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看板NCCU07_LawA
标题[民诉] 新制司法官及律师国家考试民法与民事诉讼法预试试题
时间Thu Mar 11 09:01:40 2010
许政贤师课辅同学有人和我要,我这边仅po民事诉讼法的部分,不过这分考题
前三题仍是民法的部分。民事诉讼法和民法没有结合出题,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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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男与乙女结婚後原租屋设籍住在台中市,後因感情不睦,乙搬回台南市娘家居住,
甲则搬回桃园市老家居住,但均未迁移户籍。嗣甲以乙为被告,向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提起
履行同居义务之诉。乙应诉後,两造在诉讼上成立和解:「乙愿与甲同居」,但未言及同
居地点。不久,甲以乙未返回桃园老家同居,恶意遗弃甲在继续状态中,向台湾桃园地方
法院起诉请求判准离婚,乙到庭辩称:伊於上开诉讼上和解後第二天至甲之桃园老家,当
晚即遭甲殴打,致不堪共同生活等语,经法院调查属实,认乙之拒绝同居有正当理由,判
决驳回甲之诉(下称前判决)。此判决确定後数月,甲主张乙迄未尽履行同居之义务,再
次向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提起履行同居义务之诉(下称後诉讼),乙则具状抗辩称:两造住
所地在台中市,该法院无管辖权,请裁定移送台湾台中地方法院;且本件诉讼与前次经和
解之履行同居之诉为同一事件,甲不得更行起诉等语。试附理由回答下列问题:
(一)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就後诉讼有无管辖权?(15分)
(二)後诉讼是否抵触前判决之既判力?(15分)
(三)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是否应将後诉讼裁定移送於台湾台中地方法院管辖及应如何处理
乙女有关甲不得更行起诉之抗辩?(15分)
说明:非常传统的考题,看不出来是谁出的,传统考点占了45分。
五、甲、乙、丙、丁四人各出资新台币(下同)500万元成立一合夥事业(未定存续期间
),以甲为合夥事务执行人。合夥成立一年後,丙怀疑甲有亏空情形,但因甲屡次推托而
始终未提出相关营业帐册、发票、进出货明细等资料(下称相关资料),致丙无从知悉其
投资盈余或亏损之确实资讯,乃声明退夥并请求返还出资额500万元。甲、乙、丁虽同意
丙之退夥,但以合夥事业亏损为由,仅同意返还丙200万元,丙不能接受,乃求教於律师
戊。
试问:
(一)於丙起诉请求返还出资额之前,戊应如何协物丙取得相关资料?试析述其相关程序
之目的、机能。(15分)
(二)倘丙系於未经上题之程序以前,先行起诉请求返还出资额新台币500万元,并拟於
合夥事业有盈余时合并请求应得之利益额,则戊应如何协助丙取得相关资料,并为诉讼上
声明?试析述其相关程序之目的、机能。(15分)
说明:姜世明教授的基本考点,但题目的叙述方式显然被改为邱派用语@@
六、试研阅如附件所示租赁契约书(下称契约书)後,叙明理由,解答下列问题:
(一)假设陈甲认为李乙自97年12月1日起均未支付租金,於是在99年1月4日经由法院调
解,请求李乙依契约书,支付积欠之租金全部,并将A屋返还予陈甲。可是,李乙却主张
:契约书乃双方以通谋虚伪之意思表示所订立,李乙不负租金债务,亦不需返还A屋云云
。为此两造争执不休,以致调解未能成立。
1.受陈甲委任为诉讼代理人之律师林丙,应如何在起诉状表明诉讼上请求(诉之声明及诉
讼标的)始能使李乙返还A屋,并支付所积欠之上开租金,而回应纷争解决一次性之要求
?(30分)
2.受李乙委任为诉讼代理人之律师王丁,应如何尽陈述义务,以使受诉法院就上开李乙之
主张为审理,并促使审理集中化?(30分)
(二)在陈甲起诉时,亦声明求为判决命被告李乙应给付违约损害金80万元之情形,受诉
法院可否核减其请求金额?其在民法上及民事诉讼法上之法理依据或审理原则各为何?此
时,法院依法裁判所准据之实体法规范与诉讼法规范有何关连性?(30分)
(附件)
租 赁 契 约 书
出租人陈甲(以下称甲方)与承租人李乙(以下称乙方)为房屋租赁事,双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租赁标的物:
甲方所有台北市和平东路三段二十八巷八九号房屋一栋即A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民国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壹年。
第三条 租金:
1.每月租金新台币贰拾万元,每月十五日以前缴纳。
2.押租金新台币肆拾万元,於租赁期满交还房屋时无息返还。
第四条 使用A屋之限制:
1.A屋仅供住家之用。
2.在未经甲方同意以前,乙方不得将A屋全部或一部转租、出借、顶让或以其他变相方法
交由他人使用。
3.於租期届满时,乙方应即将A屋迁让交还,不得向甲方请求搬迁费或任何费用。
4.A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险物品,以免影响公共安全。
5.A屋如有改装施设之必要时,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装设,但乙方交还A屋时,应
负责回复原状。
第五条 危险负担:
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有天灾地变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乙方因过失致
房屋毁损时,应负损害赔偿之责。
第六条 违约处罚:
1.乙方如违反约定方法使用A屋,或拖欠租金达两期以上经甲方催告限期缴纳仍不支付时
,甲方得终止租约。
2.於租约经终止或租期届满後,如乙方不交还A屋,应自租约终止日或租期届满日之翌日
起,由乙方按租金额之四倍即每月捌拾万元计付违约损害金。
立 契 约 书 人
甲方:陈甲 □
乙方:李乙 □
中华民 国 九 十 七 年 十 二 月一 日
说明:从明显,邱联恭教授的题目,也是邱师的经典考古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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