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levenQ (eleve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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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黄源盛老师刑分课辅
时间Mon Oct 30 16:50:45 2006
同样在明天(二)晚上的7点
在综合270105
请大家先看过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4054号判决
以及自行先预习竞合论
并思考下面问题:
一、 何谓罪刑法定主义?其法理依据及主要内涵为何?
二、 从历来台湾的选举史上观察,时闻有候选人为求当选,乃竞相提早「贿选」活动,
尤其县市议会正副议长之选举,正副议长候选人每提前於县市议员选举之前,
即对於有意参选之人预为「贿赂」或「资助竞选经费」,并约定於其等当选後投票뼊 选其为正副议长。关於县市议会正副议长选举之「贿选」,为选举人之县市议员,
究於何时成为刑法143条、刑法144条所谓之「有投票权之人」?目前实务上之
见解为何?试从刑法解释学的观点详加评述。
三、 甲怀孕二个月後,为早日知晓该胎儿之性别,乃至某妇产医院请医师乙为其
作绒毛膜筛检手术。惟因乙手术上之失误,致胎儿出生後双脚残缺。
试问乙应负何刑责?
四、 黄老师的第二讲讲义的实例演习(P4)的第(一)题的第1小题及第(二)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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