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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miraculous 信箱] 资料来源 http://210.60.194.100/life2000/professer/linhowang/1people.htm 公民身分:认同和差异∕林火旺 台大哲学系教授 一、前言 近二十年来,以罗尔斯为代表之自由主义和社群论的争辩,使得公民(citizen) 和 公民身分(citizenship) 的概念再度成为学者关注的焦点,因此对於公民理论的研 究,也成为当前相当重要的话题。对於公民的看法和主张有两个主要的传统,即公民 共和主义(civic republicanism) 和自由主义,一般认为社群论的主张合乎公民共 和主义的精神。公民共和主义的公民观强调政治社群的共同目的,此一共同目的所要 追求的共同善(common or public goods)永远凌驾个别公民的利益之上,因此公民 有积极参与政治的责任、私人利益要有系统地为公利服务,这个公民观所重视的基本 价值是社群福祉、团结、承诺、归属;而自由主义的公民理论则重视公民身分的普遍 性,分别公共和非公共领域,不认为公共福祉永远优先於个人利益,所重视的基本价 值是个人的基本自由、平等、宽容和正义。 但是这两种公民理论的正确性,在这些年来受到多元文化论(multiculturalism)的 挑战和质疑。相对於公民共和主义,由於自由主义是当代民主宪政的基础,所以自由 主义的公民概念俨然是当代最具宰制性的主张,因此自由主义的普遍公民观念,也受 到最多而且严厉的批判。多元文化论者认为自由主义的公民理论忽视族群、文化的差 异性,自由主义式的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其结果反而造成实质的压迫和不平等。 多元文化论者认为,只有肯定和正视差异,才能达成实质平等的目的,因此差异公民 身分(differentiated citizenship)的主张成为当代另一种值得重视的公民理论。 本文的目的是探讨这些公民理论的核心争议,并引介秦力克(Will Kymlicka) 的论 述,证明自由主义和多元文化论的相容性。 二、传统的两种公民概念 根据伊格纳提夫(Michael Ignatieff) 的分析,主要可以分为两个派别,一个是古 典公民的理想,可以称之为公民共和主义的公民概念,这也是社群论的思想渊源;另 一个就是自由主义的公民概念。 (一)公民共和主义的公民观 根据伊格纳提夫的论述,公民共和主义的公民概念可以溯及希腊哲学家亚里斯多德, 亚里斯多德认为,「公民」就是一个同时适合於统治和被统治的人,也就是说,公民 同时具有主动制订法律和被动服从其他公民所制订之法律的特质,由於亚里斯多德同 时认为人是政治动物,所以一个理想公民的正当习性是:具有将公共利益或公共善置 於私利之上的气质倾向。虽然亚里斯多德并不否定某些私人喜好的价值,但是他坚定 主张公共领域比私人领域重要,因为人只有在公共领域中,才能发挥身为一个社会动 物的最高能力。基於这样的观点,亚里斯多德认为,只有具有理性讨论公共利益能力 的人,才适合成为公民,而只有自由人才具有这种理性选择能力,因此除了拥有财产 的成年男性之外,所有需要依赖他人生存的人,如:奴隶、女人、小孩、受薪阶级, 都不能成为公民。    亚里斯多德的公民概念显然是排他性的,因为它预设经济和心灵的独立性,并不是每 一个社群的成员都可能成为公民,政治专属於某一个特殊阶层。近代社群论的公民主 张不必要具有这种排他性,但是社群论强调社群的整体性和共同善之优先性的概念, 就是建立在公民共和主义的传统之上,这个传统强调个体是社会的产物,认为社群的 价值和文化内涵决定个人的价值和理想,换句话说,人只能透过自己所属之社群,才 可能发现自我。泰勒(Charles Taylor)更进一步指出,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发展其 能力,他认为活在社会文化之中是个人发展理性、成为一个道德主体、以及成为一个 负责任的存在者的必要条件。因此社群论所重视的价值是对社群的忠诚、归属、团结 ,这些价值的意义在於提供其成员共享的本质,体会到这个本质会产生公民之间的共 同命运感,因为这种深层的分享关系,会在公民之间形成公民脐带关系。 在社群论的理想社会中,公民认定社会整体具有一个共同的善,是社会成员共同的事 业,因此成员之间具有一种相互的承诺(mutual commitment) ,而这个相互承诺本 身就有其价值,所以个人愿意为社会整体或社会其他成员的福祉,从事必要的牺牲, 也就是说,公民共和主义的公民是建立在对一个共同善的认同上,泰勒称这种共同善 的意识为爱国心,所谓爱国心,是介於友谊和亲情以及对他人利他性的奉献之间,友 谊和亲情是对特定个人的情感,而对他人利他性的奉献是指愿意为任何人利益而行动 ,而爱国心的对象是自己的同胞,而这些人和自己之间不必具有友谊或亲情关系,而 是藉着共同参与一个政治社群所产生的特殊关系,这种关系虽不像家庭那麽亲密,却 和家庭类似,因为成员彼此因分享共同的历史而结合。 泰勒称这种社群成员的关系为一种对话式的(dialogic),对话式关系不同於独白式 的(monological) 状态,当一个人和邻居交谈,即使是谈论「今天天气真好」这类 的琐事,这和两个人个别意识到天气好的状况不同,前者是共同分享美好的天气,是 一起关心(attending-together),而後者则是分别关心的总和(aggregation of attending-separately),泰勒认为前者不能化约为後者。在对话中,一个好天气是 「对我们」(for us)是好天气;而在独白中,则是分别的「对我和对你」(for me and for you) 是好天气。泰勒认为亲密关系的产生,主要就是透过对话式的交谈, 而独白式的状态,则无法形成这种关系。所以社群成员所产生的脐带关系是对话而不 是独白式的,彼此所追求的是「对我们」有价值之物,而不只是「对我和对你」有价 值,泰勒称前者为「共同善」(common good) ;而後者为「汇合的善」(convergent good),因此公民是在这种集体的意义上分享社群之共同目的。 这种公民概念的理想是将公民之间视为命运共同体,公民彼此祸福相关、休戚与共, 所以理想上统治者和被统者并不是对立的两个阶级,因此亚里斯多德对政治运作主张 轮流统治。根据公民共和主义的公民概念,罗马共和国传说中的公民英雄 Cincinnatus 是一个理想公民的典范,Cincinnatus 是一个农夫,为了拯救共和国的安危离开田亩 ,等到任务达成後,他又回到平静的田野生活。基於公民共和主义的理想,为了确保 成员彼此熟识、建立亲密的关系,政体的最佳规模应该是小国寡民。对公民共和主义 而言,个人的自由和自主性就是展现在公民的活动之中,譬如:参与公共讨论和集体 决策、超越私利而且追求公益等,就是公民自由的具体实现。 (二)自由主义的公民观 根据拉摩尔(Charles Larmore) 的分析,从十六世纪开始,自由主义所要处理的两 大基本问题是: (1)如何对政府的权力设定道德限制; (2)在承认理性人对美好生活的本质有不同见解的前提下,如何在同一个政治体系 下共同生活。    第二个问题使得第一个问题的处理更为复杂,为了同时解决这两个问题,自由主义提 出最小的道德观念(minimal moral conception),藉以限制政府的角色,也就是说 ,政治原则所要实现的公共善,必须尽可能得到更多人的肯定,虽然这些人对於美好 的生活方式具有不同的评价。自由主义所要处理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如何包容多元和差 异的问题,尽管自由主义并不是一个单一的主张,但是容忍差异和承认宗教、道德、 思想、信仰和生活方式的多样性,是所有自由主义思想共同的核心观念。所以自由主 义一般被认为是以保障多元、承认差异的的前提下,从事其政治理论的建构。 不论何种类型的自由主义,在处理差异和多元主张最典型的方式是:分别公共(public )和非公共(nonpublic) 领域,将政府的权威局限在公共领域,而且公共领域内的 管理规则必须是大家所能共同接受者。至於非公共领域则是属於个人自由的范围,每 一个人可以自由追求其认为最适当的生活方式,各种冲突、对立的主张和生活方式, 都可以在非公共领域中得到适度的发展,只要不违反公共领域的规范,政府不得以任 何理由干涉个人活动,自由社会的多样性就是在非公共领域中呈现。换言之,自由主 义的政治理论企图设计一个大家都顺从於普遍接受之原则的公领域,公领域的存在可 以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一个包容和保障个人自由地追求自己生活方式的私领 域,私领域的确立可以保障宗教、道德和价值观的多元发展。 由於自由主义的政治理想是包容各种差异的生活方式和价值主张,而且强调政治和社 会制度的设计是由社会全体成员参与,所以在自由主义社会中,公民资格不具排他性 ,只要满足法律上的消极条件,不论是否拥有财产,每一个人都是合格的公民。而且 由於自由主义是尊重个体的独立自主性,所以社会也不再认为私人领域应从属於公共 领域,而是透过公共和非公共领域的划分,使个人在非公共领域中享有绝对的自主性 ,政府、社会或他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 简而言之,自由主义公民概念和公民共和主义的差别有以下几点: (1)公民共和主义的公民是拥有土地的成年男性,由於自由主义的政治和社会制度 是由社会全体成年之成员所制订,不会因为个人的特殊属性或条件,而被排除 在公共决策之外,因此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分享统治,所以都是合法的公民,也 就是说,自由主义是一种普遍性的公民概念。 (2)公民共和主义强调私人领域从属於公共领域,所以公民最重要德行就是要积极 参与政治事务;但是在自由主义社会中,只要人民不违反大家所同意的公共规 则,个人的权利可以得到绝对的保障,公民的自由就是表现在私领域内,个人 可以自由地追求自己的目标,而不受任何干涉。所以人民可以不必关心政治, 诚如伊格纳提夫所言,私人自由和民主参与对当代生活而言,可以是一种偶然 的关系,许多人将参与选举视为一个不太重要的责任,就像上教堂一般。 (3)自由主义认定,除非采用强制手段,否则多元价值是一个不可能消除的事实, 所以在自由主义社会中并不存在一个大家都认可之公共善,作为政府施政之合 法依据,以及凝聚社会成员之共识。自由主义社会的团结不是基於大家都有相 同的人生理想,而是因为大家都愿意接受一套相同的公共规范,所以传统自由 主义思想家普遍认为,一个好的自由主义政府是依赖制度的制衡,而不是依赖 公民优良的德行,他们相信只要各种政治和社会制度作最佳的设计,人民的道 德优劣与否是次要的。而公民共和主义政府是否为一个好政府,则取决於其公 民是否具有为公共善负责的德行。如果以泰勒的说法,自由主义社会的成员视 公共规范为一种「汇合的善」,公共规范是「对我和对你」有价值,它可以保 障每一个人个别的自由,所以即使大家都遵守相同的公共规范,成员之间也不 会产生分享的亲密感。 三、公民认同(citizen identity) 上述两种公民概念的根本差异是对公民认同的描述,而这个差异通常被认为是基於不 同的自我观念(conceptions of the self) 。因为公民认同决定一个政治社群的特 性,以及公民关系的本质和公民和国家间的关系,由於每一个人都生活在一个政治社 群之中,公民认同的内涵和个人对理想的追求、生命意义的期待有不可分的关系,是 个体自我观念的特点决定公民认同的内涵?或者是公民认同的定义塑造个人的自我认 同?这显然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根据坎诺瓦(Pamela J. Conover) 的分析,公民认同是公民身分的一个成分。坎诺 瓦认为,一个公民除了具有政治社群的成员身分(membership)之外,最重要的是具 有公民感(sense of citizenship),前者是个人在政治社群中的法律身分和地位, 它规定个人在此一社群中的法律权利和责任;而後者则涉及个人的心理上意义,公民 认同就是构成公民感的一个主要成分,是个人赋予社群成员身分的一种情感。但是坎 诺瓦认为,并不是所有属於同一个政治社群的人,都会基於社群成员的身分而形成认 同,所以公民彼此之间的公民认同强度也会有很大的差异 。 根据公民共和主义或社群论的解释,公民认同是基於个人自觉到一个特殊的共享关系 ,即身为一个特殊政治社群成员的地位,而这个自觉使我们认知自己和其他成员的关 联是建立在分享一个共同的善,也就是说公民之间产生 for-us 的分享关系,而这个 分享本身就具有其内在价值,因而产生的公民认同泰勒称之为「我族认同」(we- identities),这种认同的主要特色是:个体完全融入集体之中,社群的价值决定个 人的价值、社群的目的限定个人追求的方向和目的,所以社群论强调个人在特定历史 、文化、传统和社群的地位,认为个人所处之历史和文化传统,在个人的自我认同上 扮演建构性的角色,所以个人认同和公民认同不能截然二分。 而自由主义则将公民的认同限定在公共领域,也就是说,自由主义的公民认同不是基 於对一个关系的自觉,而是对一个属性的认知:即对我们作为法律人身分的认知。根 据自由主义的理论,在一个政治社群中,每一个人都是权利的拥有者(bearer of rights),公民身分是指每一个人都和他人一样,都是自由、平等、理性的存在者, 它超越个体的差异性,每一个人都拥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惟一共享的就是尊重 法律和定义彼此相等权利的适当规则,公民之间彼此并没有共享实质的目的,因此自 由主义社会的公民不需要共同善作为公民认同的基础,公民身分也不必依据分享的历 史、文化、传统加以定义,只要满足法律上的形式条件,每一个人都是合格公民,泰 勒称这种公民认同为「个我认同」(I-identities),因为这样的认同不需要和他人 建立任何亲密关系,每一个个别的「我」就可以成就公民认同。社群论的公民认同和 个人认同之间是一种依存关系,而自由主义的公民认同和个人认同则不具有这种关系 ,因为根据自由主义的主张,公民认同只是认同的一种,每一个人在非公共领域中, 可以形成许多其它的认同,所以公民认同只定义了个人的法律身分,所涉及的只是个 人在公共领域中的行为。因此对有些人而言,这个认同对於他思考「我是谁?」这个 问题上并不具有重要地位,也就是说公民认同和他的生命理想、价值和意义并没有多 大关联,最多只是保障其追求特殊生活方式的消极条件。 这两种公民认同概念那一种较适当?公民共和主义的公民理论显然是建立在公共善这 个概念之上,但是对一个政治社群中所有成员,是否存在共同分享之公共善?如果公 民所追求美善事物中,无法凝聚为所有成员都能共同接受的一个价值理想,公民认同 的基础就不存在。换句话说,如果人类究极的价值理想是多而不是一,所谓美好的生 活方式不只一种,则公民共和主义的公民认同所需之共同分享的情感,就缺乏依附之 处,其所强调的爱国意识也会失去归宿。而事实显示,「何谓理想人生?」似乎缺乏 一个正确的解答,而价值理想的多元性似乎是一个永远无法消除的事实,这些正是自 由主义理论的基本前提,而且以当前的社会发展的现状观之,社群利益和价值观的冲 突是人类的常态而不是例外,除非公民共和主义能合理地解释这些经验上的反证,否 则公民共和主义的公民理想可能只是一个怀古的乡愁。 此外,由於公民共和主义重公共领域而轻私人领域、重集体利益而轻个体利益,个人 的福祉永远要对公共善让步,所以伊格纳提夫认为,这样的公民理想可能会造成独裁 的合法性,事实上所有当代形式的多数独裁都会利用这种强调公共精神的公民观,在 这些政权中所谓「好公民」是指那些放弃一般道德考虑,完全接受权威所认定的公共 善的人。譬如,在纳粹时期,一个冷眼旁观其犹太邻居被驱逐出境的德国人,就是好 公民。伊格纳提夫指出,亚里斯多德没有想到这样的情境:一个好公民,并不也是一 个好人 。 当然社群主义所强调之个人对文化、历史和社群之归属感,以及和他人之间分享共同 理想之亲密关系和深刻承诺,对有些人而言确实构成其自我认同的重要元素,但对自 由主义而言,这类的认同是属於非公共领域中个人特殊性认同,和公民认同无关。根 据罗尔斯的论述,在非公共领域中,每一个公民对待其私人的事务或其所属团体之内 部生活,可以拥有从理性的角度评估所不应该有之情感、献身和忠诚;个人也可以认 定自己的非公共认同(nonpublic identity)和某些宗教或哲学信念分离是不可想像 的事。换句话说,在非公共领域中,公民可以认为自我的认同是由这些情感、信念和 忠诚所塑造,失去这些东西将使自己失去方向而不知所措。所以在这个领域中,如果 一个人的价值观或生活方式经过彻底的转变,我们可能会说他不再是同一个人,这意 味着个人的终极关怀和生命目标的改变,而所谓不再是同一个人,我们都知道它指的 是非公共或道德、宗教的认同。至於自由主义所谓的公共认同就是公民身分,它指的 是基於正义原则每一个人所享有之政治权利和义务,因此这个认同不会因为个人在宗 教信仰、价值理想或生活方式的改变而丧失,所以即使是个人生活方式或价值观彻底 转变的人,他仍然和以前一样拥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和以前一样作相同的主张 。也就是说从公共领域的角度观之,他还是同一个人 。    事实上自由主义是在正视价值多元的前提下所建构的政治主张,而多元这个事实正可 以证明公民共和主义之公民理论的重要缺失,因为此一公民理论所要求之共同善,似 乎不可能在一整个政治社群中存在,如果社群论所谓政治社群的概念是以国家为范畴 ,则在一个国家中所有公民要凝聚一个实质分享的价值目标,似乎是不可能的事。所 以罗尔斯认为,以当代多元价值的事实,除非政府采取强制镇压的手段,否则不可能 存在一个包涵所有价值、普遍应用至每一个生活层面的全面性价值观,可以为所有公 民所接受,所以他说:「如果政治社群的理想是指由一个全面性宗教、哲学或道德学 说所组成的政治社会,则正义即公平确实放弃这样的理想。」因此除非是小国寡民, 否则社群论所要求之共同善,只能存在於社会中不同的族群或团体之中,但是由於不 同的团体会拥有不同的共享目标,公民共和主义所描述之公民的同胞爱和归属感,也 只能局限在个别的族群和团体。如果社群论强调社群建构自我认同的意义就是如此, 则它至少和罗尔斯的自由主义理论并不冲突,而在这个意义上社群论也就失去其吸引 力。 但是社群论或公民共和主义公民理论的不足,并没有因此证明自由主义公民理论的正 确性,越来越多学者分享社群论对自由主义批判的一些直觉观念,他们虽然不能完全 同意社群论的主张,但是对社群论指陈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或原子论根源所造成的缺 失,则给予高度的肯定。所以除了社群论之外,自由主义当前受到最大的挑战是来自 於多元文化论的主张。 四、差异政治(politics of difference) 虽然自由主义的主张已经成为西方最具宰制性的意识型态,但是同样的它也受到最多 的批判,自由主义公民理论的理想是将每一个人都视为平等、自由的公民,不论阶级 、种族、肤色、性别、社会地位有何差异,作为一个公民,每一个人所拥有的权利和 义务都相同。如果以罗尔斯的说法,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就是要排除自然和社会的偶 然因素所造成的不平等,所以在建构正义原则时,罗尔斯的人观(conception of the person)是超越个人的特殊性,强调人的自由、平等、理性之道德人的共同特质,所 以罗尔斯的公民就是原初立场中,正义原则之选择者所具有之特性。这种公民概念所 强调的是社会成员之间的共通性,而忽视个别的差异性和特殊性,所以是一种普遍的 公民观。虽然自由主义这种普遍公民观的产生是基於追求人的普遍平等性,反对传统 政治基於个人或族群基本特性,加以贬抑或排斥,形成不平等的压迫和剥削,但是随 着社会运动的勃兴,许多受压迫阶级的社会运动者对自由主义实践的结果大加挞伐, 认为自由主义的普遍公民观念并没有达成实质的平等,反而造成新的压迫和宰制,越 来越多的声音要求自由社会正视差异(difference),多元文化论的主张就是在这些 运动中成熟发展,而成为当前最受关注的焦点。 在当前有关多元文化的论述中,对自由主义的普遍公民观念批评最力的是杨(Iris Marion Young),杨认为自由主义的主张并没有使所有族群都具有完全公民的地位, 当自由主义颂扬公民德行是普遍人性的表达时,它同时有意识地将某些人排除在公民 之列,因为这些人无法采取普遍的观点、或者因为将这些人包括进来会使大众分裂。 但是杨认为这种普遍、公正的理想根本是幻想,因为人不可能采取一个不具立场的( unsituated)道德观点,而任何具有立场的观点就不可能是普遍的,她指出,人们在 进行实质道德问题的反省,必然会预设某些特殊的社会和历史情境。即使所谓公正或 普遍观点,是指要求每一个人在从事道德推论时,能站在他人的观点,为所有人设身 处地,但是这种方式也预设了推论者的特殊经验和历史。杨认为虽然人和人的差异不 是绝对的,但是有些不同的社会经验和关系定义了个人的特质,不同的社会族群有不 同的需要、文化、历史、经验,以及对社会关系的不同想法,这些差异会影响人们对 意义的解释,也会影响政策推论的形式,这些差异并不只是利益的冲突,所以不是其 他人可以完全理解的,因此杨的结论是:普遍公正的理想根本不可能实现。 杨论称,自由主义的公民观是一种同化论的理想(the ideal of assimilation) , 这个理想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同质性公民的社会,为了使社会上每一个人都享有平等的 社会地位,同化论要求以相同的标准、原则和规定对待每一个人。然而在自由主义社 会中,虽然法律在形式上规定族群和个人的平等权利,但是都市化和现代化的发展, 不但没有导致同质化的社会,反而强化族群的内聚力和族群团体之间的分化。杨指出 ,在今天美国社会的一个普遍共识是:不应该因为某些人所具有的某些特性,而将之 排除在政治和经济活动之外。但是即使法律规定族群平等,实际上许多族群仍然被视 为异常或「非我族类」(the Other) ,也就是说,形式平等的成果并不能消除社会 差异,族群的差异仍然存在,而且有些族群仍然享有特权,杨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 如果还坚持平等,将会忽视差异而形成压抑,她从三方面加以论述: (1)由於社会上仍然存在优势族群,忽视差异的结果会对某些族群不利,因为这些 族群的经验、文化和社会能力都不同於优势族群。同化论的作法是要将以往被 排斥的族群带进主流社会,但是优势族群却预订了同化的规则和标准,要求每 一个人都合乎这些规则和标准的评量。优势族群并没有认知到这些标准是文化 和经验上的特别标准,以为它们是人性的共同理想,所以是中性而且普遍的。 (2)普遍人性的理想允许优势族群忽略其族群特殊性,追求同化的结果是造成文化 帝国主义(cultural imperialism),使得优势族群所表达的经验和规范,成 为是一种不具立场、中立於族群的观点。但是事实上并不存在这种观点,宰制 族群就是依据这个所谓普遍人性的规范,将被压抑族群视为具特殊性之非我族 类。 (3)族群若偏离上述的中立标准会遭到压制,结果会使劣势族群成员产生内化的自 我贬抑。如果美国社会白人男性观点是一个普遍标准,则波多黎各人和华裔会 对自己的音调和父母感到羞愧,这种同化论的理想,使非主流族群产生自我嫌 弃,也会因自我压抑而形成双重意识(double consciousness),同化的目标 是要求所有人都「适合」主流族群的行为、价值和目标。所以如果自由主义的 平等参与蕴涵同化,被压抑族群会处於一个两难之中:参与就是接受和采用一 种不同於自己的认同,而且试着去参与则是提醒自己和他人:我的认同是什麽。 杨的基本论点是:自由主义平等公民的理想反而成为压抑弱势族群的藉口,宰制族群 将自己的意识型态当成中性、普遍,而劣势族群的差异被认为是一种本质上的不同, 是贬抑、劣等和异常的标帜,由於这些族群不具有「正常者」之共同本性,所以这种 差异的存在会危及公共精神,因此采取排斥、隔离或压制,以防止差异性对社会整合 的腐蚀,似乎可以得到合理化的基础。 自由主义自称是一个最具包容性的主张,杨指责之同化论的理想似乎和自由主义肯定 多元的主张相矛盾,然而自由主义者也许会反驳说,自由主义区别公共和非公共领域 ,由於公领域的目的是为了订立一个公共规范,以创造个人自由的一个合理的空间, 所以公领域的规则必须基於人是平等之普遍性假设,至於所谓多元价值,则是在非公 共领域展现。因此自由主义并不是要消除差异,反而是鼓励差异,只是这个差异只能 在非公共领域,因为公共领域的差异性会侵犯公民的平等性。但是上述的辩解,显然 是将所有的差异全部归类为非公共领域,杨就指出,自由主义的多元观点,是要去除 族群差异的公共和政治性意义,只在私人或非政治社会的脉络中,保持和鼓励个人或 团体的差异性。也就是说,自由主义所称颂的多元,只能从不同个体之生命计划、或 基於个人之价值观所产生,格雷(John Gray) 称这种多元为稀释的(diluted) 和 个人主义式的多元,当代最重要的多元并不是这种,而是涉及整体人生观所形成的多 元,格雷认为,当代多元论者所关注的是:将文化差异当成是政治领域所要处理的素 材,在多元的政治体制中,权利的主要拥有者不是个人,而是社群或生活方式。 可见多元文化论者和自由主义最大的差别在於:自由主义认为公民就是社会成员的公 共身分,这个身分的特点是基於共通人性,所以公民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遵守和 接受相同的规则,个人的差异和特殊性只在非公共领域中发展;而多元文化论者则强 调族群的认同和差异,也应该是政治领域中的题材,族群差异不能化约为个人的差异 ,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式政治建构无法包容和承认这类的差异,所以造成排斥和压抑。 自由主义的公民理论不能接受以族群为单位的政治设计,除了其基本的政治建构的解 释元素是个人而不是集体之外,最主要的关键在於其对人类理性的过度乐观。因为自 由主义者相信,虽然人类的欲望、性格、理想、生命目标存在许多的差异,但是人类 似乎有一个共通的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 ,这个公共理性使得自由主义在解决 差异(diversity) 和统合(unity) 问题时,能得到一个满意的答案,由於人类这 个共通的公共理性,所以不同价值观的理性个体,却可以在个人自由和公共规范间达 成一个适度的均衡。自由主义相信这个公共理性可以提供一个最小的道德观念,作为 政治建构的原则,因此由於这个最小道德观,使得多元可以形成统合,也使得多元可 确立其应该占据的范围,这就是自由主义区别公共和非公共领域的理论依据。 但是人类在公共事务的观点上是否只有一个公共理性?如果人类在抛开私人利益、纯 粹基於正义的考虑时,却会出现不同的公共理性,则自由主义的公民观就是一个幻想 。所以格雷论称,如果自由主义的价值多元不是陈腔滥调、琐碎的多元,也就是说, 如果自由主义的多元不只是个人价值观或个人生命计划的多元,而是涉及整体的生活 方式,甚至包括建构自由主义的原则也是多元时,则自由主义的理论就站不住脚。波 曼(James Bohman)则更直接否定公共理性的单一性,他指出,当代许多的争议并不 是基於利益的冲突,而是原则的冲突,这种深层的冲突常涉及道德假设的基本架构和 政治程序的冲突,他认为少数族群文化的冲突就属於这一类。在这类冲突中,对於何 谓理性本身就存在冲突性的解释,所以波曼认为不只在自由主义的非公共领域会有深 层的冲突,在公共理性也同样会产生冲突,因此不是只有一个公共领域,也不是只有 一个公共理性可以作为冲突仲裁的标准。波曼的结论是:罗尔斯的公共理性主张,无 法解决当代族群和文化差异所产生的冲突。 自由主义将所有的差异、冲突和多元都归入私领域的背後动力,是其个人主义的本质 ,在自由主义的政治分析中,只有个人和国家两个基本元素,至於族群和任何形式的 结社都是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所以是属於非公共领域的问题。这种个人主义式的观 点,也是自由主义遭受多元文化论之挑战的症结所在。多元文化论的基本精神是强调 介於国家和个人之间,还有一个极为重要的单位,即各种不同的族群,包括种族、民 族、性别、年龄、宗教、文化等构成的特殊团体,这些团体对某些特殊个人之认同和 生命意义的影响极为重要,因此政治原则如果忽视这个差异,将会使某些族群受到压 抑、宰制和边缘化。所以杨提出所谓差异政治,主要的目的就是要将这类的差异纳入 公共领域,也就是说,除了个人作为一个公民具有平等的权利之外,每一个人可能同 时又是一个族群的成员,差异政治就是要将这种族群成员身分,也作为订定政治原则 的重要考虑。 根据杨的论述,差异政治的优点可以归纳如下:    (1)在同化论的理想中,族群差异被定义为互斥、对立、非我族类,差异政治则肯 定族群差异的积极性,使族群肯定自己的文化,而不会因为自己的「不同」而 自我贬抑。    (2)肯定被压抑族群之文化和属性的价值和特殊性,可以使宰制文化相对化,譬如 :使人们认知白人和黑人一样特殊、男人和女人一样特殊、同性恋也和异性恋 一样特殊,因此差异并不是对某一种属性的描述,而是一种相互比较的函数。    (3)这种对差异的关系性的理解,使差异不再是族群彼此绝对的隔离,两个差异族 群可能会在某些方面共享相同的经验,差异不再是排他、对立和宰制,因此可 以提升族群的团结。    (4)肯定族群差异,可以对现行制度和规范所依据的观点提出批判,指出完整的社 会生活不必同化於宰制的规范。 五、肯认政治(politics of recognition) 差异政治的基本精神就是希望在政治上肯定和尊敬族群的差异性,泰勒称这种要求政 治上肯定个人或族群认同的主张为肯认政治。根据泰勒的分析,有两种改变造成当代 对认同和肯认问题的关注: (1)当代尊严(dignity) 概念的产生。相对於古代以阶层为基础的荣耀(honor) 概念,当代社会强调每一个人与生俱来都享有尊严,因此这个概念的使用具有 普遍和平等的意涵,事实上这也是和当代民主文化相容的概念。    (2)本真的理想(the ideal of authenticity) ,这个概念是指每一个个体对自 我的发现,即发现真我的特殊存在方式。相对於以往道德观点,自我的追寻必 须和某些外在来源接触,如上帝或善概念,本真的理想则认为,接触的来源必 须在我们的内心深处,因为每一个人成为人都有他自己的标准。也就是说,有 一种人类存在的方式是「我的」方式,如果我不忠实於自己,则我会失去生命 的重要意义。 但是泰勒认为,这种本真的理想对自我的认同会产生误导,因为从内在寻找真我的想 法忽略人类生活的一个重要特点,即人生基本上是对话的(dialogical)性质,除了 前述社群成员对话关系的重要性之外,根据泰勒的论述,自我的认同也是透过对话加 以定义,我们成为完全的行为主体、能够理解自己、并藉此定义自我认同,都是透过 和有意义的他人(significant others)之互动和对话。因此我发现自我的认同,并 不是透过独白的方式达成,而是经由和他人的交涉,所以自我认同的形成部分是公开 的、部分是内在的,也就是说,个人的自我认同是经由和他人的对话关系,这个特点 可以说明为何自我认同需要重视肯认。    泰勒对认同需要透过对话的观点,正显示自由主义的自主性、本真概念的缺失,如果 个人的自我认同只是由个人内在地加以肯定,则差异政治所指出的许多被压抑现象, 似乎不是压抑,譬如:男人将女人当成是感性、柔弱等特质,就不会对女人构成伤害 ,因为只要女人能自我肯定、不理会世俗的标准,男人对女人特殊性的看法,不会如 杨所说对女性造成压抑。为何一个强调自己文化特殊性的族群,需要其它族群的肯认 ?惟一的合理解答似乎是:族群成员的自我认同有一部分需要其它族群的肯定。所以 阿皮亚(K. Anthony Appiah) 指出,我们是从社会和文化的意见工具箱中制造自我 ,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进行筛选,只是我们所能选择的选项,并不是由我们决定。 从尊严概念强调所有公民的平等尊严,导致普遍主义的政治,以维护公民之平等权利 为首务;而由认同概念强调本真理想的当代发展,则造成差异政治,主张族群、文化 的独特性是构成自我认同的要素,所以要求肯认族群、文化差异性在政治领域的重要 性。但是这两种政治显然是冲突的,因为前者重视公民的相同身分、忽视彼此的差异 ,追求平等普遍的公民权利,极力避免社会上存在一级和二级公民的差别;而後者则 要求正视差异,并以差别对待作为权利分配的基础。然而一旦某一个族群或文化团体 拥有不平等的特权,对其它族群成员而言,自然就是其平等权利遭到侵犯。譬如:美 国法律对印地安保留区内的非印地安人的迁徙、居住和投票权利,都给予相当程度的 限制,为了保障原住民文化的存活,在这个保留区内不能进行私人土地的买卖、非印 地安人不能享有平等的投票权利。加拿大魁北克为了维护其法国文化的延续,通过一 个有关语言的法令,规定(a)法语系家庭和移民,不能将小孩送到英语学校就读; (b)超过五十名员工的公司必须使用法语;(c)商业上签字不用法文是违法的。 但是这些措施虽然合乎差异政治的原则,但却违反平等尊严政治的精神。 但是泰勒认为,这两种政治都是基於一个普遍性的基础,差异政治对自由主义的谴责 ,主要是认为自由主义的平等只成为形式,其要求差别对待的目的,仍然是基於平等 肯认的精神,不愿意任何劣势族群在形式平等的情况下,处境越趋恶劣,因此差异政 治的基本关怀无非是:「每一个人」的独特认同都应该被肯认,因此这两种政治最大 的差别是在其肯认的内容。平等尊严政治的公民认同,要求我们承认人类普遍分享的 潜能,这个共同潜能保证每一个人都值得尊敬;而差异政治所要求的肯认,则是某一 个个人或团体的独特认同,差异政治就是认为由於这个独特性被忽视,所以形成某些 族族被宰制或被多数的认同所同化。 所以从上述的讨论,泰勒认为平等尊严政治和差异政治的基本精神相同,即同样要求 平等肯认,其冲突的原因在於,某些形式的自由主义以狭义的平等权利主张,体现平 等肯认。这类自由主义强调对所有生活方式采取中立立场,否定族群集体目标的合法 性,所以坚持平等权利只适用个人。但是泰勒以鲁西迪(Salman Rushdie)的《撒旦 的诗篇》(Satanic Verses)一书为例,指出对回教徒而言,并没有自由主义所期待 之宗教和政治的区分,所以自由主义不是所有文化的汇通,它也是一种特殊文化的产 物,因此自由主义不能声称自己是完全文化中立。差异政治的支持者更进一步认为, 采取无差异中立原则之自由主义是霸权文化的反映,因为少数族群和被压抑文化被迫 采取不同於自己的文化形式,结果所谓无差异和公平的社会,不只是不人道,而且是 以一种微妙和不自觉的方式高度歧视,所以这种假设普遍、无差异、平等尊严的自由 主义,由於它本身是特殊文化的反映,因此是一种特殊主义冒充普遍性。 泰勒支持差异政治的主张,认为文化和族群是构成社会的一个独立单位,有其独特的 认同需要肯认。也就是说,平等尊严政治应该将文化和族群的集体目标纳入政治领域 ,承认文化和族群的特殊性、肯认不同文化和族群的平等价值、对不同文化和族群平 等尊敬。如果个人的认同如泰勒所主张是对话式的,则肯认个人的本真,其实必须肯 认此一个人赖以发展和建构认同之社群或文化。这些论点和社群论对自由主义的批评 相似,但是杨指出,差异政治和社群论仍然不同,因为社群论所追求的是所有社会成 员之间的一种共同性(commonness),强调成员间的相互性和互惠性,认为理想的社 会关系是成员彼此能相互了解、彼此认识,杨认为这种要求主体之间「透明化」( transparency)的理想否定主体的差异,所以她认为社群论所追求之社会一体(social wholeness) ,不但是一个幻想,也会重视同质性、排斥差异。 综上所述,差异政治或文化多元论的公民理论不同於自由主义或社群论的主张,自由 主义和社群论并没有重视社会弱势团体和主流社会的差异,自由主义的认同是「个我 认同」,在实践上是由优势团体的利益所定义,如:女性主义者认为,自由主义的公 民身分是为男性制订的。社群论的公民认同观念也值得怀疑,因为它是始於一共享的 共同善,这一共同生活使许多团体在政治、情绪、和物质上都边缘化。因此差异政治 的公民主张认为,某一个团体之成员不只是以个人身分,而且也透过其族群或团体而 成为政治社群之一员,所以其权利也是有赖其族群或团体成员之身分。因此文化多元 论的公民认同不是「个我认同」,而是「我族认同」,但是它和社群论不同的是,这 个「我族」不是一个单一、由整个政治社群所定义,而是由许多不同团体所定义的 "we's"。 六、自由主义的答辩 多元文化论者尽管对自由主义的公民理论作了严厉的批判,但是杨并没有否定自由主 义平等和自由的理想,事实上,她所指控的只是自由主义在实践上的弊端。至於泰勒 ,他不只认为差异政治和自由主义的平等尊严政治分享一个普遍平等的原则,而且他 也指出有一种自由主义可以包容集体目标、尊重族群和文化的多样性。显然泰勒承认 ,某种形式的自由主义不但可以明确地维护个人的基本权利,而且也愿意考虑文化存 活的重要性。无论如何除了要求享有独立管辖权、甚至进一步要求独立的族群之外, 多元文化论的基本精神仍然是:希望社会上每一个人,不论其族群和文化有何差异, 都可以受到平等的肯认和尊敬,其目的是希望社会所有成员都能在真正平等的身分上 继续合作。因此「肯认族群、正视差异」更精确地说应该是肯认个人的族群认同、正 视个人的文化差异,如果这些差异和集体认同是个人自我认同的核心要素。 上述的但书正指出多元文化论可能的错误。多元文化论者强调族群或文化特殊性,要 求政府针对不同的族群给予不同的权利,但是这种将族群或文化目标作为一个政治单 位要求肯认的主张,如果其目的不是为了促进族群内之个别成员的平等尊严,则会产 生另一种形式的压抑和宰制。多元文化论重视族群或文化的集体认同,因为这个认同 提供剧本,作为其成员塑造生命计划的依据,由於以往被压抑族群的生命剧本是负面 的,所以多元文化论者的呼吁,是要求对集体认同的肯认,重新建构特殊族群或文化 正面的生命剧本,譬如一个同性恋者或黑人,希望被以一个「同性恋者或黑人的身分 」被尊敬。但是阿皮亚质疑,长期来看以这种方式建构的认同是否真的是我们喜欢的 方式?他指出,对一个重视自主性的人,「如果我必须在封闭在自己的世界和同性恋 解放之间作一个选择,我会选择後者,但是我宁愿不必选择,我宁愿有其它的选择。 肯认政治要求一个人的肤色、性应该被政治上承认,这种方式使那些想把自己肤色和 性别当成自我之个人的(personal)面向者处境困难,所谓『个人的』不是指秘密的 ,只是不是太严格的写定脚本。」同样的道理,多元文化论者强调文化存活,要求正 视文化或族群的集体目标,使未来世代持续文化传统和族群独特性,这对未来世代的 个人的自主性是否充分尊重?基於这个质疑,阿皮亚认为魁北克强制法语系家庭教导 其小孩法语,是超过其应有的界限,如果某人要求他以种族或性的特点建构他的生活 ,也是超越了同样的界限。在肯认政治和强迫政治之间并没有明显的区隔。 因此从以上的论述,可见在多元文化论的理论的背後,仍然是一个自由主义的精神, 事实上没有一个多元文化论者不重视个人的平等尊严,所以杨指出,她所要求的族群 特殊权利,只包括被压抑或不利族群,其目的无非是要达到公民的实质平等。因此诚 如泰勒所相信,应该可以在同时重视族群特殊性和个人基本权利基础上,建立一种不 同於中立、无差异原则的自由主义,这就是秦力克所要辩护的自由主义类型。 根据秦力克的论证,谴责自由主义是个人主义和平等主义,所以必然忽略个人和其文 化社群关系,是一项不当的指控,因为早期的自由主义者,如:弥勒(John Stuart Mill)、葛林(T. H. Green) 、杜威(John Dewey)等,他们都强调文化成员身分 (cultural membership) 对个人自主性的重要性,弥勒认为若缺乏语言和传统的共 同性,个体性几乎是不可能的;哈柏浩斯(L. T. Hobhouse)则论称,一个人值得被 尊敬的理由,不只是因为他具有政治公民的身分,而且也由於他的文化成员身分,所 以要处理文化少数时,平等参政权的概念必须加以修饰。由於文化成员身分影响个人 的认同和能力,所以秦力克认为自由主义应该视它为一个很重要的基本善(罗尔斯的 用语),因此给予压抑族群特权的目的是对不平等环境的补偿。秦力克区别选择( choice)和环境(circumstance),前者是个人所作的决定,所以个人必须对自我选 择所造成的结果负责;而後者正如人的智力、外貌、性别等并不是个人的选择,所以 在当代社会中,少数族群担心其文化结构受到威胁,而造成这种情境并不是这些族群 选择的结果,主流文化不需要担心其文化社群的存活,而被压抑族群或文化却必须为 此付出代价。从罗尔斯正义论的观点,影响少数族群文化存活的因素在道德上是任意 的(arbitrary) ,因此对这些因素所造成不平等加以补偿,秦力克认为合乎罗尔斯 的正义原则。因此重视族群特殊性的主张,可以在自由主义的体系内证成。 秦力克认为,自由主义不只可以包容族群或文化特殊性的要求,给予少数族群文化特 权也和个人自由相容,他更进一步证明,这些特权实际上可以提升个人自由。秦力克 指出,自由主义自由选择之价值有其文化的预设条件,在此他所谓的文化是指社会性 的文化(societal culture),即一种提供其成员在所有人类活动领域有意义生活方 式的文化,包括社会、教育、宗教、休闲和经济生活,涵盖公共和私人领域,社会性 文化的特点是领土集中、有一个共享的语言,它不只具有共享的记忆或价值,而且也 有共同的制度和实践。 秦力克强调社会性文化对个人自由的重要性。自由主义允许个人选择一个美好的生活 观,但是因为人可能犯错,所以过一个美好生活有两个预设条件:(a)从内在引导 我们的生活;而且(b)我们要能自由地质疑和检验各种信念。所以个人必须有能力 认知各种不同的生命主张,而且有能力理性地检验这些观点,因此传统自由主义同时 重视教育、言论和结社自由,这些自由使我们能判断何者具有价值,而且学习其它的 生活方式。这种自由观和社会性文化有极密切的关联,自由涉及不同选项中的选择, 而秦力克认为,我们的社会性文化不只提供这些选项,而且使这些选项对我们有意义。 根据秦力克的论述,人们选择社会实践(social practices)是基於这些实践具有价 值,而判断一个实践是否有价值,必须先理解文化所赋予它的意义,因此理解一个社 会实践的意义,需要理解共享的语言和历史,从这个角度观之,文化不只提供我们选 项,而且也提供我们视野,透过这个视野我们判定某些经验是否有意义。因此秦力克 认为自由主义的个人,应该被视为某一个文化社群的个人,虽然自由主义强调自我选 择的价值,但是选项的范围(the range of options)却不是基於我们的选择,而是 由文化传统所决定,所以我们是在文化的叙述中,选择某些有价值的角色扮演。因此 我们必须保护文化免於衰颓,因为只有透过社会性文化,人们才可能拥有一个有意义 的选项。换句话说,要使个人选择成为一个有意义的选择,个人不只要近用(access to)讯息、有能力反省评价它、以及自由表达和结社,而且也需要近用一个社会性文 化,因此以族群差异的方式保障和提升这个近用权,可以在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中具 有一个合法的角色。 秦力克对社会性文化和个人之间的看法,和社群论的主张并无多大差别,事实上当代 许多自由主义的支持者,并不否认文化或族群对个人认同或选择的重要性,塔米尔( Yael Tamir)在他论证自由的民族主义(liberal nationalism) 这个看似矛盾的计 划中,企图将民族的价值引进自由主义的理论中,所以特别重视个体是特殊人类社群 成员这个面向,他强调特殊环境对建构个人认同的重要,认为个人离开社群,无法发 展语言和文化,或为自己设定目标,因此生命也变得无意义。所以成为自由主义之自 由、自主性个人的先决条件是:落实在某一个处境中、固守一个特定传统、以及和一 种语言维持密切关系,但是和社群论不同的是,他主张文化也是反省和选择的对象。 因此塔米尔也认为民族成员身分是人身认同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虽然人生在何处是 偶然的,但是一个人作为人并不是偶然。 总之,自由主义应该承认社会性文化之成员身分的重要性,因为这个文化使个人的选 择有意义,而且支持自我认同。虽然在一个自由化的社会中,不同的民族成员不再分 享道德价值或传统生活方式,但秦力克指出,事实证明自由化的结果不但没有取代民 族认同,反而增强民族意识,民族成员对自己的语言和文化仍有深层的归属感。正因 为民族认同不是基於共享的价值,所以它可以作为个体自主性和自我认同的一个稳定 基础,换句话说,民族也是自由主义理论的适当单位。因此秦力克主张将文化「个体 化」,即视文化和个人一样,是自由主义社会的一个构成单位,使个人可以在自己特 殊的文化内涵中建立认同,也使文化之间能平等互动,形成互相肯认和信任来源,藉 以包容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歧见和不同的价值观。从这个角度观之,保障少数文化之 族群差异权不只和自由主义的价值一致,而且是提升这些价值。 但是族群特别权利的概念是否危及自由主义最核心的精神?即这种集体权利会不会威 胁个人的自主性?肯认政治是否因此(如阿皮亚所担心的)合理化强迫政治?为了避 免这个难题,秦力克区分两种保障族群社会稳定的主张,第一种涉及族群对自己成员 的规定,称为内在限制(internal restrictions) ,这是为了避免族群内在异议分 子所产生的不稳定,而以族群团结之名,利用国家权力限制其成员的自由。当然所有 的国家都会要求其成员尽最小的公民责任,但是有些团体会对其成员加上更大的限制 。秦力克认为,国家要求公民投票或担任陪审团成员,可以从自由主义的权利和民主 制度中得到证成;但是如果要求其成员参加某一个特殊的教会,则是以文化传统或宗 教正统之名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这就是所谓内在限制,是族群内的关系(intra- group relations)。 第二种称为外在保障(external protections),是保障族群不受外在社会决定的冲 击。外在保障涉及族群间的关系(inter-group relations) ,即对外在大社会所作 的限制,以保障族群的特殊存在和认同,这个主张所涉及的危险是团体之间的不公平 ,因为一个团体可能因为保存其它团体的独特性而边缘化。在这个意义上对集体权利 的批评常引用南非种族隔离政策为例证。但是秦力克认为,外在保障不必产生这种不 正义,承认少数族群之特殊代表权、土地的要求、或语言权,不致於变成宰制其它族 群,反而可以使不同族群置於更平等地位,减少较小团体受大团体的伤害。 基於对内在限制和外在保障的区别,秦力克论称,自由主义可以证成外在保障,却不 能接受内在限制,他承认在实际的政治中,有些自由社会赋予族群权利的结果,确实 使个人权利遭到内在限制侵犯,但是认定这种压制性的实践是多元文化政策的逻辑延 伸则是错误的。以自由国家的移民政策为例,目前主要移民国家的政策,是希望促进 移民表达他们的种族认同(如果他们有此欲望的话),而且减少外在要求他们同化的 压力,也就是说,移民可以选择是否要维持其种族认同,而不受其种族团体之限制。 根据秦力克的分析,外在保障和内在限制这两种主张的区别,常被主张和反对族群差 异权利者所忽视,自由主义者批评族群差异公民是将族群置於个人之上,但是这个批 评只适用於内在限制,却不适用外在保障。而支持族群差异公民者则误以为承认外在 保障权,可以导得对其成员基本权利的限制。 因此根据秦力克的论证,自由主义不但可以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尊重个人的自主性 ,也可以肯定认同的对话性意义,正视族群的差异和独特性。自由主义支持必要的外 在保障,以确保族群的统合和存续;自由主义反对内在限制,以维护族群内之成员, 可以选择不同於族群所追求的生活方式。虽然秦力克的自由主义似乎和正统自由主义 有所出入,因为个人自由的优先性似乎在秦力克的模式中不再成立,但是如果真实的 个人只存在文化或社群的脉络中,则有些以往归类为个人自由权利的部分,可能必须 加以修正,也就是说,如果自由主义所重视的个人,不是沈代尔(Michael J. Sandel )所谓一个无负担的自我(unencumbered self) ,则以往视为个人权利的部分,可 能不再是个人自由,所以可以加以逾越。譬如,将选择何种语文作为商业签字视为个 人的基本权利,泰勒认为这是忽视基本权利的重要界限,他主张我们必须区分基本自 由和特权(privileges)、免责权(immunities)之间的差异,前者是不应该被侵犯 的,所以毫无疑问地要加以确保;但是後者虽然很重要,但是可以为了公共政策的理 由加以限制。在他的想法中,魁北克为了文化的存续,规定商业签字使用法文,这并 没有侵犯个人的基本自由,只是限制了个人的一种特权而已。因此,自由主义不必然 和多元文化论相对立。 七、结论 在现实世界中,没有一个自由主义发达的国家不重视族群差异的问题,事实上多元文 化的政策已经在这些国家中实施,因此多元文化论者对自由主义所作的批评,严格地 说是属於实践层次,理论上,自由主义可以调整公共和非公共领域的划分,可以将个 人和某些有意义的文化或族群划入公共领域,或者将个人的意义在文化的脉络中呈现 ,以包容多元文化论的主张。事实上多元文化论者要求被肯认的动力,仍然是基於各 文化或族群之间应该平等合作的概念,因此诚如默夫(Chantal Mouffe)所说:「一 旦我们认知构成当代民主政治的论点是:所有人是自由和平等的,显然不可能找到更 激进的原则去组成社会,因此问题不在於当代民主政治的理想,而在於其主要原则并 没有被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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