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myjohn ()
看板NCCU08_LawA
标题Re: 陈洸岳老师债总作业
时间Wed May 26 16:56:02 2010
各位学弟妹大家好
期中作业还未交的同学,可以寄到我的信箱。
另外在检讨课辅题目第三题时,有关民法第191条和民法第189条竞合的部分,依实务之见
解,从承揽的自主性出发,认为应优先适用民法第189条,而认为乙农会原则无须负责。
但是还有学说采不同见解,补充如下:
工作物所有人责任,本系因工作物所有人地位而生,故即便委由第三人修缮,其为
工作物所有人之地位并未变动,而仍有民法第191条之适用。
惟考量到承揽的自主性,工作物浅在风险的掌控,此时为承揽人事实上支配,难以期待
工作物所有人可积极管理,故应将191条的注意义务,以民法第189条的注意义务内涵补充
,即工作物所有人若於选任承揽事务之执行上,或本於定作人对承揽事务之指示上,
业已尽其合理注意者,即得主张民法第191条但书的免责事由。
若工作物所有人无上述免责事由,而对於被害人赔偿後,即可依其跟承揽人间的
契约关系请求承揽人赔偿,如此解释才可避免工作物所有人透过和第三人订立
承揽契约来脱免自己的责任,以保障被害人,并兼顾工作物所有人和承揽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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