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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依买卖契约关系,以出卖人乙为被告,起诉请求乙交付买卖标的物汽车一辆,第一 审法院判决乙应将该买卖标的物汽车交付甲,判决後第二天,该买卖标的物之汽车因遭法 院拍卖而陷於给付不能,试就下列问题分别说明第二审法院应如何审理裁判:(25 分) (一)如乙未上诉,甲提起上诉,改依债务不履行之法则,请求乙赔偿损害。 (二)如乙提起上诉,甲於第二审程序中为诉之变更,改依债务不履行之法则,请求乙赔偿 损害。(97司法官第四题) ============================================================================= 有同学来信问到: 第(二)小题中问到:若乙提起上诉,甲在第二审程序是「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怎麽 可以做诉之变更追加呢?!不是应该是「上诉人」才能做吗?! 这样的误解,对於初学者而言,是常会有的困惑之处,一般「考试用书」都没有写到 这麽清楚,我也顺便查阅了我手边目前坊间最畅销的民事诉讼法参考用书(最新版), 好像也没有提供答案。这个问题我记得在课辅时有特别强调过,其实在杨建华/郑杰夫 老师合着的「民事诉讼法要论」中,有所说明,摘录如下,以供各位参考: 「不服第一审法院之判决向第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之人为上诉人,其相对人为被上诉人。 两造均提起上诉者,两造均为上诉人,亦各为被上诉人。於上诉程序中虽称为上诉人或 被上诉人,惟其在第一审之原告或被告地位,於第二审程序中依然存在,故原告於第二 审仍得为诉之撤回或诉之变更追加,被告亦得提起反诉(民诉法§262、§446)。」(杨建 华/郑杰夫,民事诉讼法要论,98年10月,页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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