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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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民诉]许师民诉课辅第四次补充实务见解
时间Fri Oct 29 17:30:51 2010
99上许政贤老师民诉课辅第四次实务见解补充(当事人适格、诉讼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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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利益
42年台上字1031号判例:
民事诉讼法第247条所谓即受确认判决之法律上利益,系指因法律关系之存否不明确,致
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险,而此项危险得以对於被告之确认判决除去之者而言
,故确认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苟具备前开要件,即得谓有即受确认判决之法律上
利益,纵其所求确认者为他人间之法律关系,亦非不得提起。
Ⓞ限制行为能力人之诉讼能力
会议次别:最高法院 64 年度第 5 次民庭庭推总会议决议(三)
决议:依照民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法定代理人允许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营业者,
限制行为能力人,关於其营业,有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就其营业既有行为能力,
即属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所称能独立以法律行为负义务之人,故就其营业有关之诉讼事
件,有诉讼能力。 (同甲说)
提 案:院长交议:法定代理人允许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营业,限制行为能力人就其营
业所生之诉讼,有无诉讼能力 ?有甲、乙两说:
讨论意见:
甲说:依照民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法定代理人允许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营业者,限
制行为能力人关於其营业,有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就其营业既有行为能力,即属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所称能独立以法律行为负义务之人,故有诉讼能力。
乙说:法定代理人允许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营业,该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民法上於法定范围
内,固有行为能力,但在诉讼法上仍不得谓有诉讼能力,其诉讼行为仍应由法定代理人代
理,始属合法。
以上两说,应以何者为当 ?请公决
决 议:依照民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法定代理人允许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营业
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关於其营业,有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就其营业既有行为能
力,即属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所称能独立以法律行为负义务之人,故就其营业有关之诉
讼事件,有诉讼能力。 (同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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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3.15.60
※ 编辑: StevenWa 来自: 111.243.15.60 (10/29 1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