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看板NCCU07_LawA
标题[民诉] 许民诉课辅回答:民诉法§173
时间Tue Jan 12 19:24:12 2010
同学提问:
请问学长:
判决正本送达後,当事人於上诉期间死亡,原委任之诉讼代理人无上诉之特别委任,
但上诉期间已开始计算,应如何处理?许师说了两说:
甲说:律师收受送达时,当然停止,较能保护当事人
乙说:依173但书,法院酌量裁定停止
学长於讲解题目时说:律师因未受上诉特委,代理权於收受判决书时消灭,故当事人於
上诉期间死亡,无173适用,於当事人死亡时诉讼当然停止
似乎有三种停止的时间,请问学长知不知道甲乙两说是怎麽来的,写题目时应该采哪说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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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同学您不用把它搞的那麽复杂啦,总之,一个判例见解送给你,你考试
把判旨写出来,号码也丢出来送他,许政贤老师他就会给你高分了。
31年上字第1149号判例:(考试写这个☆☆☆☆)
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者,诉讼程序不因当事人死亡而中断,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固
定有明文,惟此系以当事人死亡後诉讼代理权仍属存续为前提 (参照同法第七十三条) ,
故当事人所授与之诉讼代理权,以一审级为限而无提起上诉之特别委任者,该审级之诉讼
程序,虽不因当事人死亡而中断,但至该审级之终局判决送达时,诉讼代理权即归消灭,
诉讼程序亦即由是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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