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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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民诉]许政贤老师民事诉讼法课辅提问与回答(11月12日)
时间Fri Nov 12 19:15:1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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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政贤老师民事诉讼法课辅提问与回答:
提问:
一、
(一)住所设於台北之A,某日在桃园游玩时,遭住所设於台中之B及住所设於台南之C共同
殴伤,A在台中地院以B、C为被告提起请求损害赔偿之诉,是否合法?(15分)
(二)同上,C於台中地院通知开庭前,以诉状提出并未殴伤A、无须赔偿损害之答辩,对台
中地院之管辖权问题有无影响?(10分)(本次课辅讨论案例)
学长,为什麽这题一(二)不是要讨论民诉法§25应诉管辖,而是讨论所谓的定管辖之原因
事实与本案请求原因事实之竞合?其实这个题目题目出的很暧昧,去年听到课辅同学说老
师上课检讨时,似乎是要同学写出65年台抗字第162号判例的看法,但我「刚刚」(11月12
日晚上六点三十六分)打电话去问老师,老师的意思是说,这两个争点都是可以拿来检讨
的。
回答:
一、应诉管辖的检讨
所谓不抗辩法院无管辖权而为本案言词辩论,要件有二:其一、需被告不抗辩法院无管辖
权;其二、需为本案之言词辩论,说明如下:(下参,吴明轩,民事诉讼法上册,96年9月
修订七版,页90。)
(一)被告不抗辩法院无管辖权
1.意义:
只须被告对於受诉法院之无管辖权,消极的不提出抗辩为已足,至其是否明知或因过失不
知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在所不问。
2.本题涵摄:
此处似已该当此一要件。
(二)需为本案之言词辩论
1.意义:
所谓为本案之言词辩论,系指被告於言词辩论时就为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为实体上之陈述
而言;如被告仅为驳回原告之诉之声明,或仅就诉讼程序之合法与否有所陈述,不得谓其
已为本案之言词辩论。因准备程序实质上为言词辩论之一部,故被告在准备程序中不抗辩
法院无管辖权,而就为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为实体上之陈述者,仍不失为本案之言词辩论
(80台抗字第246号裁定参照)
2.本题涵摄:
「C於台中地院通知开庭前,以诉状提出并未殴伤A、无须赔偿损害之答辩」题目的这段话
,是否该当「言词辩论时就为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为实体上之陈述」
即产生争议,本文认为,基於应诉管辖制度,会使得被告必须去一个本来没有管辖权的法
院出庭应诉,有侵害被告之实质防御权之虞,应谨慎解释适用之,既然C系於开庭前所为
之答辩,本文认为,不该当「『言词辩论时』就为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为实体上之陈述」
,当然,若实际的开庭情形系乙於言词辩论时已为上开抗辩,似应认为,应符合上开要件
。(当然,这边也没有标准答案,重点是要有争点意识)
二、定管辖之原因事实与本案请求原因事实之竞合
事实上,若讨论这个争点,老师题目的设计上面,若对照下面的这种题型之标准问法(一(
二)、二、三),本题的题目又少了一句「抗辩○○法院无管辖权」。若老师的真意是要考
这个争点,似乎要加上「抗辩○○法院无管辖权」稍微比较好一些。这边建议同学可以自
己假设。然後进入此一争点的讨论。
这里要再说明一下邱联恭老师的看法:
我们用一个比较戏谑的例子来说明:比如说甲为了看到分手多年住在高雄的女友乙,因此
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诉主张,乙在台北开车撞伤他(事实上乙是在台北伤了甲的心),乙为了
出庭应诉,舟车劳费(骑机车到高雄捷运站再坐高铁到台北地院),言词辩论的时候,乙抗
辩根本没有所谓侵权行为,台北地院无管辖权。但依照我国的实务见解(65年台抗字第162
号判例),是原告讲了就算,台北地院依§15Ⅰ就取得管辖权,这样子的话,依邱联恭教
授之看法,这个判例,完全没有去关心到乙,关心到乙所受的防御权被侵害的痛苦,那此
时乙就哭了,因为他必须请假坐高铁来台北开庭。不过,依邱老师的看法,若台北地院经
实质审理,认为根本没有侵权行为,甲是鬼扯,那台北地院必须下一个实体判决(即甲败
诉的判决),而不是依民诉法§249Ⅰ②移送诉讼。此时乙先前所受之委曲,也被这个甲败
诉(相对於乙,乙为胜诉)之判决所吸收。再者,第一审判诉甲败诉,甲为了能在第二审程
序当中再次与乙相会,因此提起上诉,此时的第二审法院为台湾高等法院,但邱老师认为
,此时应该赋予乙选择第二审上诉法院的权限,也就是乙可以选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作为
第二审法院,这样才能达到保障乙实质防御权的目的。(黄国昌老师有提出笔者认为更为
有利的说法,有兴趣的同学可参月教第26期的说明)
一、乙住居基隆、甲住居台中。九十七年五月一日,乙驾车在嘉义市区与甲驾车
相撞,在现场甲受伤发生损害。为此,於九十七年十月一日,甲列乙为被告,基於损害赔
偿请求权,向台中地方法院起诉,声明求为判决命被告赔偿七十万元,陈述上开事实并主
张:乙驾车有过失,撞伤甲致生损害七十万元。
(一)设甲、乙等二人於同年五月一日,在交通事故现场争论後约定:「如日後就此事件涉
讼,由桃园地方法院管辖。」问:被告可否抗辩台中地方法院无管辖权?受诉法院应否移
送诉讼於嘉义或桃园地方法院?
(二)设甲系向嘉义地方法院提起上开诉讼,於该法院之审理过程,乙辩称其无侵害甲之行
为,所以嘉义地方法院无管辖权云云。经该院进行审理之结果,形成心证认为乙对甲确无
侵权行为,问:此时该法院应如何裁判,始符程序权保障之要求?应否为甲败诉之本案判
决(应否判决甲之本案请求为无理由)?应否裁定将诉讼移送於基隆地法院?(台大沈冠
伶教授98上民诉期中考)
二、住居於台北之甲在台北地方法院对住居於高雄之乙起诉,主张乙於某日在台北殴打甲
,造成甲之伤害,请求损害赔偿,乙则否认有任何殴打甲之事实,并抗辩台北地方法院无
管辖权。法院经数次言词辩论期日,并为实体调查後发现,根本无侵权行为在台北发生之
事实,试问:台北地方法院应如何处理本诉讼?(黄国昌,月旦法学教室,26期。)
三、原告请求交付买卖标的物,主张约定交货地点在基隆港,乃向基隆地方法院起诉。被
告抗辩两造并未成立买卖契约,自无约定交货地点之事实;其住所则在台中市,基隆地方
法院无管辖权。如被告之抗辩属实,法院应如何处理?(85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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