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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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民诉]姜师民事诉讼法课辅提问与回答(11月13日)
时间Sat Nov 13 19:44:23 2010
姜民诉课辅提问与回答(11月13日)
提问:
颜学长您好:
我是修习姜世明老师民诉的学弟,最近在整理当事人能力部份涉及非法人团体时,有些疑
问,想请教一下学长:
1、是只要被认定为非法人团体者,就有当事人能力?抑或可能有被认定为非法人团体却
不被认为有当事人能力之情形?
2、就具当事人能力之非法人团体,因无权利能力,其实体权利归属所产生之争议,老师
上课时似乎不是说明得很清楚(希望是我没听清楚...)。
自行阅读邱老师的讲义时,有点难以理解其精要(适用合夥or适用社团法理如何分辨?)。
在查阅黄国昌老师着述(民诉教室)时,也没有很详细的说明(似仅为如下叙述:现多数学说
所采取之操作方式,系将「诉讼主体为谁」之问题与「判决确定之权利义务应如何归属」
之问题切离处理,一方面强调非法人团体不因具有当事人能力而当然享有完全之权利能力
;一方面区分非法人团体之类型,以判定系争权利义务应如何归属。)所以有点混乱,希
望学长能指点一二,或可以提供相关文章能使我更加理解些。就以上两个问题还烦请学长
有空时能指引一些方向(期中考後也没关系),如果占用到学长宝贵的时间,还请见谅。谢
谢~!
回答:
您好:
问题一、被认为是民诉法§40Ⅲ之非法人团体,就有当事人能力。无被认定为非法人团体
却不被认为有当事人能力之情形。
问题二:
首先,我想姜世明教授於课堂当中应该已经就您的提问有相当清楚且详细的说明。笔者再
行补充说明如下。坦白讲,这是一个尖锐但值得去研讨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学者陈荣宗教
授,他有在民诉研讨会提出报告,题目是「非法人团体之权利能力论」(收录在民事诉讼
法之研讨(三)),简单地说,他认为既然在诉讼法上把「它」认定为是非法人团体,那不
妨就赋予「它」实体法上的权利能力,不过此一见解太过新潮,为通说所不采。邱联恭老
师的看法,就在他的讲义里,另吕太郎法官在其大作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一),也有一篇
文章在谈论这个议题(当中介绍了好几种学说),不过,依笔者的看法,这个问题有比较清
楚说明的应该还是王泽监老师民法总则当中的说明,以下整理王师书中的看法,以俾参考
。
以下整理自:王泽监,民法总则,页209-214。
<专题研究:『非法人团体』之实体与程序交错适用>
[案例事实]
甲律师、乙会计师、丙工程师及丁医师等三十人各出资一百万元,设立A名流长春俱乐部
,订有章程,设有组织,经推选甲、乙、丙为董事,并决定不办理许可及登记,以取得社
团法人资格。甲及乙以该俱乐部名义向B购买山坡地,价金伍佰万元,由丙负责建筑别墅
、游泳池及其他设施,因疏於注意水土保持,发生山崩,压倒C的房屋。』试问:
(一)设B不给付时,A名流长春俱乐部得否以其名义提起诉讼?
(二)某D团体冒用A名流长春俱乐部名义招揽会员诈骗钱财时,是否构成
侵害该俱乐部姓名权或名誉权?
(三)由甲及乙以A名流长春俱乐部名义购买之土地,应如何办理登记?☆☆☆☆☆
(四)B应向何人请求支付价金?☆☆☆☆☆(这部分请交错回归适用诉讼法上程序保障之思
考)
(五)C应向何人请求损害赔偿?
[问题之解答]
(一)
1、无权利能力社团属於非法人团体的一种,依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3项规定,有当事人能
力,得为起诉或受诉主体,俾能透过诉讼,解决纷争。
2、因此,A名流俱乐部,得以其名义对B提起履行买卖契约的诉讼。
(二)
1、无权利能力社团通常亦使用一定名称,与他人区别,以表示其独立性及持续的存在。
有关自然人姓名权(或名誉权等)的保护规定,得类推适用於法人,已成定论,应更进一步
类推适用於无权利能力社团。
2、因此,A名流俱乐部就D团体冒用其名义诈骗钱财,得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时,
得请求防止之,受有损害时,并得请求损害赔偿(类推适用民法第18、19条)。
(三)
1、无权利能力社团因无法人资格,不具备权利能力,不能为权利之主体,故该社团的财
产应属总社员的公同共有(民法第668条、第827条)。不动产物权不能以无权利能力社团的
名义登记,仅能以总社员名义为之。
2、因此,A名流长春俱乐部自B取得的土地,应以甲、乙、丙、丁等三十名会员名义登记
。在此情形,其不动产登记将因个别会员的加入或退出,有随时变更的必要,於会员众多
的社团实属不便。
3、为了克服上开问题,有二途径可资采取,析述如下:
(1)由社员设立具有具法人资格的公司,而以其名义登记之。
(2)以可堪信赖的自然人(董事或其他之人)为信托关系的受任人,以其名义登记。
4、至於采取上开何种途径解决,当视无权利能力社团性质及组织而定,质言之,以前,
在政党不能依法成立法人的时期,若干政党多采前者。规模较小的无权利能力社团,采取
後者。
5、於本例,A名流俱乐部言,会员人数不多,且自称名流,彼此多具信赖性,应得信托董
事一人或数人,以其名义登记自B受让的土地所有权。
(四)
1、无权利能力社团既无法人资格,不能享受权利,亦不得负担义务,该社团的债务应归
属於总社员共同负担,而以该社团财产为清偿,社员的责任以出资额为限。
2、依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3项规定,无权利能力社团有当事人能力,亦得被诉,故於本例
,土地出卖人B得以A名流俱流部为被告,诉请支付价金,并得就其财产为强制执行。
(五)
1、无权利能力社团的董事或其他代表机关因执行职务加损害於他人者,应类推适用民法
第28条规定,使该社团与行为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
2、丙系A名流长春俱乐部的董事,负责建筑其设施,系执行职务。因水土保持失周,发生
山崩,压倒C的房屋,乃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被害人C得
依民法第28条规定,请求A名流长春俱乐部与丙董事连带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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