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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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民诉]许师民诉课辅四实务见解补充与同学提问回答
时间Thu Dec 2 13:53:29 2010
: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三六○号裁定(代位诉讼V.S.当事人适格)
: 惟按债务人怠於行使非专属其本身之权利,致危害债权人之债权保全时,民法第二百四十
: 二条规定债权人得以自己之名义行使债务人之权利,以资救济。倘债权人所代位者为提起
: 诉讼之行为,该诉讼之诉讼标的,仍为债务人对该请求对象即被告之实体法上权利,至上
: 开代位规定,仅为债权人就原属债务人之权利,取得诉讼上当事人适格之明文,即属法定
: 诉讼担当之规定,尚非诉讼标的。又於此债权人代位债务人而为原告之情形,其确定判决
: 对於债务人亦有效力,故债务人自己或其他债权人即不得於该诉讼系属中,更行起诉而行
: 使同一权利,否则法院应以裁定驳回,此观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一条第二项、第二百五十
: 三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固明。惟倘债权人代位提起之前诉讼经撤回,
: 而後诉讼尚未经驳回时,後诉讼之程序上瑕疵即告治癒,法院自不得再以後诉讼不合法为
: 由,裁定驳回之。查原法院认应独立判断者,乃再抗告人及港商○○公司是否取得代位债
: 务人即○○公司提起诉讼之法律上地位(当事人适格)一事,非谓就被代位之○○公司对
: 於相对人之实体法上权利亦应各自独立判断。又倘港商○○公司及再抗告人均得代位○○
: 公司提起诉讼,行使○○公司对於相对人之权利,依上说明,後提起之本诉讼本属不合法
: ,惟因港商○○公司所代位提起之他诉讼业经撤回,其诉讼系属归於消灭,即无重复起诉
: 之情事,亦无取得确定判决之可能,本诉讼原存在之瑕疵即告治癒,更无以已不存在之他
这一则最新的最高法院见解,当初笔者选录给同学参考,最近台大沈冠伶老师在最新的一
期台湾法学杂志(台湾法学杂志第165期,2010年12月1日),即写文章评释此一判决,
题目为:沈冠伶,债权人代位诉讼、保险代位诉讼与法定诉讼担当──最高法院九九年度
台抗字第三六○号裁定及相关裁判之评释。有兴趣的同学可以找出来看一下。另若有修课
同学今年要参加台大法研民、商法组的考试的同学,此篇文章考相非常好,请务必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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