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浪漫的理想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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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最新"民事诉讼法修法动态
时间Wed Oct 15 19:24:26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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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tevenWa (浪漫的理想主义者) 看板: NCCU06_LawLt
标题: [情报] "最新"民事诉讼法修法动态
时间: Wed Oct 15 19:23:50 2008
公发布日: 97.10.14
发布单位: 民事厅
摘 要: 司法院於97年10月14日召开院会,由赖英照院长主持,通过修正民事诉讼法
第77条之19等8条,增订第31条之1至31条之3等3条,即将送请立法院审议。
档案下载: 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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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於97年10月14日召开院会,由赖英照院长主持,通过修正民事诉讼法第77条之19等
8条,增订第31条之1至31条之3等3条,即将送请立法院审议。
司法院於97年10月14日召开院会,由赖英照院长主持,通过修正民事诉讼法第77条之19等
8条,增订第31条之1至31条之3等3条,即将送请立法院审议。
本次修正草案主要内容,均系本於司法为民,保障国民之民事诉讼权、促进诉讼经济性及
安定性、减轻民众诉讼负担,包括:
(一)增订第31条之1至第31条之3,并修正第182条之1规定,规范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管
辖争议处理,使人民因不了解民事、行政诉讼不同,而误将应提起行政诉讼事件,向民事
法院提起诉讼,或应属民事诉讼而向行政法院起诉,经行政法院裁定移送民事法院所生之
问题,尽速解决,并规定已缴纳诉讼费用之抵缴、补缴及退款,以保障民众的诉讼权。
(二)修正第77条之19规定,将支付命令之声请费用由新台币1000元,降低为500元,鼓励
人民声请支付命令,使争议性较低之法律关系早日确定,以减轻人民诉讼负担。
(三)因应相关法律诉讼上之扶助,修正民事诉讼法第77条之22第3项,规定因法律暂免徵
收之裁判费,第一审法院於该事件确定後,依职权向应负担诉讼费用之一造徵收之。
(四)增订77条之26第3项规定,明确规定法院得依声请或依职权退还当事人因法院晓示错
误,而误为上诉、抗告所缴纳之诉讼费用,或其他类似情形亦得退还所缴费用,以减轻人
民损失。例如:债权人因信赖法院所发之支付命令确定证明书,持向法院民事执行处声请
强制执行,执行中原发确定证明书之法院发现原支付命令未合法送达,而撤销该确定证明
书,执行法院因而驳回债权人强制执行之声请,此时债权人应可依强制执行法第30条之1准
用民事诉讼法本修正条文,声请退还所缴纳之强制执行声请费。
(五)现行第486条第5项、第6项前段规定,应由抗告法院审查其裁定适用法规是否显有错
误,并许可抗告人抗告,除了增加抗告法院之工作负担外,亦增加再抗告人之讼累,造成
抗告程序之繁复,爰删除该制度,并修正第486条第4项规定,将「并经原法院之许可者为
限」及相关规定删除。
(六)依现行同条第1项规定,因三个月内无法送达而失其效力之支付命令,法院误发确定
证明书,致债权人受到请求权罹消灭时效之不利益情形,在兼顾债权人权利之保障与债务
人时效利益之前提,增订民事诉讼法第515条第2、3项规定,使债权人得於原确定证明书所
载确定日期起算五年内,在法院撤销确定证明书并通知债权人後二十日不变期间起诉者,
视为自支付命令声请时,已经起诉,以免债权人之请求权,因起诉太迟,罹於时效而遭受
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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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开草案,明天过後我会放一分纸本在影印部,若「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去拿来看看。
或是自己去司法院网站下载word档瞄一瞄,也是不错的选择,省钱又环保。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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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StevenWa 来自: 61.229.161.186 (10/15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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