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osky (我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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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父债子还终止 有条件溯及既往
时间Sat May 23 10:35:21 2009
父债子还终止 有条件溯及既往
更新日期:2009/05/23 04:09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523/78/1jzuj.html
〔记者陈晓宜、杨国文/台北报导〕立法院院会昨天三读通过「民法继承编及施行法部份
条文修正案」,全面终止父债子还条款,且有条件溯及既往,预计十天至半个月後经总统
颁布施行。
以所得遗产为偿还上限
昨天三读通过的修正案有两大改变,一是采全面限定继承,未来不会再有父债子还情况,
不论是成年或未成年人,皆不需办理抛弃继承或限定继承手续,即可以所得遗产为偿还上
限。也就是继承财产若只有五百万元,即使继承债务有一千万元,也只要还五百万元。
二是在修法施行前继承债务多於遗产者,有三类人可以溯及既往,可不再偿还遗产范围外
之债务,包括继承保证契约债务,例如父亲生前帮人作保留下的债务;代位继承债务,例
如孙子继承爷爷的债务;因不可归责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财继承债务者,例如嫁出去的
女儿在不知情下继承父亲债务。
因此,与父母同居共财且知情债务借贷情况者,就不能溯及既往,除非子女可举证其不知
情。
先前法务部恐全面溯及既往,引发债权人强烈反弹,影响法律安定性,持反对意见,经过
朝野协商後,改以正面表列的方式,有条件溯及既往,让真正弱势者得以从不公平债务中
解脱。
意图诈债权人 偿债则不限遗产
虽然修法采全面限定继承,但也有例外原则,继承人若隐匿遗产情节重大、在遗产清册作
虚伪记载情节重大或意图诈害债权人,或违反其他相关规范,使债权人权益受损害时,继
承人除应依现行法律负赔偿责任外,未来偿债将不能以所得遗产为限。
而为避免债务人在过世前两年脱产,修正案规范,在继承开始前两年内所接受的赠与也视
为遗产。如果财产移转或灭失,价额依赠与时价值计算。
为维护法律的安定性及债权人权益,此次修法也明订修正施行前已经偿还的债务,继承人
不得再要求返还。
法务部指出,法律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但有许多继承人,不知道被继承人遗留下庞大债
务,因此,对现存最常发生、也最不公平的保证契约债务、代位继承、无法知悉债务存在
等三种继承现象,修正得溯及既往,负有限责任,不仅解决父债子还的枷锁,也兼顾债权
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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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终於从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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