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mpink (K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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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陈洸岳老师物权课辅
时间Mon May 19 21:15:21 2008
学弟妹们,下面是这学期作业的题目,大家一定都要写好,在下次的课辅时间(5/29星期
四晚上六点半在综院205教室)带来交给我哦,不能来的学弟妹,也一定要记得请其他同
学转交,作业会列入你们的平常成绩,所以大家一定都要交哦!
一、 甲将其所有土地,设定抵押权予银行乙供借款担保用,其後再出租予丙,丙因使用
需要获甲同意,在土地上兴建违章厂房一栋,嗣因甲无力清偿借款,乙声请拍卖抵押物,
乙於实行抵押权时,甲依自丙受让该厂房之事实上处分权,问:乙得否请求将该厂房连同
土地并付拍卖?
二、 甲乙共有三百坪土地一宗以及钻石一颗,应有部分均各为二分之一,甲因对丙借款
,为担保该债务之清偿,甲丙约定甲将上述土地靠路边之一百五十坪设定抵押权於丙,钻
石之应有部分二分之一设定质权於丙,请附理由说明设定抵押权之约定是否有效?丙如何
能取得质权?丙就设定质权之约定有何权利可得主张?
三、 甲乙其所有之房屋设定抵押权予银行,向银行借款,并以该房屋为标的物投保火灾
保险,指定甲为被保险人,某日因邻居乙之过失,该甲所有之房屋化为灰烬。请问:
(一) 银行之债权是否还有担保物权?
(二) 保险人、乙应如何清偿?
四、 甲有A地,为建筑房屋向乙购买毗邻之B地,价金一千万元,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後
,即开始建筑跨连A地及B地之房屋,问如五年後,地政机关以B地实为丙所有,其登记为
乙所有系属错误为由,撤销相关之登记,并将B地改登记丙所有。乙在出售B地时,不知B
地非其所有。登记後被撤销之危险应由何人承担?甲得否向乙主张何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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