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uee7431 (夜半兰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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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会计师法三读通过 会计界大变革
时间Fri Nov 30 00:50:37 2007
立法院於日前三读通过「会计师法」修正案,对会计师业来说将有大改革。
拟修正内容有:
1.会计师事务所型态分为下列四种:
个人事务所、合署事务所、联合事务所,以及法人事务所;
而法人会计师事务所规定应强制投保业务责任险,
否则金管会得对其全部或一部之业务为六个月以下之停业,或废止其登记之核准。
2.规定会计师受托办理事件,得合理收取与委托人约定之酬金。
但不得采取不正当之方式,延揽业务。相关规范应由各会计师公会拟订,
报请金管会核定;变更时亦同。
3.规定会计师应持续进修专业,由会计师全联会拟定最低进修时数、科目、
办理机构、收费、违反规定之处理程序及其他相关办法,报请金管会订定发布。
未来会计师未符合进修相关规定,应於通知三个月内补修,否将遭停止执业。
4.明订协助会计师签证之助理人员应具备之专业资格条件,
其相关受雇或解雇资料,应定期报请全联会备查。
5.会计师执业若有不正当行为或违反或废弛其业务上应尽之义务
而致相关利害关系人受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惟非公开发行公司签证业务过失之赔偿以公费总额十倍为限;
而法人事务所股东负损害赔偿责任,由股东与事务所连带赔偿,
法人事务所对该股东则有求偿权。
6.将会计师章证或事务所标识出借非具会计师资格者使用,可处最高300万元罚锾;
若届期不停止其行为,或停止後再为违反行为者,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并科罚金。
7.新修正规定会计师於一定情况下应拒绝承办签证,
惟会计师拒绝办理公开发行公司财报签证时,
应即以书面通知委托人之董事会及监察人或与监察人职能相当之监察单位,
并副知金管会进行後续处理。
该修正法案历时多次审议,乃为强化会计师责任与维护大众权益并增进社会公益为旨。
身为该法主管机关,金管会未来也可依法派员检查公开发行公司签证业务之
会计师事务所其业务相关之财务状况,而事务所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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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yuee7431:我自己就算不考了也要造福一下大家~~ 11/30 00:51
2F:推 BenjaminJ:推 很实用喔 11/30 01:15
3F:推 dito1228:这跟考不考会计师没关系啦!跟高审期末考有关系XD 11/30 1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