诉,系主张无结婚之事实,而有婚姻之形式;至於婚姻无效之
诉,则系主张有结婚之事实,而其行为无效而言。结婚无效之原因,非仅民法第九百八十
八条规定之三种情形,尚包括特别法规定为无效者。原审既认依戡乱时期军人婚姻条例军
人规定,两造结婚未经国防部特准为无效,复谓其属婚姻不成立,亦非妥适。
另再送一则关於离婚诉讼国际民事管辖权认定的实务见解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三号判决:
按涉外婚姻事件之国际管辖权,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未有规定,应类推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五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认除夫妻之本国法院有国际管辖权外,夫妻住所地之外国法院
及诉之原因事实发生地之外国法院,亦有国际管辖权。又民法第二十条第二项关於一人同
时不得有两住所之规定,系指在国内设籍之情形而言,并不禁止在国外亦得有其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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