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cj (融其)
看板NCCU05_LawFl
标题[转录]请教刑法问题
时间Wed Jan 11 23:47:55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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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rmed (伤心岂止息夫人) 看板: B94A011XX
标题: 请教刑法问题
时间: Tue Jan 10 17:14:05 2006
※ [本文转录自 B94A012XX 看板]
作者: armed (伤心岂止息夫人) 看板: B94A012XX
标题: 请教刑法问题
时间: Tue Jan 10 17:05:40 2006
甲於健康检查後,医师告知其因不明原因患有颅内肿瘤,
为求病期的确定,甲於是在多所不同的医院,同时进行复检
。经多家医院诊疗检验,皆认为依照该肿瘤在大脑内的位置꜊P断,以目前人类医学的外科技术,根本没有办法开刀切除,
而且按照肿瘤成长的速度观察,不到三个月的时间,甲即会
因肿瘤不当扩大,压迫大脑神经而致命。甲闻此噩耗并不气
馁,仍积极配合医院的医疗行为,希望能有奇蹟出现,不料
一个半月後,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如医生所诊断般,开
始有肿瘤压迫神经的头痛现象出现。
某日甲头痛欲裂并出现休克状态,诊断的医师们皆认为再不
止痛,甲随时有死亡的可能,由於平常的止痛药剂已经不能对
甲发生作用,甲的主治医生A为了减轻甲的痛苦,决定冒着甲有
可能发生与药剂生理排斥而死亡的危险,开立仍在实验阶段之
止痛麻醉的药方,并叮嘱护士B每天最多只能施打三毫升,不料
护士B认为甲生不如死,竟决定注射五倍的药剂,提早结束甲的
生命。甲在施打药剂後三分钟死亡。经检验发现,甲果然因为
发生生理排斥现象而致死。至於超量药剂对人类所造成的损害
,事後实验证明即使没有发生生理排斥现象,一次施打该药剂
时五毫升亦有可能使患者 在施打後三十分钟左右死亡。
试问:
一、 A为了降低甲的痛苦,冒着甲死亡的危险而开立仍在实
验阶段之止痛麻醉针的行为,依刑法应如何论处。
二、 B之行为的刑法评价。(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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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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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3.1
1F:推 akira911:这篇PO好大 连法转版有PO 连台大班版也有 01/11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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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194.240
2F:→ licj:...为什麽李圣杰的期末考题目被广为流传...从台大法学来的... 01/11 23:48
※ 编辑: licj 来自: 140.119.194.240 (01/11 23:49)
3F:推 asp18:该怎麽评价呢? 01/12 11:39
4F:推 licj:我觉得A没有犯罪.可以在客观归责用老师的理论或是通说排除. 01/12 14:36
5F:推 licj:不过如果是B的话.虽然我考试看漏题目写错.不过应该是杀人既遂 01/12 14:37
6F:推 Jackoneone:楼上说的没错 01/12 17:59
7F:推 akira911:我的结论 也是跟licj一样 只不过A似乎有讨论过失的空间 01/13 23:25
8F:推 Jackoneone:再不止痛,甲随时有死亡的可能 01/14 22:29
9F:推 junrong:李老师有在台大夜间部上刑总的课程...... 01/15 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