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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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民诉]感谢今天姜民诉课辅上课前帮擦黑版的同学
时间Tue Apr 27 19:20:27 2010
非常谢谢你们~~~~~~~
虽然不晓得你们是谁,但很谢谢,内心觉得非常感动(太感谢了!!!!)
另关於争点简化协议的部分,下周会在补充,因为我以为姜老师上课会教
,结果我问同学,同学说老师请大家看他文章,结果感觉我和姜师都没讲,
难怪今天坐前面的同学有人表情很无奈的笑....(抱歉呐)
以下附上一则近年疑似采取姜世明老师举证责任分配体系的最高法院判决
供大家参考:
最高法院 裁判书 -- 民事类
【裁判字号】
99,台上,408
【裁判日期】
990311
【裁判案由】
返还不当得利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判决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0八号
上 诉 人 己○○○
诉讼代理人 张 丽 玉律师
上 诉 人 甲 ○ ○
乙 ○ ○
丙 ○ ○
丁 ○ ○
戊 ○ ○
共 同
诉讼代理人 黄 阳 寿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事件,两造对於中华民国九十八
年十一月十日台湾高等法院第二审更审判决(九十七年度重上更
(二)字第九七号),各自提起上诉,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两造上诉均驳回。
第三审诉讼费用由两造各自负担。
理 由
本件上诉人己○○○主张:两造及伊与李苍(民国八十三年九月
十三日死亡)所生之子女即诉外人李开元、李如铄等八人均系李
苍之继承人,李苍所遗财产,经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下称北市
国税局)核定应纳遗产税额为新台币(下同)六百六十三万三千
二百三十五元。伊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缴纳该遗产税及执
行费八万零八百四十五元,自得请求对造上诉人甲○○以次五人
按应继分比例返还等情,爰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及第二百八十
一条规定,求为命甲○○给付伊四十七万九千五百七十七元,及
乙○○以次四人各给付伊九十五万九千一百五十四元,并均自九
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加计法定迟延利息之判决。(逾上开金额
请求部分,业经原审判决其败诉确定。)
上诉人甲○○以次五人则以:己○○○既於李苍生前及死後,擅
自提领属李苍遗产之银行存款七百五十一万元及四百二十九万零
五百零一元,且己○○○实际上管理该遗产,依民法第一千一百
五十条规定,自应以该遗产支付系争遗产税及执行费,伊亦得以
对己○○○享有返还上开存款之公同共有债权,抵付伊等所负之
债务等语,资为抗辩。
原审斟酌全辩论意旨及调查证据之结果,以:本件己○○○主张
之事实,业据其提出继承系统表、户籍誊本、缴款收据、执行费
收据、支票及法院执行命令等件为证,甲○○以次五人虽以上开
情词置辩,惟:查李苍生前於华南商业银行仁爱路分行帐户,
分别於八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七月二日、七月二十七日汇出二百
万元、四百万元、五十二万元及九十九万元共七百五十一万元至
己○○○银行帐户,上开以李苍名义填写之活期存款取款凭条上
李苍印文「李苍印」之篆刻字型与大小,与李苍在户政事务所登
记之印监相符,甲○○以次五人对该取款凭条上李苍之印文为真
正亦不争,仅辩称该印监为己○○○所盗盖云云。按私文书经本
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者,依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项
规定,推定为真正。且印监章原则上应由本人自行保管使用,委
托他人保管使用或被盗盖为例外,甲○○以次五人应就李苍非自
己用印,实系己○○○盗盖之例外事实负举证责任。又银行储蓄
存款取款凭条,依法不须由存款户自己亲自填写,依一般社会经
验由他人代为填写者比比皆是,况领取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并非
以印章为唯一凭证,尚须存款户之银行存摺始足领取,故无法仅
因由非存款户自己填写银行储蓄存款凭条,即认向银行领款者并
非存款户本人领取。己○○○於上开汇款时,由其以李苍名义填
写活期存款取款凭条,已为其所自认,该取款凭条上存户签章上
所盖李苍印章复属真正,自无法否认李苍存於该银行帐户之七百
五十一万元,非由李苍亲自或委由己○○○领取。况李苍系八十
三年九月十三日自缢死亡,且无证据足证该七百五十一万元转汇
己○○○时,李苍已无法处理日常生活事务,又其与己○○○所
生子女李如铄、李开元於李苍死亡时,均尚未成年且就学中,参
诸己○○○系因李苍於生前转帐该款,致北巿国税局以其为受赠
人核课赠与税一百四十万四千二百九十六元等情观之,以及甲○
○以次五人就己○○○未经李苍同意而盗领该款一节,迄未举证
以实其说,自难迳认己○○○於李苍生前盗领该存款,甲○○以
次五人辩称己○○○应证明其与李苍间就该款成立赠与契约云云
,要无足取。该七百五十一万元即非李苍之遗产,己○○○并无
须以之缴付遗产税及执行费无疑。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条本文
规定,关於遗产管理、分割及执行遗嘱之费用,由遗产中支付之
。所谓遗产管理之费用,系指遗产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
费用而言,其因遗产所生之税捐及滞纳金等公法上债务,就外部
关系言,系由全体继承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税捐稽徵机关得就遗
产或继承人自有财产执行之;就内部关系言,则由继承人按其应
继分分担之。且共同继承人,於未分割遗产之前,为遗产全部之
公同共有人,是以对遗产管理、分割及执行遗嘱之费用,衡情应
先以遗产为清偿。查己○○○向北市国税局缴纳之遗产税六百六
十三万三千二百三十五元暨执行费八万零八百四十五元,计六百
七十一万四千零八十元,核系遗产管理之费用,而己○○○於李
苍死後提领该银行存款四百二十九万六千五百零一元属李苍之遗
产,为己○○○所自认,该遗产应由李苍之继承人即两造及李如
铄、李开元继受取得而公同共有,故由己○○○以提领属李苍遗
产之该存款以支付上开费用者,於此范围内,自非以己○○○自
己之财产垫支,己○○○并无受有何损害,甲○○以次五人亦无
不当得利之可言。按因遗产而生之捐税及费用,应由继承人按
其应继分负担之,此为继承人间之内部关系。又继承发生後,数
继承人对於遗产全部为公同共有,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负连带责
任。遗产税虽非被继承人之债务,然系继承人因继承遗产之事实
所生之负担,初无二致,则继承人之一代他继承人垫支上开捐税
及费用者,该垫支人得依不当得利规定向他继承人请求返还其应
负担部分。本件己○○○垫支上述遗产管理之费用计六百七十一
万四千零八十元,扣除以提领属李苍遗产之存款支付後,由其代
垫二百四十一万七千五百七十九元部分,依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第一项规定,上诉人同免其责任,即属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
益。查甲○○为李苍之原配偶,己○○○为李苍於五十九年一月
一日重婚之配偶,该二人应继分各为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所
定配偶应继分之二分之一,故除甲○○之应继分为十四分之一外
,乙○○以次四人各为七分之一,以此计算,甲○○应分担己○
○○代垫之遗产税及执行费为十七万二千六百八十四元,乙○○
以次四人各应负担三十四万五千三百六十八元。从而,己○○○
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及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请求甲○○以次
五人各给付上述金额本息,即属正当,应予准许;超过部分,不
应准许,为其心证之所由得,并说明两造其他主张、抗辩及声明
证据为不足取暨不逐一论驳之理由,因将第一审所命甲○○以次
五人给付逾各该金额本息部分废弃,改判驳回该部分己○○○之
诉;并维持第一审所为命甲○○以次五人各给付该金额本息败诉
部分之判决,驳回该五人之其余上诉。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条所称之「遗产管理之费用」,乃属继承
开始之费用,该费用具有共益之性质,不仅於共同继承人间有利
,对继承债权人、受遗赠人、遗产酌给请求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胥蒙其利,当以由遗产负担为公平,此乃该条本文之所由设。
是以凡为遗产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费用均属之,诸如事
实上之保管费用、缴纳税捐、罚金罚锾、诉讼费用、清算费用等
是,即为清偿债务而变卖遗产所需费用、遗产管理人之报酬(民
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或编制遗产清册费用(民法第一千一百
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一款),亦应包括在内,且该条规定其费用由
遗产中支付之,系指以遗产负担并清偿该费用而言,初不因支付
者是否为合意或受任之遗产管理人而有不同。次按契约书内当事
人之印章如系真正,而该当事人否认系其本人所盖或其有授权他
人代盖时,应由其负举证责任(参看本院三十七年上字第八八一
六号判例)。又印章由本人或有权使用之人盖用为常态,被人盗
用或由无权使用之人盖用为变态,主张该变态事实之当事人,自
应就此印章被盗用之事实负举证责任。查原审本此见解并以前开
理由,分别为两造上述部分败诉之判决,经核於法均无违背。又
寻绎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所以增
设但书,规定「但法律别有规定,或依其情形显失公平者,不在
此限」,乃肇源於民事举证责任之分配情形繁杂,仅设原则性之
概括规定,未能解决一切举证责任之分配问题,为因应传统型及
现代型之诉讼型态,尤以公害诉讼、交通事故,商品制造人责任
及医疗纠纷等事件之处理,如严守本条所定之原则,难免产生不
公平之结果,使被害人无从获得应有之救济,有违正义原则。是
以受诉法院於决定是否适用该条但书所定公平之要求时,应视各
该具体事件之诉讼类型特性暨待证事实之性质,斟酌当事人间能
力、财力之不平等、证据偏在一方、蒐证之困难、因果关系证明
之困难及法律本身之不备等因素,透过实体法之解释及政策论为
重要因素等法律规定之意旨,较量所涉实体利益及程序利益之大
小轻重,按待证事项与证据之距离、举证之难易、盖然性之顺序
(依人类之生活经验及统计上之高低),并依诚信原则,定其举
证责任或是否减轻其证明度,进而为事实之认定并予判决,以符
上揭但书规定之旨趣,实现裁判公正之目的。若与该条但书所定
之本旨不相涉者,自仍适用该本文之规定,以定其举证责任。查
甲○○以次五人指己○○○盗领李苍七百五十一万元存款部分,
原审依上揭举证责任之分配而为其不利之判决,核无何违背法令
之可言,且依甲○○以次五人上诉理由所载、两造之主张、抗辩
及声明证据与该诉讼事件类型以观,并无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
七条但书所定显失公平之情形,依上说明,自不生该但书适用之
问题。甲○○以次五人以己○○○应就李苍生前赠与该存款之事
实先负举证责任,迳指原判决有违该条但书之规定,尚有未合。
两造上诉论旨,各执其他原审取舍证据、认定事实之职权行使及
与判决结果不生影响之理由,指摘原判决不利於己部分不当,求
予废弃,均不能认为有理由。
据上论结,本件两造上诉均为无理由。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
一条、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七十八条,判决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九十九 年 三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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