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oneone (浪费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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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林俊益老师刑诉课辅9
时间Tue Dec 9 12:28:29 2008
※ [本文转录自 NCCU06_LawHa 看板]
作者: Jackoneone (浪费口水) 看板: NCCU06_LawHa
标题: [公告] 林俊益老师刑诉课辅9
时间: Tue Dec 9 12:24:52 2008
1.
课辅
12/11(四)晚上7~9点 综院206
2.
接着要进入强制处分
强制处分及其後之证据相关问题是国内刑事诉讼法学之焦点
也是国考重心所在
所以我会加深讲解的难度
接着希望能一律以课辅讲义讲解
因为强制处分通常是数种类型一起出现
譬如传唤未到予以拘提,拘提之後随之声请羁押等等
所以如果分开练习题目效果不太好
我预计要先做基本概念讲解的讲义
之後再做较深入的综合演练的讲义(国考题.法研所考题)
老师给的题目我会将之放入讲义中适当位置(本周老师尚未给我)
并看情形给予详解或简答
以利没来课辅的同学在家学习
如果一开始没听到基础
那纵使随後有听到题目讲解可能效果也不佳
所以我是建议大家之後尽量每次都来课辅
刑事诉讼德.美.日.实务四派互不相让
要自己学习其实有困难
我建议大家现在就当作开始准备国考
抱持这种心态每个礼拜来课辅
相信效果会很好
3.
这一次的讲义
强制处分初阶(一)
http://nccu.edu.tw/96651047/62.doc
请各位先不用印出来 先在网路上看就好
我这两天有空会再增修.补案例
礼拜四中午我会拿去影印部放(也会再放到网路上)
请各位礼拜四中午後再去拿
4.课辅请带 前揭课辅讲义:强制处分初阶(一)
5.
上次课辅试题最後一题
我讲说起诉时为非告诉乃论之罪,审判中发现为告诉乃论之罪,应依95条告知变更罪名,
若告诉人撤回告诉,无庸依300条变更法条,迳依303条为不受理判决.
讲到这里时,我还举了一个上半年新闻上常见的例子
就是刑法224强制猥亵罪跟性骚扰防制法第25条第1项的刑事处罚(告诉乃论之罪)
就此可参考
彰化地院九六年诉字第二六六三号判决:
公诉意旨虽认被告所为,系违反告诉人之意愿,对告诉人强制猥亵,涉有刑法
第224条强制猥亵罪嫌,惟未举出强制方法之行为态样及强制程度,反之,告诉
人发觉被害起身後,被告即未再施以任何触摸行为,已如前述,足见被告於实
行触摸行为之历程中,应未对告诉人施以违反其意愿之强制方法,所为要与刑
法第224条强制猥亵罪之构成要件不符,公诉人以强制猥亵罪起诉,尚有未洽。
被告所为,既系构成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之罪,而告诉人已於97年2月5日
具状到院,撤回本件告诉(本院卷第32页),自应由本院谕知不受理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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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魔崖月夜
依旧是月圆时,依旧是空山,静夜。
胡适 我独自月下归来,这凄凉如何能解!
翠微山上的一阵松涛,惊破了空山的寂静。
山风吹乱了窗纸上的松痕,吹不散我心头的人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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