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mpink (KIM)
站内NCCU07_LawB
标题[公告] 陈洸岳老师物权课辅
时间Sat Jan 3 22:22:13 2009
学弟妹你们好:
以下是1/6上课辅时要用的题目,非作业,不用缴交。
一、甲、乙共有二层楼房一栋,应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双方约定一楼部分由甲管理使用,
二楼部分则由乙管理使用,未定分管期限。後甲将一楼部分出租予丙开设商店,乙见甲获
高额租金,要求改定分管范围,甲拒绝。请附理由说明下列问题:
(一)乙得否随时终止分管契约?
(二)分管契约存续中,乙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诉,请求将一楼部分分归其取得,法院应如
何判决?
二、甲原始起造万象大厦,并出售该大厦内A屋予乙。甲与乙及其他买受人之买卖契约第
六条均约定:「屋顶突出物有独立产权,不在买受人订购范围内,屋顶突出物之使用收益
权属於甲,且所定公共设备未包括屋顶突出物。」又该买卖契约第二十二条规定,其一切
规定对当事人之权利义务之受让人与继承人,具同等效力。
後丙自乙买受A屋,并登记为A屋所有权人,丙依民法第767、821条,起诉请求甲将屋顶突
出物返还与己及其他共有人全体,并提出平面图、土地登记誊本、建筑改良物登记部誊本
、照片等证据,证明屋顶突出物,为其及其他共有人全体所共有之共同使用部分。甲则以
丙应受买卖契约第六条之拘束等语,资为抗辩。
问:该买卖契约第6条及22条约定之法律性质为何?
三、甲乙共同出资买受A地,并共同受让该地之所有权移转登记,但未为分管之约定。後
乙未经甲同意,占用A地某特定部分设置仓库供自己使用,并将A地其余部分全部出租且交
付予丙,问:关於A地,甲对於乙、丙二人,分别得为如何之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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