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cdcart (小泉雄美)
看板NCCU06_LawFl
标题林国全老师公司法课辅
时间Mon Dec 29 23:07:14 2008
各位同学好,刚下课时有同学来问关於369-9、369-10相互投资公司的问题
就是我上课时我说我当年大三考试时掉入陷阱的那边(p.10的4、)
我的确有一个地方讲错了,因为课辅已经结束,因此在这边更正一下:
40%
甲---------->乙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0%之股份;
公 公 乙公司持有甲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之股份)
司<----------司
34%
1、本例中,甲乙互相持有对方的有表决权股份均超出1/3,故为"相互投资公司";
因此,乙公司在甲公司开会时所得行使之表决权数会受到369-10的限制。
2、我接着说,这里要小心会有陷阱,例如33%即未达1/3,从而甲乙公司并非
相互投资公司,因此不受到369-10之限制,从而无须扣除。
而我上课时讲的是,"例如:乙持有甲34%可能会改为33%"--->这句是错的;
正确应该是:"甲持有乙40%可能会改为33%"才对。
此时,甲乙公司不是相互投资公司,从而乙公司於甲公司开会时所得行使之表决权
不受369-10之限制,可以全部行使无须扣除。
3、总结来说,一定要是相互投资公司(以369-9认定)才会受到369-10之限制,
因此题目中不论是甲持有乙,或乙持有甲,均须达到1/3才有369-10之适用。
而1/3是33.3%,只要有一方持有他方之比例低於33.3%,那就不受限制从而无须扣除。
以上,下周一写题目时我会再讲一次,先於此更正,请同学见谅。
另,於此感谢那位来问问题的同学指出此错误。
助教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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