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n1987 (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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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董保城老师行政法专题报告
时间Tue Apr 8 15:23:25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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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in1987 (钦) 看板: NCCU06_LawLt
标题: [公告] 董保城老师行政法专题报告
时间: Tue Apr 8 15:22:55 2008
1.报告时间是5/31(六),在综院113,请同学们别忘记时间地点!
2.报告题目胪列於下,请同学们自行揪团(4~5人)
「寄站内信」向我报名,含姓名、学号
采先占主义制,本次报告无重复主题之情状,请大家尽速办理,谢谢!
之前已经有登记要做报告的组别,不须再重新登记报名
法三法学 詹朝钦
题目:
一、行政争讼程序中有所谓「处分主义」、「辩论主义」、「职权调查主义」、
「直接审理主义」、「言词辩论主义」在行政程序、诉愿程序与行政诉讼程
序中如何进行?
→施函妤 许依苹 叶伊馨
二、何谓保护规范理论?对於公务员怠於执行职权而生之国家赔偿责任有何关联?
试述之。
→张巧旻、卢佩君、廖昱筑、廖彤云、锺宜臻
三、暂时权利保护在行政诉讼法上有何规范,对实务运作上有何效果?
→刘彦麟 周逸超 林京鸿 范呈恺 罗杰 黄德圣
四、「特别牺牲理论」之法理、内容与要件为何?此一理论在我国司法院大法官
解释有何适用?试说明之。
→黄眉滋 张佳如 李思仪 王奕晟
五、何谓「行政法人」,我国引进行政法人之理论背景、优劣点与努力方向为何?
→张哲玮 锺宛轩 陈韦伶 於沁莹 邱芷若 朱家恩
六、何谓「无名诉讼」,在行政诉讼法之未来发展为何?
→许乃文 向乾玮 黄玉雯 简 珣
七、行政机关不作为方式有具体、抽象行为,人民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应如何诉愿、
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试分别叙述之。
→袁嘉欣 林佑贤 吴冠逸 李佩锦 蔡中宁 辛佩羿
八、以下各子题,就行政组织而言为何?期作成行政处分,应向何单位提起诉愿?
1.内政部民政司
2.经济部国贸局
3.台北县深坑乡户政事务所
4.国立中正文化中心
5.行政院环保署环境影响评估委员会
6.内政部营建署垦丁国家公园管理处
7.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陈柏仁、罗尹柔、许琬婷、谢惠雅、郑涵匀
九、甲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卫星广播电视法遭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作成「撤销执照」
裁处书,甲公司不服,向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诉愿委员提起诉愿,遭驳回。甲公司旋
向台湾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经审理後,台湾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作成「
诉愿决定撤销」,其撤销理由主要系『˙˙˙本件原告(即甲)不服报告(通传会)所为
撤销执照之处分,而向被告提起诉愿,被告依上开规定(诉愿法第58条)应重新审查,
其既未依原告之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行政处分,理应尽速具答辩书,并将必要之关系文
件送於诉愿管辖机关,竟未依上开规定为之,而自为诉愿决定,显然抵触诉愿法第58
条规定之本旨,故原诉愿决定於程序上具有严重瑕疵,基於当事人利益,自应由本院
加以撤销,由被告检卷送请法定诉愿管辖机关(即行政院)重新为适法之审议˙˙˙』
试问:
1.何谓行政机关?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是否为行政机关?其与一般行政机关有何不同?
2.不服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所做成之处分,诉愿管辖机关为何?台湾台北高等行政法
院对本案判决是否合法?请叙明己见。
3.被告若不检卷送请行政院重新审议,原告应如何处理?
→王雅香奉 陈姵吟 许品逸 林钰恩 颜君仪 吴怡蒨
十、「代宣誓具结」引进我国行政执行法可行性之探讨。
十一、义务人名簿引进我行政执行法可行性之探讨。
→陈俐吟 苏珊平 戴佑如
十二、案例如下:
案修正前之老人福利法第28条第一项规定:「未经依法申请许可而成立之老人福利
机构者,处其负责人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其经限期申请设立许可
或办理财团法人登记,逾期仍未办理者,得按次连续处罚,并公告其名称,且得令
其停办。」该法於96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上开法条经修正为现行条文第45条规定:
「设立老人福利机构未依第36条第一项规定申请设立许可,或应办理财团法人登记
而未依第36条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期限办理者,处其负责人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
万元以下罚锾即公告其姓名,并限期令其改善(第一项)...(第二项略)经依第一项规
定限期令其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再处其负责人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锾,并另於一个月内对於其收容之老人予以转介安置;其无法办理时,由主关机关
协助之,负责人应与配合。不配合者,强制实施之,并处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罚锾(第三项)」。台北县政府查获未立案老人福利机构,依修正前老人福
利法第28条第一项规定处一罚锾并命限期三个月改善之处分,其改善期限跨越至96
年1月31日老人福利法修正日之後,嗣该法修正後,经再次查获该机构仍未依规定申
请立案,在行处罚时,就应先该法第45条第一项裁罚,或迳依该条第三项规定裁罚?
按行政罚法第5条规定:「行为後法律或自治条例有变更者,适用行政机关最初裁处
时之法律或自治条例。但裁处前之法律或自治条例有利於受处罚者,适用最有利於
受处罚者之规定。」上开从新从轻原则之适用,以行为後法律或自治条例有变更为
要件。台北县政府查获未立案老人福利机构,依修正前老人福利法第28条第一项处
以罚锾并命三个月改善之处分,其改善期限跨越至96年1月31日老人福利法修正公布
日後,该等机构违反限期改善义务之行为,即得为裁处之时点,系发生於老人福利
法修正实施後,显非行为後法律有变更之情形,应适用裁处时之法律即修正後老人
福利法第45条之规定,据以处罚。至於可否迳依该条第三项规定裁罚,或应先依该
条第一项裁罚,因涉及有无信赖保护原则适用问题,请讨论之。
→林鼎越 吴弘尧 林柏甫 陈协德 杨元豪
十三、案例如下:
户籍法第14条前段规定「出生,应为出生之登记」。第47条第一项规定 :「户籍登
记之申请,应於事件发生或确定後三十日内为之,其申请逾期者,户政事务所仍应
受理。」第53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於法定期间为登记之申请者,处新台币三百
元以下罚锾,经催告而仍不为申请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下罚锾。」同一母亲同次
怀胎为双(多)胞胎,登记时物别办理出生登记,则双(多)胞胎於法定期间申报出生
登记之处罚,究以单一行为处罚一次,或为数行为处以多次罚锾?
违反户籍法第14条、第47条有关婴儿出生後三十日内,应为出生登记之规定;系以
不作为违反行政法上义务(即违反作为义务),认定其是否一行为,不以不作为是否
同一时间为准。如单一之行为可防止多数不作为效果发生,则该不作为系一行为违
反数个行政法作为义务;如必须多数作为始能完成多数义务,则通常可认其不作为
构成数行为违反数个行政法上作为义务,而不问其义务内容是否相同。
(参考林锡尧,《行政罚法》2005年六月版,p.57~58)
为本案认定其是否为「一行为」,容有不同意见,请研讨之。
→陈育良 陈侑宜 钱纪安 曾庆方
十四、公务员与国家之间传统定位为「特别权力关系」:又我国对公务员违法失职行为之
制裁采双轨制,试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特别权力关系」近年来已被学者取代为「特别法律关系」,试说明之。
2.双轨制内容为何?
3.不服制裁之救济程序如何?
4.惩处制度之存在是否违反权力分立原则?
5.同一事件经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决议不予惩戒者,主管长官可否依考绩法再予惩处?
→曾承尧、邓皓天、陈威宏、王震惟、李纪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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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夜放花千树,更吹落、星如雨。
宝马雕车香满路。凤箫声动,玉壶光转,一夜鱼龙舞。
娥儿雪柳黄金缕,笑语盈盈暗香去。
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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