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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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王育慧师民法概要]关於今天谈到的『强制认领』之诉
时间Wed Jun 10 14:00:35 2009
大家好:
今天有谈到『死後强制认领之诉』的问题,关於民法第1067条规定的强制认
领之诉,社会新闻常常看到,在民法概要的层次,我们需要认识到的程度是
:谁?在什麽时期内?对谁?可以提起强制认领之诉、认领後会发生什麽效力?
这边附带提一下,下一个层次的问题,也就是涉及在民事诉讼法上面的问题,
亦即,是否允许透过『亲子血缘监定』,来证明亲子血缘的问题,当然,以
下的说明,『期末考绝对不会考』,但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参考一下,以下
用一个简单的案例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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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之提出:
甲起诉主张乙为其子丙之生父,请求认领之,乙虽不争执其在甲受胎期间曾与
甲同住一屋檐下,但称男女朋友关系仅维持数月之久,即因双方个性不合,而
告分手。问:若甲要求乙配合进行血缘监定,乙可否拒绝?
问题意识:
甲要求乙配合进行血缘监定,其实涉及甲之诉讼权、证明权及身分权利之确认权
与乙之身体不可侵犯性、隐私权、人格权及家庭原有圆满状态之维护权利之相互
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如何调和二者,成为解决上开案例所应顾虑者。
案例之处理:
一、我国实务见解(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366号民事判决)
我国最高法院认为,在血缘监定的场合,因血液存在勘验标的上,若一方当事
人之不配合之,法院不得强令为之。故於本案例,依上开实务见解,法院不得
强令乙进行血缘监定,故乙可以拒绝之。
二、学说见解
(一)台湾大学法律系许士宦教授
法院为解明乙丙间父子关系存否之事实,得依声请或依职权命乙为血缘监定。乙接
受抽血、提供血液等以资检验,系协助法院实施勘验。此等忍受勘验及提出勘验物之
义务,虽系一般义务或一般化义务,但法院於认为有必要时,始得命乙或第三人为之
。故若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乙不得拒绝之。惟乙有正当理由时,得拒绝接受检验。
(二)政治大学法律系姜世明教授
甲起诉主张乙为其子丙之生父,请求认领之,乙虽不争执其在甲受胎期间曾与甲同住
一屋檐下,但称男女朋友关系仅维持数月之久,即因双方个性不合,而告分手。则应
认甲之起诉已提出适当之根据,而无滥诉之虞。若当事人已不能再提出其他可令法院
形成确信之证据方法,则若甲要求乙配合进行血缘监定,除非乙有健康上之不可期待
之正当事人而可拒绝配合监定,否则应认乙有配合监定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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