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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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课辅]许师民诉课辅:民诉436-9之目的性限缩
时间Fri Nov 13 23:13:44 2009
老师今天提到的实务见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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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 92 年法律座谈会民事类提案 第 27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92 年 11 月 26 日
座谈机关: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
资料来源: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九十二年法律座谈会汇编(93年4月)第 135-137 页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 2、12、24、436-9 条 ( 92.06.25 )
法律问题: 住所地设於高雄地区之原告 (自然人) 对设於台北地区之被告保险公司提
起给付保险金诉讼,其诉讼金额为八万元,属小额事件。惟两造所签订之
保险契约明载:本契约涉讼时,约定以要保人 (即原告) 住所所在地法院
为管辖法院。兹原告迳向台湾高雄地方法院起诉时,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有
无管辖权?亦即两造合意所约定之管辖法院条款是否仍有效?
法律问题:住所地设於高雄地区之原告 (自然人) 对设於台北地区之被告保险公司提
起给付保险金诉讼,其诉讼金额为八万元,属小额事件。惟两造所签订之
保险契约明载:本契约涉讼时,约定以要保人 (即原告) 住所所在地法院
为管辖法院。兹原告迳向台湾高雄地方法院起诉时,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有
无管辖权?亦即两造合意所约定之管辖法院条款是否仍有效?
讨论意见:甲说: (肯定说) 。即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有管辖权,理由如下:
按法律漏洞,除「公开漏洞」外,尚有所谓「隐藏漏洞」,而所谓
「隐藏漏洞」,即关於某项规定,依法律之内在目的及规范计划,
本应消极地设有限制,然却未设此限制,致与公平正义原则有违,
其填补之道,则应将此项规定之适用范围,依法律规范意旨予以限
缩 (即目的性限缩) 。次按「小额事件当事人之一造为法人或商人
者,其预定用於同类契约之条款,约定债务人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
一审管辖法院时,不适用第十二条或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但两造均
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六条之九固
有明文,但民国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增定上开条文之立法目的,乃因
「小额事件当事人之一造如为法人或商人,以其预定用於同类契约
之债务履行地条款或合意管辖条款与他造订立契约者,缔约之他造
就此类条款几无磋商变更之余地,为保障小额事件之经济上弱势当
事人权益,避免其因上述附合契约条款而需远赴对造所预定之法院
进行诉讼,爰规定不适用第十二条或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可知增
订该条款之立法目的系为保护经济上弱势之一方,避免因附合契约
而需远赴对造即法人或商人所预定之法院进行诉讼,而使其支出不
必要之劳力、时间及费用,是上开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六条之九
於增订时,立法者显未虑及「小额事件当事人之一造为法人或商人
时,其预定用於同类契约之债务履行地条款或合意管辖条款,反而
有利於经济上弱势一方」之情事,是该立法显然疏漏。为贯彻该法
条保障弱势一方之意旨,自应於特定事件中对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
十六条之九做目的性限缩。亦即由於立法者之疏忽,未将之排除在
外,为贯彻规范意旨,乃将该一类型排除在该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
四百三十六条之九) 适用范围之外。从而本件原告对被告公司提起
诉讼,不受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六条之九之规范,仍得适用民事
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有关合意管辖之约定,因而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应
有管辖权。
乙说: (否定说) 。即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无管辖权,应移送台湾台北地方
法院,理由如下:
(一) 立法疏漏或因嗣後情势变更,致法律规定有隐藏性法律漏洞
时,法院虽非不得於裁判上以目的性限缩解释方法,予以补
充。但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六条之九已明列但书即「两造
均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亦即仅但书所列情形排除
适用,其他情事不能再视为「法律疏漏」而排除适用;再者
,所谓「经济上弱势当事人」乃一含有身份、地位及财富之
价值判断,法官如何断定一般人对一公司之诉讼时,该一般
人即必为「经济上弱势当事人」?是依肯定说之理由,将使
法律适用陷入因人而异之诡异现象。
(二) 本件为小额诉讼且其中一造为法人,因而依民事诉讼法第四
百三十六条之九条规定,於其预定用於同类契约之条款,约
定债务履行地或以合意定其第一审管辖法院时,不适用第十
二条或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申言之,本件两造虽於保险契约
中,有合意约定以要保人之住所地为管辖法院,但依前揭法
条之规定,不适用之。亦即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无管辖权,而
应回归「以原就被」之原则,以被告之主事务所所在地即台
湾台北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
初步研讨结果:多数采甲说。
审查意见:如属附合契约同意初步研讨结果。
研讨结果:照审查意见通过。
提案机关:台湾高雄地方法院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九十二年法律座谈会民事类提案 第二十七号)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2、12、24、436-9 条 (92.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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