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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NCCU02_PA 看板] 作者: foxzgerald (about:blank) 看板: NCCU02_PA 标题: [转录]政大调整学杂费程序正当性何在? 请参与连署! 时间: Thu Aug 25 00:33:34 2005 政大94学年度学杂费调涨程序正当性何在? 学生申诉书(简要版) 连署人:(请留下您的姓名、系级、学号以及Email) 回传至PTT ID: chensh 或猫空:shan69 或猫空的Class-->Campus-->grad_SA研究生学会版上直接连署亦可。 申诉受理单位:国立政治大学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 诉求主旨:   政大於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之临时行政会议第一案,决议调涨94学年 度学杂费,学生方面质疑校方调涨学杂费目的与决议过程之合理性与合法性,严 重侵犯学生权益,目前侵犯权益之处分已形成,故依据国立政治大学学生申诉处 理办法第五条:本大学在学学生对於本大学有关其受教权益所为之处分,认有违 法或不当并损及其个人权益者,得依本办法之规定,向申评会提出申诉。针对以 下声明,提起政治大学学生申诉委员会申诉。 申诉声明:   因学杂费调涨一案於行政会议上做决策,违反政治大学校务会议规则之应议 决事项,此决议就不符合校内民主正当性,缺乏学生参与之程序保障;且先行於 决策前之公听会,参与之学生仅六人,利害关系人明显未受应有之通知;且该公 听会议上并未对学费应否调涨进行实质讨论,未依行政程序法第六十五条,对事 件讨论达可为决定之程度,即行结束;校方在该次公听会上对调涨与否,表示 「调涨与否尚未定案」,而至行政会议上态度马上改观,表示「为校务长远发展 ,应该合理调涨」,违反诚信原则,侵害公听程序是参与之利害关系人之信赖。 本会在此申诉,请求撤销该决议,该学费调涨决议应视为无效。并确认九十四学 年度政大之学杂费应比造未为决议前之九十三年度学杂费基准,若学生已缴交多 额之学费,应将超收部分全额退还。 事实及理由: 1.公听会VS政策说明会?   校方於2005/5/30,以「94学年度学杂费调整协调说明会」为名,徵询学生 对学杂费调整之意见。然吾等认为,首先,名称采「说明会」而非「公听会」, 已有避重就轻之嫌;且并未采纳学生建议广发全校电子邮件通知,仅於同学不常 浏览之公告区,以及小众媒体猫空BBS之少数板上公告,使得当事人及其他已知 之利害关系人,未接获应有通知,违反行政程序上之适当通知义务,以上原因, 造成所谓「公听会」出席学生不踊跃。虽校方於「公听会」上,声称已发电子邮 件,部分学生指出学校登录之信箱中并没有发现相关公告、通知,校方说法与事 实很明显的有段落差。 另外一方面,公听会上并未进行对学费应否调涨的实质讨论,仅将学校近年 之财务收支予以公开,并有参与者发问。然而,依行政程序法第六十五条与一百 零八条之规定,公听会应使当事人对该听证议题为充分陈述,使事件达可为决定 始可终结听证,并依听证内容斟酌做出行政处分,以保障当事人对决策过程之参 与权利。然而校方举办之公听(说明)会,剥夺了利害关系人之参与陈述意见权利 ,这样的公听(说明)会合理?   校方提报给教育部之校务评监报告上,声称校内之重大事件决定前都与学生 有良好之沟通,会有两、三次之公听会进行协议,然而,此次调涨却只有举办一 次公听会,且实际内容为「说明会」,并无学生表达意见之机会。如此之情形, 难道合乎教育部行政命令要求:学校调涨学杂费前应先与学生充分沟通之要求? 2.校园民主何在?   校务会议有学生代表九名,政大行政会议仅有两名学生代表列席,遇讨论攸 关学生事项时转为出席。   「公听会」上,校方明示:学杂费调整与否,将在校务会议或行政会议上做 最後讨论、定夺。部分学生於六月初以电话询问教务处,教务处相关事务人员回 应为,学杂费相关议案,将会在校务会议中讨论。关心学杂费议案之学生,即认 定应至校务会议旁听,如有调涨学费,将可即时请求表达意见。「公听会」结束 後,政大於6/14举行本学期最後一次校务会议,会上未见学杂会调整提案讨论。 但6/22行政会议,学杂费调整案却於此时提出,足见校方有能力、却未於校务会 议讨论此议案。   校方已知学生代表在行政会议上之弱势,却以「惯例」思考,而非以议题严 肃程度出发,选择於行政会议讨论攸关学生权益之学杂费。若真是行政惯例,又 为何於公听会结束时说可能在校务会议上讨论?此是否有误导学生之嫌疑?而校 长明知会上学生代表席次之少数,却执意拒绝其他学生列席,丧失让众多教授代 表充分了解学生诉求之机会,而使该案最终未经师生充分讨论,即交付表决,校 方於行政会议上滥用程序权力。决策过程学生皆无表达意见之权利。公听会上只 能发问,没有校务会议可以充分讨论机会,行政会议上又仅两名学生列席,此种 作法,合乎校园民主? 3.球员兼裁判?   於6/22之行政会议中,学生多次质疑,学杂费调涨牵涉学生受教权益甚深, 属於校内重要事项,应通过校务会议议决;行政会议做为决策机制的话,将只有 两名学生代表列席,但在校务会议中,将有九名学生代表可参与讨论,要符合校 园民主精神,此议案应以校务会议通过才有正当性。然而,郑校长仅以「历来学 杂费调涨皆於行政会议讨论」之惯例来回应学生之质疑。   学杂费调涨一案於行政会议中系由郑校长提出,主席应先决议该案件是否校 内重要事项,如是校内重要事项则应由校务会议讨论,如有疑义,校务会议得先 就该疑义以决议方式认定之。但是郑校长并未於校务会议中提出此议案讨论,使 其他校务会议代表无讨论机会;行政会议上遇此案重大利害关系人质疑,则置之 不理或要求学生代表至之校务会议提案。使学费调整一案缺乏程序正当性之瑕疵 。学杂费调涨一案於错误之会议决策,已经不符合校园民主之代表性,且缺乏利 害关系人充分参与讨论之程序保障。 4.两面手法?   校方於所谓「公听会」上,宣示对於学杂费调整上无预设立场,亦完全未见 校方提起「存款不足」、「校务长远发展」等理由。但行政会议上却积极主张, 试图引导其他代表思考方向。此种作法,将破坏学生对於校方的信赖,决策程序 又无表达意见之机会,这样合理吗?   行政会议上,校方不断提及举行过「公听会」,试图误导代表们,使其以为 学生完全了解学杂费调整之原因。曾参与过「公听会」之学生却因无法出席行政 会议说明该次公听会举办情形。 结论:   调整学杂费并非不可,而是应有相当的程序正义及校园民主精神需彻底落实 ,本次调整学杂费一案於校方并未充分告知学生相关讯息,以及在学生代表性不 足的会议上通过此案,已经严重危害到校园法案的程序正当性和校园民主精神, 校方应立即补救,否则,在缺乏程序正义的情况下,调涨学费决议应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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