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看板NCCU07_LawA
标题Re: [民诉] 98下许政贤老师民事诉讼法课辅第一次
时间Sat Mar 6 21:39:19 2010
※ 引述《StevenWa (StevenWa)》之铭言:
: 一、时间:
: 因为第三周学校始开放借课辅教室,所以第三周开始:
: 2010年3月9日星期二,上午10:30-12:00
: 二、地点:
: 待下周一晚补正
: 三、范围:
: 请同学来信告知,上学期期末考之後,老师的范围到哪了,又最後大致上哪?
: 谢谢。来信请寄:[email protected],或站内信。
☆地点为综院107教室/若有变动,当天我会在107教室等大家
范围是:阐明制度
请出席同学先行研习以下问题,谢谢!
一、甲起诉主张乙於某年月日在某地撞伤伊,为此请求赔偿医药费支出新台币六十万元整
。问:法院可否对甲阐明其得一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迟延利息?又法院得否对乙阐明其
可为时效消灭之抗辩?试自处分权主义及阐明义务制度之法理说明之。(25 分)97三等
关税法务
二、甲搭乘乙驾驶之计程车南下。因乙超速,於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致甲受伤,甲支出
医药费新台币30 万元。若甲於三年後始提起民事诉讼,向乙主张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
乙不谙法律,未为时效完成之抗辩,法院得否向乙阐明消灭时效完成之抗辩?又,若乙提
出时效抗辩,法院可否向甲阐明提出运送契约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请求权?(25 分)97三
等法院书记官
三、原告甲起诉时原主张被告乙应依不当得利之法律关系返还新台币一百万元,嗣又主张
依不当得利及买卖之法律关系合并请求。第一审法院仅依买卖之法律关系之诉讼标的为原
告胜诉之判决,被告乙不服而提起第二审上诉。试问第二审法院应如何行使阐明义务?如
第二审法院认两造间买卖之法律关系不存在,应否就不当得利法律关系而为审理?(25分
) 94律师第二次检核
四、下列案例,审判长於审理时,有无阐明之义务?若有,则应就何种事项为阐明?
(一)债权人甲主张债务人乙积欠借款届期未清偿,故以乙及普通保证人丙为被告,起诉请
求判决乙、丙连带返还借款,丙於言词辩论期日虽到场,但未主张先诉抗辩权。
(二)甲主张乙将其所有之A地出卖与甲後,拒不履行移转所有权之义务,且又将该地出卖
并移转登记与丙。甲遂以乙为被告,起诉请求判决乙应将A地之所有权移转登记与甲。(90
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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