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lete4067 (CaptainCharis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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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公告] 我们的未来.........................
时间Sun Mar 15 03:07:23 2009
近日听闻国家考试将有变革,起初并不抱有太多想法
但详见其修正内容,势必对法律系学生之未来有重大影响
而草案之通过又迫在眉睫,因此提出一些看法,希望上位者三思而後行。
我国律师司法官考试之制度,运作已久,其中不论考试之科目、方式、内容等等,
都已经根深柢固。当然,事实上任何制度都有所缺漏,自不待言。
尤其当同一种制度维持的时间过长,必然有僵化之可能。
所谓「法与时转则治」,法律需不断因应新理论和实务上新的冲击而修正,才能
完整执行当初立法之目的,国家考试制度亦然。
修正的原因,当然出於解决现行法不足部份,以求尽善尽美,否则反而破坏法安定性。
若是无法处理旧有问题,甚至修正後弊大於利,有挖东墙补西墙,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之虞,那麽不如维持现状,或是再行修改为佳。
目前的草案修正方向,在考试方式的修正上,将一试分为选择和申论二试,
并将律师司法官考试合一;在考试科目上,加入了大量商事科目,其中配分甚至超越
刑法加上刑诉。
查其修正之动机,为减少多次测验的繁复,将两试合一;而新创选择题的测验方式,
应认其欲在第一阶段,就先行淘汰多数基础能力无法通过认证的考生。
立意虽然良善,但先就律师司法官考试合一而言,是否真能达到筛选适任人员的效果?
我以为不然,律师和司法官在基本业务上差别甚大,旧制考试也针对此种事实,
於考试内容和批阅时加以区别,如律师考试上重视法律中有矛盾或疏漏之处出题,
藉以审查考生是否能妥善运用其所学知识於实务,合乎律师考试监定考生是否具有
担任律师能力之目的。而司法官考试则重在考生对实务见解是否熟悉,於将来若成为法官
及检察官,能否达到统一判决标准、起诉标准一致等等。
除上述律师考试和司法官考试之目的不同外,目前实务上刑庭法官人员较为短缺,
因此新通过司法官考试的人员,多半成为检察官及刑庭法官。反之,律师业务中
民事部份占了相当高比率。本次考试修正之理由中,曾有「与实务结合」之理由。
然而却忽视律师司法官本质上的重大性质差异,反而背离现实,似有不妥。
试问:若商事法分数极高,而关系检察官业务上能力重大的刑法及刑诉法上表现不佳
之考生,以商事法之高分「截长补短」,并通过考试,录取为检察官,岂不本末倒置?
另就考试科目大量增加商事法律之情形,亦有值得再三探究之处。
如前所述,通过司法官考试者,有相当高之比率成为刑庭法官及检察官,
因此刑法及刑诉法之重要性昭然若揭,然而草案中商事法律之配分竟又超越之。
修正理由虽称「与实务结合」,然而以实务上律师执业情形,例如海商法、公平交易法
等等商事法律,实际运用於诉讼上之机会,其实相当罕见。
若迳以我国为商业高度发展社会为由而修正,称「与实务结合」,显与实务运作不符。
而海商法适用情形甚少,似应予以淘汰,而竟保留为考试科目之一,亦有可议之处。
此外,现行实务上应用更多之劳动法,却未被选定为考试科目。曾於劳动法上课中,
听闻老师指出,许多法官及律师对劳动法的理解不足,因此有劳动法案件时相当困扰。
我国现今劳动法及对劳工保障之发展,实有不足,而相关议题於面临金融海啸之时,
更显重大,而未被选为考试科目,以我国向来「考试引导教学」之情形,
劳动法之重要性,恐怕仍受忽视,而更加背於「与实务结合」之目的。
而刑诉法及刑法之配分比例偏低,商事法律配分偏高之事实,同时再点出一项议题。
即考生能力有限,就算以旧制考试较少之科目,考生也未必能将实务上重要性极高
之刑诉法、刑法等等基本科目研究至相当水准,盖其本身学习上难度就已较高。
而加入商事法律後,显然商事法律取分较上述科目容易,考生於分配准备时间上,
自然趋利避害,造成刑诉法、刑法等重要科目之程度反而相对不佳。
因而与理想中,学生不但具备旧制科目之基本能力,同时又有商事法学知识之愿景
背道而驰。同样的容量,若欲增加广度,就会牺牲了深度,如此适得其反的结果,
是否为国家考试改革者所乐见之方向?似有手段不合目的性之弊。
除前述各论点外,若国家考试真欲改革,尚需正视夕阳条款之问题。
盖我国学生选择升学志愿同时,自然将未来出路视为重要选择标准之一。
以我国社会现实情形观之,对目前在校的法律系所学生而言,国家考试为其必经之路。
因此考试制度的变革必定影响其志愿选择,以及生涯规划,毕竟大学是训练专业能力
的重要阶段。倘若於95年夏天,大学指考放榜时我已预见今天的考试变革,
我势必不会选择法学组,而是财经法组,甚至毫不考虑选填法律系。
若是法学组之相对必修科目,如社会法、劳动法之重要性不如财经法组必修
之商事法律科目;那麽法学组修习这些科目时,岂不正虚掷光阴?
需知学校所开课程,依组别不同,各组必修科目冲堂所在多有。
倘若商事法律能力为国家考试必备,那麽是否可将该项科目列为系必修科目?
此时影响牵连之大甚明,以草案通过後民国100年即实施之速,对在校生相当不利。
於一般情形下,法律系所毕业学生,於毕业应届考上甚属罕见,以现在三年级学生而言,
毕业应届无法考取,则势必面对新制考试。而该批学生,於学校中既已旧制考试为目标,
课程之规划自然亦从之。如何能於短短一年间将新制考试新增之科目悉数掌握?
岂非断绝以旧制考试为课程选择依据之在校生,其应国家考试之出路?
若执意通过新制,则夕阳条款等配套措施,应予在校学生更宽容之空间为佳。
最後,於此提出一些国家考试制度改革方向之建议,望改革者参考。
首先,将进入司法实务界之资格门槛降低,以市场取向为淘汰机制同时促进取得专业能力
之自我动机。例如律师资格取得容易,只需数项基本法学科目之考试即可取得,
唯面对业务上各项法律专业问题,如本次草案欲加入之商事法律知识,
则由个人自行选择是否加以研究。盖具此技能者,於业务上必能获得更多工作机会。
於此,实务上不适任者以及罕用之法律,则受市场机制自然淘汰。
如此能达「与实务结合」之实质目标,免於舍本逐末。
而个人亦能自行於专精项目间发展,毕竟於个案处理情形,广度远不如深度重要;
而司法官亦能专精於重要法律项目,充分发挥宪法保障人民之各种基本权。
并能同时舒缓因科目众多所致,学生大量补习及购买教科书应付考试之压力,
最终杜绝补习班及书商藉机图利之恶性循环。
意见如上,供国家考试制度改革者参考,亦请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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