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kari991 (阿卡利快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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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李圣杰老师刑分课辅判决补充(95简3066)
时间Mon Apr 14 22:08:14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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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kari991 (阿卡利快长大) 看板: NCCU06_LawHa
标题: [情报] 李圣杰老师刑分课辅判决补充
时间: Mon Apr 14 21:47:43 2008
[此为判决主文节录]
【裁判字号】 95,简,3066
【裁判日期】 950724
【裁判案由】 妨害名誉
【裁判全文】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 95年度简字第3066号
声 请 人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乙○○
选任辩护人 蔡锡钦律师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誉案件,经检察官声请以简易判决处刑(95年
度侦字第745 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乙○○意图散布於众,而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
,处有期徒刑缗月,如易科罚金,以缗佰元折算壹日。
事实及理由
一、乙○○於民国94年4 月间,因与甲○○有所嫌隙,竟意图散
布於众,基於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犯意,以其
位於高雄市○○区○○路204 巷16号住处之电脑设备连接网
际网路,透过其所申请之雅虎奇摩电子邮件帐号「b_3_27@y
ahoo.com.tw 」在该网站内成立交友网站(交友网站编号为
「M0000000」,昵称为研安),并在上开不特定人均得以上
网浏览、共见共闻之交友网页,填具与甲○○相同之姓名、
年龄、身高、职业、居住地区等资料,并接续张贴「不敢贴
照片,因为长的又瘦又丑,我很自恋,靠着自恋才有活下去
的勇气……不是我不想交男朋友,是没男人要我……我的想
法和作法已经疯狂,我一直幻听有人打电话骚扰我,我更幻
听有个男人一直说爱我,我不想要去医治,因为就算幻听幻
觉也没关系,老实说.. 我 有精神功能症,若是各位客倌您
听不懂这名词的话,简单的说,我有非常严重的->人格分裂
症。我的本名就叫妍安,您们可以叫我小安,从事保险业,
公司在南京东路那边,我很高也很瘦,还有一双瞪着大大的
三白眼,和一个非常阴险又贫穷的内心,每天说尽谎言来骗
业绩,看到别的女人长的漂亮有钱又有成就,而且还可以天
天游山玩水,就会写一些极尽丑化的自掰文字来满足一下自
己我……千万别说我看起来比实际年龄还老又丑,虽然是事
实,马的.. 我 只活在自己想像的世界中,我会骂人ㄛ..
更会骂脏话五字经,我有精神错乱的病嘛」、「我的本名就
叫妍安,您们可以叫我小安,不过绝大部份的人都叫我泼猴
,我比较习惯您们这样叫我,从事保险业,公司在南京东路
那边,老背老目没搞头,所以只能生出我这付猴样」等文词
,而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毁损甲○○名誉之事。
二、被告乙○○於本院讯问时,固坦承发表上揭言论之事实,惟
矢口否认有何妨害告诉人甲○○名誉之犯行,辩称:其不认
识告诉人,「妍安」为其网路上昵称,所为文词系一反向自
我介绍,用以吸引网友云云。然查,上揭犯罪事实,业据告
诉人於警询及本院讯问时指诉綦详,复有雅虎奇摩交友网站
个人档案下载网页内容及中华电信数据通信分公司南区客服
中心回覆单各1 份附卷可稽。次按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
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为诽谤罪,刑法第310 条第1
项定有明文,故须以所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内容
,可以确定或可得推知该人始能构成,如非对於特定人或可
推知之人所发之言论,自不构成刑法第第310 条之罪 (院解
字第3806号解释参照)。 是刑法上妨害名誉罪之成立,须系
针对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发之言论,查被告所发表交友网
页之内容,昵称与告诉人名字相同,且其所刊登之年龄、身
高、职业、居住地区等个人基本资料皆与告诉人相吻合,亦
据告诉人於警询时指诉明确,并经本院当庭勘验属实(见本
院95年6 月30日讯问笔录),是被告指摘对象仍属可得推知
,甚可确定。反观被告为58年次人士,案发时35岁、身高16
7 公分、职业为家教老师等情,亦据其於警询时供述明确,
复有其年籍资料在卷足凭,并经本院当庭勘验属实(见本院
同上讯问笔录),是被告上开基本资料与其所虚拟之网路身
分迥异,况被告纵使曾经从事保险业务员工作,亦系於79、
80年间所为,而工作地点亦系在高雄市(见94年10月7 日警
循笔录),综上,被告所辩系属临讼卸责之词,不足采信,
被告以与事实不符之事项,任意以网路发表文章,指摘足以
损毁告诉人名誉之事,而该等文章、留言可经由网路供不特
定人观览、转载及下载,应认其有散布於众之意图。本件事
证明确,被告犯行堪予认定。
【裁判字号】 95,诉,165
按告诉人被诈骗之虚拟宝物、金币等物,性质上虽仅系电磁
纪录,惟在网路游戏之环境中,以虚拟之道具为主之交易,
为一般人所周知,故上开电磁纪录应认为系具有经济价值之
物品,可为财产犯罪之客体。又被告甲○○与「韦六二」等
成年人无故输入属於告诉人之帐号、密码,进而变更属於告
诉人该帐号之电磁记录,核被告甲○○所为,系犯刑法第33
9条第2项之诈欺得利罪、第358条之侵入他人电脑设备、第3
59条之无故变更他人电脑之电磁纪录罪。被告与「韦六二」
等成年人虽有多次无故变更电脑电磁纪录行为,惟其系於密
接时间,利用同一犯罪机会接续为之,为接续犯。又起诉书
所犯法条栏虽漏未引用刑法第339条第2项之条文,惟於犯罪
事实栏内已明确记载此部分之事实,本院自应加以审理;另
刑法第359 条所称之取得,乃系指无权取得电脑电磁纪录之
人,以非法刺探他人电脑中之资料,并加以复制而言,而告
诉人被诈骗之虚拟宝物、装备等虚拟之道具,系属无法复制
而须以该游戏中使用之金币购买,应系构成无故变更他人电
磁纪录之行为,检察官认被告所为,系无故取得他人电磁纪
录云云,容有误会,惟其起诉所指之事实既属同一,本院自
仍应适用正确法条依法审理,均附此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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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akari991 来自: 123.194.194.68 (04/14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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