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mpink (KIM)
站内NCCU06_LawFl
标题[公告] 陈洸岳老师物权课辅
时间Mon Jun 9 22:08:54 2008
学弟妹们,你们好!要上最後一次物权课辅罗!
时间:6月12日星期四 晚上6点30分
地点:综院205
一、
甲将自有时值一千万元之土地一宗设定最高限额抵押权於乙,以担保甲日後向乙陆续借款
之债务,约定本金最高限额为五百万元,担保范围为借款及其利息(约定利率未逾周年百
分之二十)、违约金,并经登记完毕。甲先後向乙借款四百八十万元、二十万元,其清偿
期均为九十年九月三十日。继乙将该笔二十万元之债权让予丙,是时四百八十万元之借款
已有利息十万元未清偿。其後甲因欠丁债务三十万元未还,经丁取得执行名义,遂声请对
甲之上述土地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乃於九十年十月二日将该地予以查封。然甲仍於同月五
日向乙借得十五万元,其清偿期为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请附具理由说明该最高限额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为何,及其担保总金额为若干?
二、
甲向乙银行贷款新台币六百万元,应乙之要求,甲商请丙提供丙所有之A屋为以设定同额
的抵押权(A屋价值逾千万元,且未曾设有担保),并央求庚、辛出面为连带保证人。嗣
後甲无力返还,乙拍买A屋获得全部清偿。
问:1.丙请求甲支付六百万元有何依据?
2.丙向庚、辛各请求支付二百万元,有无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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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149.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