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kira911 (茶的香郁是仰赖水的平淡)
看板NCCU05_LawHa
标题[问题] 不好意思 可否帮我解这个问题 或是帮我转给李圣杰老师
时间Thu May 18 00:20:33 2006
不好意思!!愚生是个非本科生,只是对於法律有点兴趣。
关於本PO文的问题,愚生找过目前手边上的书籍,跟 李老师之前写过的文章,
不知道是否愚生有所遗漏,都没有找到答案。
因此斗胆在贵版PO文发问。
盼贵板上前辈不吝指教,或是代愚生将此问题向李圣杰老师请教。
在此,先说声谢谢。若有违版规,先说声对不起。
关於 李圣杰老师,於月旦法学教室35期,殊途同归之思考--因果历程错误,
文中提到,因果历程错误,区分结果提前发生,与结果延後发生。
老师因篇幅的关系,仅讨论到结果提前发生。
不过,愚生对於结果延後发生,客观归责会如何处理十分好奇。
案例及自己的推论如下:
案例
甲基於杀人故意,持球棒猛击乙之头部。乙当场昏迷。
甲以为乙已经死亡,故将之投入湖中湮灭罪迹。
事实上乙的死是因於溺毙。
若不采概括故意,而采客观归责来操作,试推如下:
客观上:
结果原因:若不是甲猛击乙的头部让其昏迷,而将之投入湖中,
不会发生乙溺毙於湖中之结果。故甲之行为与乙之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结果规责:甲猛击乙的头部之行为,跟将乙投入湖中之行为,制造出一个法不容许风险,
而且乙也死於此一风险中。
主观上:甲有杀人的故意。
无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是以甲成立杀人既遂罪。
OS:这样推论正确吗?我已经将两个行为合并在一起讨论,
好像违反一次讨论一个行为的原则!!??
另外, 李老师於本文中,贰.案例解析,最後四行话,也就是红字体部分,
令愚生百思仍不得其意。
P21,节录如下:
对於这一类存在有存在有行为人之多个行为之比较特别的因果历程错误,应该可以以结果
实际发生的时间再区分为结果提前发生与结果延後发生两种不同情况。如果结果较行为人
所预期的时间提早发生,则当行为人的前行为只是另一阶段行为的准备行为时,不因为发
生行为人计画实行的结果,而使得结果归责存在。行为人应该就其准备行为之进行所造成
的结果,是否成立过失犯罪,依照过失要件被重新检验。在本案例事实中,甲使乙服用安
眠要,不料却因乙之过敏体质而毙命,此时甲部会因乙死亡结果发生,而存在故意杀人既
遂的客观可归责。
但是当前阶段的实施行为,可以被解释为只使结果比行为人之计画提早
发生的实行行为时,则不具备有可以排除可归责的本质偏离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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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akira911 来自: 210.65.18.25 (05/18 00:33)
1F:→ licj:找课辅学长吧^^ id:subestion 05/18 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