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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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课辅]98上许政贤教授民诉法答询(关於合意管辖)
时间Wed Oct 21 17:56:23 2009
各位好:
一、因为许师这班没开数位网,所以回到这,应该不会违反班规吧?!若有违反,
烦请告知。Orz
二、有一位同学在这周二姜老师民诉课辅的课堂下课後来找我,问到许政贤老师
民诉课有讲到一个议题,也就是「当事人之继受人是否亦受当事人间合意管辖约
定之拘束」,我不晓得这个问题,是不是许师班上同学共同的问题,还是那位同
学个别的问题,以防万一,我就一次来处理,因为也不晓得还会不会遇到这位用
功的同学。以下整理一下陈荣宗老师、姜世明老师、最高法院对此一议题的看法。
三、需要word档的同学,请来信给我你mail,我在寄给你,就不放影印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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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究:「当事人之继受人是否亦受当事人间合意管辖约定之拘束?」
案例之提出:(这部分民事诉讼法的国家考试、研究所经搜寻应尚未有相关
命题纪录,但在国际民事诉讼的脉络,却有考到相关观念)
◎基本设例:
『甲、乙均为A 国人,甲向乙承揽施作旅馆新建工程,於A 国签订书面契约,并於该契
约书中载明双方日後关於该承揽契约之纷争涉讼时,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
乙因资金周转不灵,积欠甲报酬金美金三百万元;甲将此承揽契约之报酬金债权让与给
丙,丙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给付该款项。请问,台北地方法院应依据何国
之法律为准据法,以判定甲对乙之请求是否有理由?(98律师商事法与国际私法(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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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说见解(杨淑文老师这部分好像也有见解,不过是在共笔里才看得到,共笔里的见
解,未得到杨师许可前,我想不适宜公布在这,这点请见谅。)
(一)陈荣宗教授:(以下整理自陈荣宗民事诉讼法(上),最新版。)
1、合意管辖之效力,原则上及於当事人与其一般继受人,不及於其他第三人。破产管理
人或代位权人(民法第二四二条)虽为第三人,惟其起诉所行使之权利系破产人或债务人之
权利,故破产人或债务人曾经定有合意管辖者,其合意之效力及於破产管理人或代位权人
。
2、合意管辖之效力能否及於特定继受人?日本通说认为,诉讼标的之权利关系,当事人得
自由定其内容,合意管辖应以此项诉讼标的为要件,当事人以契约所定之债权与合意管辖
要件之诉讼标的债权,两者既然在内容上有一体不可分情形,合意管辖之效力及於特定继
受人。但法律硬性规定内容之物权,因不许当事人自由变更物权内容,故以物权为诉讼标
的之诉讼,其合意管辖之效力不及於特定继受人。少数说及判例认为,当事人於定管辖之
合意时,如未特别定明合意之效力不及於特定继受人者,其效力通常及於特定继受人。
(二)姜世明教授:(以下整理自姜世明,任意诉讼及部分程序争议问题)
1、一般继受人:
该诉讼契约效力应亦及之,理由系因该等继受人乃全面性、概括性之继受相关权利义务关
系。
2、债权之特定继受人:
(1)该特定继受人为恶意第三人:学说普遍认为应及之。
(2)该特定继受人为善意第三人:
A、肯定说:本说自判决效力及当事人恒定等相关规定之基本法思想,可能对於该善意第
三人有倾向积极拘束效力之见解。
B、否定说:本说认为,因诉讼契约并无一定要式,其对於善意第三人实易造成突袭,可
能持保留性之见解,较为妥当。
3、债务之特定继受人
(1)该特定继受人为恶意第三人:学说普遍认为应及之。
(2)该特定继受人为善意第三人:
A、肯定说:本说自判决效力及当事人恒定等相关规定之基本法思想,可能对於该善意第
三人有倾向积极拘束效力之见解。
B、否定说:本说认为,因诉讼契约并无一定要式,其对於善意第三人实易造成突袭,可
能持保留性之见解,较为妥当。
4、物权之受让人
(1)肯定说:认为对於诉讼契约规范效力应采加以扩大之见解,故应及於物权之受让人。
本说之缺点即在於对於诉讼契约之性质,如何与物权本身相结合处分,则难加以说明。
(2)否定说:认为物权之受让人仅承受物权负担,不受前手个人负担所拘束。若当事人间
无其他契约,诉讼契约似应仅原则上拘束契约两造而已,因而否定说有其合理处。
二、实务见解(这部分请同学一定要去看判决全文,诚如王晓丹老师在讨论女性主义时一
直强调的,不要去脉络化去看一个问题,给同学参考。)
(一)最高法院89年度抗字第4202号民事判决:
合意管辖之拘束力,仅及於合意管辖约定之当事人,而不及於第三者。
(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30号判决:
债权让与系以移转特定债权为标的之契约,其受让人固仅受让债权,而非承受契约当事
人之地位,惟对於债之同一性不生影响,因此附随於原债权之抗辩权,亦不因债权之让
与而丧失。且所谓得对抗让与人之事由,不独实体法上之抗辩,诉讼法上之抗辩亦包括
在内。…倘相对人与○○公司间所签订之货物并柜服务合约确有仲裁之约定,约定仲裁
地点又在台北,则再抗告人依保险法第53条行使代位权及受让○○公司之债权,对相对
人求偿时,自应受此约定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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