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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统研盃简章 - 总则
时间Fri Oct 12 17:53:25 2007
『2007统研盃---中研院』 简章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九月
贰、大会竞赛规则
甲、竞赛总则:
一、 竞赛锦标项目:
(一) 羽球
(二) 篮球
(三) 排球
(四) 桌球
(五) 垒球
(六) 大队接力
(七) 试办个人竞赛
二、 奖励:
(一) 各项竞赛前四名颁发奖盃。
(二) 个人竞赛奖:试办项目(1)双人网球竞赛前三名共颁六面奖牌以及
(2)5公里长跑前三名颁发奖牌。
(三) 2007总冠军奖盃:各项竞赛的前三名将分别计录积分为3分、2分及1分,
於大会最後将加总各校所的得之总积分,并颁发
2007总冠军奖盃於总积分最高之学校。
三、 竞赛规定:
(一) 各参赛队员应於赛前20分钟到场办理报到及填写出赛名单,
逾比赛开始时间10分钟仍未到场或未到齐人数足以出赛者,以弃权论。
(二) 参加比赛之运动员,必须携带教师证或学生证等可证明身份之文件,
并於赛前交付检验。
若无学生证者,请同时携带在学证明及附照片之有效证件。
(三) 由於所有参赛队伍,老师不一定足够参加所有比赛项目,
故只要比赛双方球队队伍同意,该场比赛可以不需要老师参赛,
老师的定义为讲师、科长(含)等以上。
(四) 系务人员及国科会助理可参赛。前者所须检附的证件为员工证;
研究助理则须检附聘书的影本,以及附照片之有效证件。
(五) 运动员应遵守规则,服从裁判判决,否则裁判有停止其参加比赛之权利。
(六) 凡比赛时发生本规程中无明文规定之问题,则由主办单位仲裁决定之,
其判决即为终判。
(七) 试办个人竞赛项目中,(1) 网球双人竞赛项目,每校同时至多可派出两队,
每队队员不可互相兼任。如果总报名未满八队,主办单位有权停办此竞赛。
(2)5公里长跑项目,如果参与人数少於10人,主办单位有权停办此竞赛。
四、 申诉:
(一) 凡规则有明文规定及有同等意义解释者,以裁判之判决为终决,
不得提出异议。
(二) 对运动员资格提出申诉者请参照附则二。
(三) 申诉期间比赛不得终止,否则视同弃权。
(四) 申诉结果以大会审判委员会之判决为终决。
五、 附则:
(一) 比赛赛程由筹办单位排定,所有与赛队伍(运动员)不得异议。
(二) 运动员资格审查:
1、 比赛前工作人员可以收集双方球员之证件,
核对是否符合报名表之名单(含可替换之球员),
同时提醒双方有权力互相检验对方球员是否符合证件之本人。
2、 若比赛进行中被举发参赛队伍更换不符合资格之球员上场,
则取消该队伍在该竞赛的参赛资格。
3、 比赛结束完成双方胜败签名结果後,不得再对球员资格提出异议。
4、 比赛期间如有申诉问题,请於赛後按规定申诉程序提出,
申诉结果以大会审判委员会之判决为终决。
(三) 比赛期间如遇运动员互殴或球队(运动员)有关人员辱骂裁判等事情发生时,
得依规定停止该队该项出赛权利。
(四) 本章程如有未尽完善处,
筹办单位有权随时修改并公布於中央研究院统计科学研究所网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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