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3645230 (拉拉&耐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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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公告] 我们的未来.........................
时间Sun Mar 15 23:35:55 2009
关於最近考试改革草案的提出,因为与我们的利益关系甚钜,且不光是我们这一届的法律
系学生会受到最大影响,若法案通过之後,往後的法律界也会经历一场转变,而是好是坏
尚未可知。因此单纯的只是为自己的权益发声,对於草案提出一些看法。
首先是新制改革要将商法大幅的加进考试范围之中,这点可以说是提升律师多方专业的一
种做法,以现在律师在执业上不可能单就些许法律专业而谋生的角度来看,我是同意这点
的。毕竟现在金融弊案增加,商业社会已经是我们生存所必须,商法在法律中的地位与从
前相比的确上升,一个专业律师的确需要拥有这方面的知识;但是排除这点唯一的优点来
看,我们仍需要考量其他因素,
第一,
法律系的学生通常进入法律系未来能走的出路不外乎国家考试,而律师、司法官首当其冲
。个人认为,如果藉由考试难度来筛选律师、司法官是可行但不需行:
以现在8%录取率来说,已经让法律系的学生有大部分都从事非法律业,甚至造就了更多还
再埋头书堆中为了考取执照而努力的法律系学生,一年年下来累积了不少忙於功名却失业
的法律系毕业生,这已经让社会失去了不少的劳动力,而最後如果没有金榜题名,那我们
又为何而念法律系?然而现在新制度增加了考试的科目,使筛选的效果变为广而不是精,
增加学生准备上的困难,我想学生在高中阶段,得知国考需要熟读这麽多的法律,且录取
率未见提升且落榜又得回家吃自己的状况下,以後会填选法律系的学生寥寥无几。个人认
为筛选的工作可以放在实务界上以个人实力来作为评断标准,藉由在实务上的运作,将律
师的专业分开,使有竞争力的律师能崭露头角,这才是对人才真正的慎选,毕竟国家要追
求的人才,也不是饱读诗书却不知道如何运用的书呆子。所以,将考试科目放在重点核心
上,其他更专业的科目放在个人开始执业後,再依个人所好专研,我认为是比较好的做法
,也可以减少法律系学生的失业率。因此建议做法有二:
1.提高律师录取率。
2.将执业律师分类更详细,使律师更多元且专业化。
国外也不乏有法律系毕业即取得律师执照的例子,因此我觉得应该藉由上述方法谋求法律
系学生福祉,且又不会造成滥竽充数的弊端;而不是创造了一个法律系的陷阱引人民入瞉
。
第二,
是关於我们这届的发声,毕竟夕阳条款的确是最大的问题,民国99年我们在旧制的考试之
中若无法脱颖而出,我们在民国100年就得面临全新的挑战。面临挑战不难,但前提是法
律系目前都会分组,大部分的学校也都有分,而不同组也会有不同的必修,别的学校名称
与我们不同,但是在政大分为法学、法制、财经法;拿法学来说好了,必修劳动法社会法
在国家考试之中没有出现,而在新制考试中出现的却是繁多的商法,对於已经大三的我们
来说,绝对没有足够的时间在去将所有科目都上过一遍,最後轮落的下场就是向补教界求
助。虽然商法於现今社会有很大实益,但对於完全来不及学习的我们,只能认为政府修改
此法案的用意,是悖离学校教育人民的目的,而希望我们从补习这种补救教学的方式下受
到教育,那我觉得乾脆废除学校。所以至少在这点政府一定要有相关配套措施,否则绝不
赞成增加科目。
再来是对於分阶段考试的部分,虽然说申论题可以让学生有完整的理论架构分析,和选择
题相较之下是比较有监别度的方法,除此之外,分数的高低也比较能突显;但是,分第一
试的选择题阶段并非就不能筛选学生,且虽然说有选项只是对答案做出印象辨别,但是对
於真的没有读过书的学生来说,连有这个选项的印象也不会有,所以用筛选力来说,我觉
得选择题确有一定监别度,并非说完全没有它的好处。而选择题可能造成同分的弊端若有
配套措施解决,那此方法非谓不能行。
且申论题在第二试中也会出现,藉由选择题先筛掉不具备足够法律专业素养的考生,再用
申论题了解学生对於题目案件的重点是不是能洞悉且做出精辟的论理,更能让考取执照的
考生是确定有专业法律素养的学生,而经过此二段考试,再经由上述方法由实务界来第三
层筛选,相信是政府可以考虑的做法之一。
然而这里的问题是第一试合格时间,法案中合格时间为一年似乎过短,若第二试无法通过
又得从第一试再来过,不但浪费资源,又增加考生录取困难,与上面所述提高录取率的用
意不符,因此个人认为这个制度需要修改,延长时间是较佳的做法。
最後,希望政府能听听我们这些学生及其他多方面的建议,而不是只由一己之意将法案通
过,毕竟这关系到往後法律系学生的出路,且这个制度实施之後对未来法界会发生什麽样
的变化也还不是可以预见,所以小幅度的改变且听取人民所需的改变才是适当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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