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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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民诉]许政贤老师民诉课辅第三次参考资料
时间Thu Oct 28 10:07:01 2010
明天解题会用到,请同学参看一下,word档会放在数教网,请同学下载带来,若可能
的话,也请同学复习一下,目前在公司法上面学到关於分公司的概念,进而去检验最
高法院为了达到「对分公司涉讼之便利性」,如何透过判例法去巅覆掉实体法上之价
值预设。最後,再进一步去思考,最高法院如此态度是否有必要性、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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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之当事人能力的实务见解/95司法官第一题
1.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39号判例:
分公司系由总公司分设之独立机构,就其业务范围内之事项涉讼时,有当事人能力。
2.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05号判例:
分公司系总公司分设之独立机构,就其业务范围内之事项涉讼时,自有当事人能力。又原
告对分公司起诉後於诉讼进行中,将被告更正为总公司应认为诉之变更。
3.最高法院52台上2866号判决:
按分公司系总公司分设之独立机构,就其业务范围内之事项涉讼时,自有当事人能力,其
诉讼之裁判力当然及於总公司。
4.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3470号判例:
分公司为受本公司管辖之分支机构,并无独立之财产,为谋诉讼上便利,现行判例虽从宽
认分公司就其业务范围内之事项涉讼,有当事人能力,但不能执此而谓关於分公司业务范
围内之事项,不得以总公司名义起诉。
5.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46号判决:
惟按当事人能力为诉讼成立要件,无论诉讼程序进行至如何程度,法院均应依职权调查之
。又分公司为本公司管辖之分支机构,为谋诉讼上之便利,现行实务虽从宽认定分公司就
其业务范围内之事项,有当事人能力。惟所谓「就其业务范围内之事项」,应依诉讼标的
之法律关系观察,苟该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非以分公司为其权利义务之「主体」,尚不
得以其系总公司之执行机构,遽指该争讼之法律关系事项,即属其业务之范围。
6.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71号判决:
按当事人能力属法院应依职权调查之事项。又非法人之团体,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
当事人能力,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定有明文。而所谓非法人团体设有代表人或管理
人者,系指有一定之名称及事务所或营业所,并有一定之目的及独立之财产者而言。本件
原审就被上诉人是否符合非法人团体之要件,予调查审认,徒以被上诉人仅为中华邮政公
司之分支机构而非其分公司,遽认被上诉人无当事人能力,亦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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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StevenWa 来自: 111.243.14.117 (10/28 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