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y010543 (蝌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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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请大家参考看看喔,杨儒门案判决书
时间Mon Nov 7 01:30:03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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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y010543 (蝌蚪) 看板: NCCU05_LawHa
标题: 请大家参考看看喔,杨儒门案判决书
时间: Mon Nov 7 01:23:28 2005
【裁判字号】 94 , 重诉 , 3
【裁判日期】 941019
【裁判案由】 违反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
【裁判全文】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九十四年度重诉字第三号
公 诉 人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杨儒门
(
选任辩护人 丁荣聪律师
张庭祯律师
上列被告因违反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
(九十三年度侦字第二一0四八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杨儒门连续意图供自己犯罪之用,未经许可,制造爆裂物,处有
期徒刑柒年陆月,并科罚金新台币拾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
新台币玖佰元即银元缗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及
恐吓信函陆件均没收。
事 实
一、杨儒门自幼於彰化县二林镇乡村成长,对稻米议题甚为关切
,及至民国九十年底退伍後,有感於台湾自九十一年一月一
日起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会员後,政府并未考量国
内稻米产量,进而管制进口稻米之数量,即贸然开放进口国
外稻米,致国产稻米价格大幅下跌,影响农民权益及生计,
复未采行精致农业等配套措施,或对中高龄与停耕农民施以
适当之转业辅导,致谷贱伤农,且中南部农民於九十二年初
北上游行抗议时,又未获政府之善意回应,社会大众亦置之
不理,再经媒体报导获悉国内部分儿童无力缴交营养午餐费
用及台湾世界展望会仍有众多贫童缺乏照护亟待认养等相关
讯息,因认政府及社会大众长期漠视农民及儿童权益,致使
农民贫穷及儿童照护问题益发严重,乃蒙生集结大众力量认
养一万名儿童之念;遂自九十二年六月间起,向台湾世界展
望会认养二名贫童,并陆续向行政机关与媒体表达其就进口
稻米政策之看法,然始终未获重视,因而心生不满,认一己
之力甚微,理性之抗议亦非有效,为代农民及儿童争取权益
,凸显前开诉求,唤醒政府及社会大众关注弱势农民及儿童
权益,明知未经许可,不得制造具有杀伤力或破坏性之爆裂
物,竟谋以此非法之激烈手段,遂行使社会大众投注心力正
视前开议题之目的,而基於恐吓危害公安及意图供自己犯恐
吓危害公安罪之用而制造爆裂物之概括犯意,运用服役期间
向同袍习得之各式安全火药混合、安装点火及上网蒐集之火
药、雷管制作等技术,暨由电视影集习得之闹钟制作延迟方
式、线路配置等手法,再参酌「绿色和平组织」、「熊要自
由」、「地球优先」等国际环保抗议团体所使用之抗议方式
,并经由观览刑事犯罪侦查相关书籍与电视节目,明了警方
侦办程序与采证方法後,於每次制造恐吓物或爆裂物前,先
陆续向台北市路旁摊贩购买帽子及口罩二只,并视该次制造
所需,○○○市○○区○○路之不详化工行购得牙硝(即硝
酸钾)与双氧水等材料,○○○市○○街某处购入硫磺及低
价之进口白米,在天水路一之三号「来来五金百货大卖场」
○○○市○○路「光华商场」某店铺购买瓦斯罐、闹钟、黑
色胶带、灯泡、二段式家用电源开关、胡椒罐、双面胶带、
防水胶、剪刀、透明胶带等材料及工具,再持自备宝特瓶前
○○○市○○区○○路三七号「北宁加油站」购得该次所需
之柴油,并在北宁路五号「老滨海钓具店」购入钓线、铅锤
後,又○○○市○○区○○路四五九号「中正三路加油站」
买入汽油,在中正路六四四号「7-11渔港店」视该次所需购
入统一纯吃茶饮料、味全烤肉酱、丽仕肥皂、白糖、义美小
泡芙或养乐多,暨在中正路六七六号「葡萄藤生鲜超市」购
买义美蛋卷礼盒等材料,以取得各该食品之外包装纸盒、铁
盒、瓶罐或纸袋,供制造恐吓物及爆裂物之用。继而择定基
隆市长潭里垃圾场附近堤防旁通风处,作为恐吓物及爆裂物
之制造场所,另视需要就地取材,并以他人弃置在现场之木
炭、伯朗咖啡铁罐、牛头牌沙茶酱玻璃罐、义美小泡芙纸盒
、欧式喜饼纸袋或新光三越百货公司纸袋等,充为恐吓物及
爆裂物之材料,进而穿戴矽胶手套及棉质手套,并将双氧水
加水稀释後擦拭於所有物件上,以破坏指纹与残留之DNA,
藉以逃避员警之追缉,再将牙硝、木炭及硫磺等三种成分以
三比一比一之比重混合,制造中低爆速火药,并运用含水量
比例之不同,调制瞬间燃爆速度各异之火药成分,再以去除
灯泡玻璃外罩後之灯芯与火药接触後密封之方式,制造雷管
,并○○○市○○区○○路六五六巷七五之一号底层住处内
,利用闹钟以焊锡连接线路,作为延迟用之定时器,而於制
造完成该恐吓物或具有杀伤力之爆裂物本体後,复利用住处
之电脑及印表机缮打、列印,制作黏贴於恐吓物及爆裂物外
观之字条,或寄发予媒体及政府机关之恐吓信函,而以前揭
方式连续制造恐吓物、爆裂物及恐吓信函,再於每次放置恐
吓物或爆裂物前,多次至选定地点勘查现场,掌握监视摄影
器材位置与现场环境,拟定行进动线与放置时机後,连续於
下列时、地将所制造之恐吓物或爆裂物放置於公共场所,及
寄发恐吓信函予各该媒体或政府机关,使不特定人心生畏惧
,而以此加害生命、身体之事,恐吓公众,致生危害於公安
:
(一)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日间某时,利用前述方式自制火药
,并将塑胶管两端腊封,塞入小灯泡,填塞自制火药而制成
雷管後,再以小瓶矿泉水罐底部切割而成塑胶圆形底座容器
三只,分别装入白米、汽油及自制火药後,将该圆形底座容
器三只由下而上依序层叠,并以黑色胶布密封,最上一层另
塞入自制雷管後,置入统一纯吃茶饮料纸盒内,再连结外露
於该纸盒之二段式家用电源开关,并以一点五伏特一号电池
一只为电源後,在该饮料纸盒外贴印有「炸弹勿按一、不要
进口稻米。二、政府要照顾人民。」等字样之纸条,而制成
具有杀伤力与破坏性之二段式家用电源开关诡雷爆裂物後,
旋於同日晚间十时许,自基隆住处骑乘机车至○○市○○区
○○○路大安森林公园旁之高架桥下停车场停放後,步行至
大安森林公园音乐台旁之公共男厕第一间厕所内,将该爆裂
物黏贴於地面墙上,以恐吓公众,致生危害於公安。嗣於翌
日上午六时许,经负责打扫之清洁工陈丁秀珍发觉而报警处
理,并扣得如附表一编号一所示之物。
(二)复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日间某时,以伯朗咖啡铁罐装
填自制火药,利用鱼线及铁片制成拉发装置(以胶带封死)
,再与白米及汽油一并置入统一纯吃茶饮料纸盒内,於外观
正面及侧面分别黏贴「炸弹一、不要进口稻米。二、政府要
照顾人民。」及「拉发」等字条,而制成不具杀伤力或破坏
性之恐吓物後,於同日晚间十一时许,自基隆住处骑乘机车
○○○市○○区○○路国父纪念馆旁之机车停车格停放後,
步行至忠孝东路四段五四七号公共电话亭内放置该恐吓物,
致生危害於公安。嗣於翌日下午一时三十分许为警到场处理
,并扣得如附表一编号二所示之物。
(三)又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日间某时,将自制火药置入伯朗咖
啡铁罐,并利用吸管、铅锤及钓线各六只制成拉发装置,再
与白米、柴油、小型闹钟、三号电池、IC板、以钨丝灯泡自
制之雷管及蔗糖,一并装入塑胶保鲜盒内,外贴印有「一、
不要进口稻米。二、湿稻谷一百斤不到七百元。是政府说谎
,还收购在坑我们。三、敬告所有超市、大卖场、通路,不
要贩卖进口米。」等字样之纸条,而制成具有杀伤力之爆裂
物後,於同日晚间九时许,自基隆住处骑乘机车○○○市○
○区○○街五号前停车格停放,再步行至民族东路新生公园
之安泰古厝对面凉亭内放置该爆裂物,以恐吓公众,致生危
害於公安。嗣於翌日下午一时五十分许,经民众发觉而报警
处理,并扣得如附表一编号三所示之物。
(四)再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日间某时,将柴油、蔗糖及自
制火药分别装入玻璃瓶二只内,并以自制火药装填绿色塑胶
瓶,再利用吸管为容器,置入破裂钨丝灯泡及自制火药,而
完成雷管二枚後,其一置於该只装有自制火药之玻璃瓶内,
另一枚则放入上开绿色塑胶瓶内,再连同故障闹钟(含一点
五伏特之二号电池一颗)计时器及白米一并置入茶叶铁罐内
,并於外观黏贴「炸弹一、不要进口稻米。二、政府要照顾
人民。」之字条,而制成不具杀伤力或破坏性之恐吓物後,
於同年月二十三日凌晨零时许,自基隆住处骑乘机车至○○
市○○区○○○路玉成公园旁的停车格停放後,步行至玉成
公园土地公庙之公共男厕第二间厕所内,将该恐吓物放置於
垃圾桶旁,致生危害於公安。嗣於同日上午十时五分许,经
负责打扫之清洁工周愿弘发觉而报警处理,并扣得如附表一
编号四所示之物。
(五)复於九十三年一月五日上午某时,利用其向台北市某路旁摊
贩购得之糖炒栗子外包纸袋,内装闹钟(含二号电池一颗)
定时器、以蜡封卷之自制纸卷火药二个、自制无效雷管二枚
及台湾世界展望会会刊,并将闹钟设定提前十五分钟鸣响,
而制成不具杀伤力或破坏性之恐吓物後,为引起社会大众之
注意,乃改以火车为放置地点,旋於同日下午二时许,自基
隆火车站搭乘台铁南下往新竹之第二五三一次电联车,伺机
将该恐吓物放置於车上,致生危害於公安。嗣於同日下午四
时十分许,该列车抵达新竹站时,为站务人员发觉而报警处
理,并扣得如附表一编号五所示之物。
(六)杨儒门见前开手段仍未达成其诉求目的,为引起社会大众之
注意,乃於九十三年二月二日上午某时,利用胡椒铁罐装填
自制火药及有效雷管後,与自制计时器一个、柴油及白糖一
并置入饼乾纸盒内,再连同台湾世界展望会第一二六期会刊
前三页,放入麦当劳纸袋内,而制成不具杀伤力之恐吓物後
,旋於同日下午二时许,自基隆火车站搭乘台铁南下第二一
九九次电联车,伺机将该恐吓物放置於旅客座椅下方椅脚旁
,随即引爆燃烧,致生危害於公安,幸无人在场,而未造成
伤亡。嗣於同日下午五时许为警到场处理,并扣得如附表一
编号六所示之物。杨儒门为激起政府及公众重视其诉求,旋
於翌日某时,在基隆住处利用电脑及印表机制作恐吓信函五
件(全文详如附表二编号一所示),内容除提及其「不要进
口稻米」及「政府要照顾人民」之诉求外,另记载上开引爆
燃烧之恐吓物及邮包炸弹、定时炸弹、诡雷、汽车炸弹之制
作方法及功能,并恫以:「不在乎伤亡,那是一种过程,多
少人,数字的不同而已」等语,且於文末署名「斥堠、前观
、通信、刺客」,另各附自制混合火药二包,而作成此等加
害生命、身体之恐吓信函五封後,旋於同日晚间某时前往台
北市国父纪念馆附近投邮,寄发予TVBS、三立电视台、苹果
日报、联合报等媒体及行政院农业发展委员会,嗣经媒体报
导後,引发公众恐惧,致生危害於公安(上开恐吓信函五件
已扣案)。
(七)又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某时,以饼乾纸盒内装闹钟计时
器、自制火药及失效雷管等,并於纸盒外贴印有「一、不要
进口稻米。二、政府要照顾人民。前观」等文字之纸条,而
制成不具杀伤力或破坏性之恐吓物後,旋於同日下午四时许
,自基隆火车站搭乘火车至台北火车站,继而徒步前往台北
火车站地下一楼东南角公共男厕内放置该恐吓物,致生危害
於公安。嗣於同日下午七时十分许为警到场处理,并扣得如
附表一编号七所示之物。
(八)於九十三年三月九日某时,复以提袋饼乾盒内装自制闹钟定
时器与火药结合有效雷管,并添加柴油及白米,而制成不具
杀伤力或破坏性之恐吓物後,随即於翌日凌晨零时许,自基
隆住处骑乘机车○○○市○○区○○路国父纪念馆旁之机车
停车格停放,旋步行至逸仙路某公共电话亭内放置该恐吓物
後,随即爆炸引燃,致生危害於公安,幸无人在场而未造成
伤亡,嗣於同日凌晨一时六分许为警到场处理,并扣得如附
表一编号八所示之物。
(九)继而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某时,利用爱之味瓶罐装填自
制火药连结无效雷管一枚,并将柴油倒入甜酒豆腐乳罐及宝
特瓶,连同白米一并置入饼乾纸盒内,再放入提袋中,而制
成不具杀伤力或破坏性之恐吓物後,旋於同日晚间十时许,
自基隆住处骑乘机车○○○市○○区○○路某公共电话亭内
放置该恐吓物,致生危害於公安,事後遭不明人士移置於忠
孝东路四段二一二号华南商业银行前骑楼,旋於翌日凌晨零
时许为警到场处理,并扣得如附表一编号九所示之物。
(十)再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某时,利用味全烤肉酱瓶罐内装
自制火药与雷管,连结自制定时器(低密封造成低压力,以
烧夷为主)後,并同白米置入统一纯吃茶饮料纸盒内,再於
外观黏贴「炸弹一、不要进口稻米。二、政府要照顾人民。
」之字条,而制成具有杀伤力之定时装置土制爆裂物後,旋
於同日下午六时许,自基隆火车站搭乘火车至松山火车站,
继而步行至後站公共男厕内放置该爆裂物,以恐吓公众,致
生危害於公安,嗣该爆裂物爆炸燃烧,幸无人在场而未殃及
无辜。旋於同日下午七时许为警到场处理,并扣得如附表一
编号十所示之物。
(十一)於九十三年五月十六日某时,又以饮料铁罐内装自制受潮火
药(提高火药含水量以增加大量烟雾)与自制雷管,连同白
米及自制计时器,一并置入统一纯吃茶饮料纸盒内,外贴印
有「炸弹一、不要进口稻米。二、政府要照顾人民。」等字
样之纸条,而制成不具杀伤力或破坏性之恐吓物後,旋於同
日下午六时许自基隆火车站搭乘火车至台北火车站,再徒步
前往中正纪念堂捷运站公共男厕之第五间厕所内放置该恐吓
物後,旋即爆炸燃烧,产生大量浓烟,致生危害於公安。嗣
於同日下午六时五十五分许为警到场处理,并扣得如附表一
编号十一所示之物。
(十二)进而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某时,将全能运动饮料瓶一个
及台湾世界展望会会刊一纸,置入统一纯吃茶饮料纸盒内,
外贴印有「炸弹一、不要进口稻米。二、政府要照顾人民。
」等字样之纸条,而以此手法同时制成不具杀伤力或破坏性
之恐吓物二枚,旋於同日晚间八时许自基隆火车站搭乘火车
抵达台北火车站後,先步行○○○市○○区○○路君悦饭店
前之公园长椅下方放置其中一枚恐吓物後,继而顺道徒步前
往松智路中国信托北侧公园阶梯草丛间放置另一枚恐吓物,
致生危害於公安。嗣先後於同日晚间八时二十九分许及翌日
上午六时三十分许为警到场处理,并分别扣得如附表一编号
十二、十三所示之物。
(十三)旋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某时,利用统一曼特宁咖啡铁罐
装填自制火药,与雷管结合後,连接自制计时器,并同汽油
、白糖、丽仕肥皂(用以提高温度)及卡式瓦斯瓶四罐,置
入义美蛋卷铁盒後,再以义美蛋卷提袋盛装,而制成不具杀
伤力或破坏性之恐吓物後,旋於同日晚间九时许自基隆火车
站搭乘火车至台北火车站,再步行至○○市○○区○○○路
一号立法院侧门人行道上放置该恐吓物,旋爆裂引燃并发出
声响,致生危害於公安,幸无人在场而未致生伤亡。嗣於同
日晚间十时三十分许为警到场处理,并扣得如附表一编号十
四所示之物。杨儒门为增加其诉求之曝光度,旋於翌日某时
,在基隆住处利用电脑及印表机制作恐吓信函二件(全文详
如附表二编号二所示),内容除提及其诉求外,另记载上开
立法院旁引燃之恐吓物制作手法及功能,并恫以:「现在还
不到要伤人或是杀人的阶段,但不保证以後不会,炸药有方
向性,放置的地点,时间,药量和外加物,都会有不同的结
果」、「立委诸公或是我们挑中的人,当我们请求,拜托,
肯求你们的认养五十名,一个月只要五万块,对你们不会造
成多大问题,举手之劳而已,让我们觉得社会还是有温暖的
,希望你们会答应,然後由你们自己认养,不经我们的手,
我们只会看收据,然後谢谢你们的大德。请不要给我们脸色
看,我们对小孩子会有一种怜悯的心,但对你们,下手绝不
会手软,终旧你们会有自己一个人的时後,开车的时後,在
家的时後,走在路上的时後,结束你们的生命,那不会是多
大问题」等语,且於文末再度署名「斥堠、前观、通信、刺
客」,另各附雷管一枚及助燃剂白糖、肥皂暨台湾世界展望
会会刊,而作成此等加害生命、身体之恐吓信函二封後,旋
於当日晚间某时,前○○○市○○○路松山机场附近投邮,
寄发予TVBS电视台及联合报等媒体,嗣经媒体报导後,引发
公众畏惧,致生危害於公安(其中一件恐吓信函已扣案)。
(十四)俟九十三年九月六日某时,再利用养乐多瓶罐装填自制火药
,与失效雷管结合後,连接自制闹钟计时器,并同汽油一小
瓶、丽仕肥皂一块及卡式瓦斯瓶二罐,置入义美小泡芙纸盒
後,再以麦当劳纸袋包覆之,而制成不具杀伤力或破坏性之
恐吓物後,旋於同日晚间十时许,自基隆火车站搭乘火车前
往台北火车站,再步行○○○市○○路与松高路口之公园观
景台放置该恐吓物,致生危害於公安。嗣於翌日上午五时四
十分许,经路人发觉而报警处理,并扣得如附表一编号十五
所示之物。
(十五)复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某时,以养乐多瓶罐内装自制火药
,与失效雷管结合後,连接自制闹钟定时器,并同汽油一小
瓶、丽仕肥皂一块及卡式瓦斯瓶二罐,以泡芙纸盒盛装,而
制成不具杀伤力或破坏性之恐吓物後,旋於同日下午四时许
,自基隆火车站搭乘火车至台北火车站後,再持其所有之悠
游卡(晶片内码:二0七一九三七八四六号,外码卡号:一
一四0一五九一三六号)步行进入台北火车站捷运站地下二
楼淡水线大厅层公共男厕之第三间厕所内放置该恐吓物,致
生危害於公安。嗣於同日下午四时五十分许,为负责打扫之
清洁工发觉而报警处理,并扣得如附表一编号十六所示之物
。
(十六)俟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某时,再度以养乐多瓶罐装填自
制火药,与自制雷管结合後,连接自制闹钟定时器,并同汽
油一小瓶(加糖)、丽仕肥皂一块及卡式瓦斯瓶二罐,置入
义美泡芙纸盒内,再以欧式喜饼提袋盛装之手法,制成不具
杀伤力或破坏性之恐吓物後,旋於同日下午七时许,自基隆
火车站搭乘火车至台北火车站,再步行前○○○市○○○路
五号教育部前人行道上放置该恐吓物,旋爆炸引燃并发出声
响,致生危害於公安,幸无人在场,而未致生伤亡。嗣於同
日晚间八时六分许为警到场处理,并扣得如附表一编号十七
所示之物。杨儒门为凸显其诉求,进而於翌日某时,在基隆
住处利用电脑及印表机制作恐吓信函一件(全文详如附表二
编号三所示),内容除提及其诉求外,另记载该枚教育部前
引燃之恐吓物制作手法及特徵,并恫以:「一年多来,稻米
还是在进口。只是时後未到,会让卖场见识一下,铝热剂加
上燃油,混合橡胶,挂双氧水的效果。认养小孩,四个人加
上二位赞助人,总共是109名,离一万名还有一段不小的差
距,希望委员和议员们能多支持,杀人不是我们不会,愿不
愿而已」等语,文末复以「斥堠、前观、通信、刺客」为名
,内附水银抗动电阻一枚及台湾世界展望会会刊,而作成此
等加害生命、身体之恐吓信函一封後,旋於同日某时前○○
○市○○○路空军总部附近投邮,寄发予TVBS电视台,嗣经
媒体报导後,引发公众畏惧,致生危害於公安。
二、兹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铁路警察
局共同组成「一一一三」联合专案小组,全力查缉犯罪嫌疑
人,迨前述第(十一)项案件发生後,即调阅中正纪念堂捷运站监
视录影带,比对过滤分析结果,认持悠游卡(晶片内码:二
0七一九三七八四六号)之人至为可疑,俟前述第(十五)项案件
发生後,为警调取捷运站内监视器录影资料,逐一清查比对
後,亦发现持上开悠游卡之男子涉有重嫌,惟仍无从查明其
确实身分,再经调阅捷运站周边监视器录影画面比对结果,
於立法院门口监视器录影画面中,又发现犯罪嫌疑人之踪影
,然亦无法清晰辨识其容貌,而未能知悉其究为何人,专案
小组乃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正式将上开悠游卡列为警示卡
,并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时三十分许,向媒体公布
前开犯罪嫌疑人影像,吁请民众提供破案线索。杨儒门自电
视媒体得悉此情後,为湮灭相关罪证,乃以电脑中毒为名,
嘱其不知情之胞兄杨儒欣将电脑硬碟格式化,并於同日下午
一时许,佯以欲前往台北闲逛为由,邀同其不知情之胞弟杨
东才驾车搭载其往淡水及台北方向行驶,途中并将制造上开
恐吓物与爆裂物所用之焊枪、烙锡、闹钟零件、黑色胶带、
灯泡、双面胶带、防水胶、剪刀、透明胶带等工具,暨制作
上开恐吓物及爆裂物外贴字条及恐吓信函所用之印表机一台
,沿途弃置於路旁垃圾桶内,剩余之柴油及白米则分别倒入
土堆及大海。嗣彼等於当日晚间七时十八分许行○○○市○
○路附近时,杨儒门即告以:伊中午见TVBS报导「白米炸弹
客」,照片很像伊等语,并嘱杨东才驾车前往台北市政府警
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下称中正第一分局)报案。嗣杨东才於
当日晚间七时二十五分许,依杨儒门之指示,先行进入该分
局後,旋向员警检举「白米炸弹客」即系其胞兄杨儒门,员
警闻讯,初未信其所言,俟在外等候之杨儒门因迟未见员警
前来查问,乃自行下车步入该分局,於未经有侦查犯罪职权
之公务员发觉之前,即向员警承认为媒体所公布影像中之人
而自首後,始为警查获,并在其皮夹内扣得其所有之上开悠
游卡及台湾世界展望会会员卡各一枚。
三、嗣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
六日凌晨二时三十分许,带同员警至杨儒门基隆住处执行搜
索,扣得寿司米一包、茶叶罐一个、书籍四本(人骨拼图、
人骨拼图Ⅱ、破案之神—FBI特级重犯追缉实录、破案之神
Ⅱ解剖动机擒凶录)、黑色口罩二只、凉鞋一双、休闲裤二
件、养乐多空罐二个、玻璃瓶一只、笔记本一册、记帐本暨
发票一件、集邮册二本、透明胶带二卷、肥料颗粒一包、合
作金库信用卡消费明细帐单六纸、台湾世界展望会捐款单、
文宣及信封等文件共六张、肥皂一块、矿泉水瓶一只、信封
五件、夹克一件、上衣三件、杨儒门退伍令一纸、中华电信
行动电话SIM卡一枚、统一纯吃茶饮料纸盒五个、麦当劳纸
袋八枚、纸筒一支、铅垂四颗、钓线一盒、硬碟及电脑主机
各一部,并於同日晚间九时五十分许,在台北县三芝乡古庄
村四站桥五四之一号前电线杆旁起获其弃置之上开印表机一
台。
四、案经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侦查起诉。
理 由
一、讯据被告杨儒门於警讯、侦查及本院审理时坦承有前揭制造
并放置爆裂物、恐吓物及制发恐吓信函之事实(见九十三年
度侦字第二一0四八号卷(一)第九五至一一一、一一八至一二
二、一二五至一二七、一三三至一三五、一四一至一五一页
、台北大众捷运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卷第一00至一0五页、
九十三年度声羁字第四0八号卷第七至一0页、本院卷(一)第
一二至一四、四八至五0页、本院卷(二)第四一至四二页、第
一四三页反面、第一四七页),虽矢口否认有恐吓危害公安
之犯意及附表一编号一、三、十之物具有杀伤力。惟查,前
揭犯罪事实,业据证人周愿弘、陈丁秀珍於警讯及杨东才於
本院审理时证述明确(见台北大众捷运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卷
第六至一三页、本院卷(一)第四四至四七页),复有悠游卡进
出站纪录、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捷运警察队侦办「一一一三」
专案有关捷运案件侦查报告暨所附专案票卡分析一览表、悠
游卡交易纪录表及九十三年五月十六日、十月十一日捷运站
监视器录影翻拍画面、立法院监视器录影翻拍画面、恐吓信
函、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刑医
二字第0九三0二三四八四九号监验书、被告书写之「火药
混合方法」、自GOOGLE网站翻拍之火药及炸弹制作相关网页
、中正第一分局侦办「一0一一台北捷运站淡水线厕所内爆
裂物案」侦查报告暨所附台北车站地下三层现场图及现场照
片等件附卷可稽(见九十三年度侦字第二一0四八号卷(一)第
一六、一九至五一、五三至六二、七一、一一二至一一七、
一二三至一二四页、台北大众捷运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卷第五
三之一至七三页),并有前揭恐吓信函六件、悠游卡及台湾
世界展望会会员卡各一枚、印表机一台、如附表一所示之恐
吓物及爆裂物之零件或残余物扣案可资佐证。而该等恐吓物
及爆裂物之零件或残余物经送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监验
结果:
(一)附表一编号一所示之物(即前揭事实栏一之(一)),经该局以
呈色试验法、燃烧试验法、气相层析质谱分析法、核磁共振
分析法、扫瞄式电子显微镜╱X射线能谱分析法、红外线光
谱分析法及遥控拆解法监验结果,认「本案爆裂物为家用二
段式电源开关之诡雷爆裂物,其结构系以长约七公分、宽约
七公分、高约十九点五公分的统一纯吃茶饮料罐为容器,内
有三只自小瓶矿泉水底部切割而成的塑胶容器,最下一层为
高约十八公分、直径六公分,装有约三十公克的白米;中间
一层为高约十八公分、直径六公分,装有约一百一十公克的
汽油;最上一层为高约十八公分、直径六公分,装有约四十
公克的疑似黑色火药;三只塑胶容器并由黑色胶布密封,最
上一层塞入由小型灯泡钨丝自制而成的土制雷管(以高约二
点六公分,直径约一点七公分塑胶管为容器,两端腊封,塞
入小灯泡,填塞疑似黑色火药约三公克),再连当到饮料罐
外露的二段式家用电源开关,并以一只一点五伏特一号电池
为电源,为二段式开关诡雷爆裂物。本案爆裂物内装四十公
克的疑似黑色火药经化验检出碳粉(C)、硫粉(S)、硝酸
钾(KNO3)等成分,认系黑色火药。本案爆裂物为家用二段
式电源开关之诡雷爆裂物,按下开关便能产生爆炸,并引燃
中间容器内装的汽油,认具有杀伤力与破坏性」等情,有该
局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刑监字第0九二0二二0四三四号
、九十三年三月三日刑侦五字第0九三00四八九六五号监
验通知书附卷可稽(见本院卷(一)第六四至六六页)。
(二)附表一编号三所示之物(即前揭事实栏一之(三)),经该局以
检视法、呈色试验法、燃烧试验法、气相层析质谱分析法、
核磁共振分析法、扫瞄式电子显微镜╱X射线能谱分析法监
验结果,认「送验灰白色粉末取0点0七公克监验,内含碳
粉、硫粉及硝酸钾成分,研判其为火药类粉末。白色颗粒取
0点0五公克监验,检出其为蔗糖,有助燃及加温效果。油
类液体取0点二一公克监验,检出其为柴油。本案送验爆裂
物经重建小型闹钟、电池、IC板、土制代用雷管(灯泡钨丝
二点五伏特,0点六安培),研判其结构完整,且加有火药
、柴油及蔗糖,认具杀伤力」,此有该局九十三年一月二十
七日刑侦五字第0九三00一七二五九号、九十二年十二月
十九日刑监字第0九二0二三五一0七号监验通知书在卷可
凭(见本院卷(一)第七七、七八页)。
(三)附表一编号十所示之物(即前揭事实栏一之(十)),经该局以
检视法、呈色试验法、燃烧试验法、气相层析质谱分析法、
核磁共振分析法、扫瞄式电子显微镜╱X射线能谱分析法监
验结果,认「送监白色颗粒状物混合不明黑色颗粒一包,净
重0点0二公克,取0点0一公克监验,检出碳粉(C)、
硫粉(S)及硝酸钾(KNO3)等成分,认系黑色火药。本案
送监已爆爆裂物证物,发现有定时器、电线、电池、黑色火
药、土制代用雷管(破裂钨丝灯泡二点五伏特,0点六安培
),研判其结构完整,为定时装置之土制爆裂物,认具杀伤
力」,此亦有卷附之该局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刑侦五字第0
九三0一七0七七一号监验通知书足参(见本院卷(一)第九八
页)。
(四)至附表一编号二、四、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
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所示之物(即前揭事实栏一
之(二)、(四)、(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
),经该局监验结果,均未认定具有杀伤力或破坏性,此观
卷附之该局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刑监字第0九二0二二七
四二九号、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刑侦五字第0九三00六0
0三三号、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刑监字第0九三000二四四
八号、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刑侦五字第0九三0一一二0
一五号、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刑监字第0九三000六三三
0号、九十三年二月九日刑监字第0九三00二八三一五号
、九十三年二月九日刑监字第0九三00二七00五号、九
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刑监字第0九三00七八七三七号、九十
三年六月十六日刑侦五字第0九三0一二五八九七号监验通
知书、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刑纹字第0九三0一一五三七一号
、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刑纹字第0九三0一四六七九五号监
验书暨所附采证照片、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刑纹字第0九三
0一三六0六六号、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刑纹字第0九三0
二一一一八九号、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刑医字第0九三0二
0七八七二号监验书、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刑监字第0九三
0一八四二一二号、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刑监字第0九三
0二二八八四六号监验通知书自明(见本院卷(一)第七0至七
六、八0至八三、八七至九二、九五、一0一、一0三至一
0八、一一0至一一四、一一六至一一七、一二0至一二一
页)。
(五)又依被告所制造之附表一编号一、三、十之爆裂物成分以观
,其中黑色火药、土制雷管或燃油,连结二段式开关或定时
器等装置,稍有不慎或失控,极易爆裂引燃而迅速四窜延烧
,对人身及财产具有高度危险性,此乃众所周知之事,编号
十之物体更已爆炸燃烧,业如前述,且被告就火药、炸弹或
爆裂物之物理性质及化学变化甚为熟稔,拥有相当之专业知
识,其就所制造之该等物体,系具有杀伤力或破坏性之爆裂
物,当无不知之理。被告辩称:附表一编号一、三、十所示
之爆裂物不具杀伤力云云,并不足采。
(六)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恐吓危害公安罪,仅行为人有以加
害生命、身体、财产之事恐吓公众之行为,致使公众中有人
心生畏惧,公安秩序因之受到骚扰不安,即属该当;易言之
,行为人若主观上对於其以加害生命、身体、财产之恐吓内
容恐吓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将足以威胁公众安全之事实,
有所认识复决意而对公众为恐吓行为,致发生公安上之危险
,即已成立本罪;至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进一步实现加害内容
之意图或决意,或公众安全是否已发生实害,则非所问。本
件被告因不满政府及社会大众长期忽视弱势农民及儿童权益
问题,乃转而采取上开非法手段,以强调其诉求,故将其所
制造之上开具高度危险性之爆裂物三枚及恐吓物十四枚,分
别放置於公共厕所、公共电话亭、公园或电联车等不特定人
出入之公共场所或大众交通运输工具,其主观上显有以加害
生命、身体之事恐吓不特定多数人之犯意,於该情形下,亦
足以使公众对其举动产生畏惧感,客观上已对公众安全秩序
产生骚扰不安,此观员警每於被告放置上开物体据报後,即
在现场加强监控处理等情,益徵公众安全已受威胁。另被告
制作如附表二所示之恐吓信函,就其内容观之,主观上显有
以加害生命、身体之事恐吓不特定多数人之犯意,於该情形
下,亦足以使公众对其内容产生畏惧感,客观上已对公众安
全秩序产生骚扰不安,故被告制造上开具高度危险性之爆裂
物三枚、恐吓物十四枚,及如附表二之恐吓信函,除遂行其
诉求之目的外,尚有供自己恐吓公众之用之意图甚明。
(七)综上所述,本件事证明确,被告意图供自己犯恐吓危害公安
罪之用,而制造如附表一所示之爆裂物及恐吓物,并制作附
表二所示之恐吓信函犯行洵堪认定,应予依法论科。
二、按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列之弹药,
指同项第一款各式枪炮所使用之炮弹、子弹及其他具有杀伤
力或破坏性之各类炸弹、爆裂物,依同条例第五条规定,非
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制造、贩卖、运输、转让、出租
、出借、持有、寄藏或陈列。被告意图供自己犯罪之用,未
经许可制造之附表一编号一、三、十所示之物,系属同条例
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称之其他具有杀伤力或破坏性之爆裂
物。又被告将具有杀伤力或破坏性之爆裂物,及其他恐吓物
,摆放於公共场所或大众交通工具内,乃以加害生命、身体
之事恐吓不特定之公众,自足以致生危害於公安。核被告前
开事实栏一之(一)、(三)、(十)所为,系犯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
第七条第三项、第一项之意图供自己犯罪之用,未经许可制
造爆裂物及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恐吓危害公安罪。前开事
实栏一之(二)、(四)至(九)、(十一)至(十六)之所为,系犯刑法第一百五十
一条之恐吓危害公安罪。其未经许可,制造後持有爆裂物之
低度行为,为制造爆裂物之高度行为所吸收,不另论罪。公
诉意旨认被告所制造如附表一编号六、八、十一、十四、十
六、十七所示之物亦属爆裂物,尚有误会。又公诉意旨虽认
被告另犯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项之无正当理由使用
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险罪,惟按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
二条明定:「枪炮、弹药、刀械,除依法令规定配用者外,
悉依本条例之规定」,旨在代替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
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百八十七条等有关规定之适用,依特
别法优於普通法原则,自应优先适用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
之规定。而被告意图供自己犯罪之用,未经许可,所制造如
附表一编号一、三、十之物,既具有杀伤力或破坏性,即属
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所称之爆裂物,自应适用该条例第七
条第三项、第一项之规定。公诉意旨认被告另犯刑法第一百
八十六条之一第一项之罪,亦有未洽。又被告先後多次意图
供自己犯恐吓危害公安罪之用,未经许可制造爆裂物,及制
作恐吓物暨恐吓信函,致生危害於公安等犯行,均时间紧接
,所犯皆系构成要件相同之罪名,显均系基於概括犯意为之
,依刑法第五十六条连续犯之规定,各以一罪论,并均加重
其刑。其意图供自己犯罪之用,制造爆裂物,及制作恐吓物
及恐吓信函之目的,在恐吓公众危害公安,所犯上开二罪间
有方法结果之牵连关系,依刑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应从一
重之意图供自己犯罪之用,未经许可,制造爆裂物罪论处。
三、再按犯人在犯罪未发觉之前,向该管公务员告知其犯罪,而
不逃避接受裁判,即与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自首之条件相符
,不以言明「自首」并「愿受裁判」为必要,且不问动机如
何,亦不以犯罪後即时投案为要件。该条所谓未发觉之罪,
凡有搜查权之官吏,不知有犯罪之事实,或虽知有犯罪事实
,而不知犯罪人为何人者,均属之。又所谓发觉,系指该管
公务员已知犯罪事实并知犯罪人之为何人而言。盖刑法自首
减刑之规定,本为使犯罪事实易於发觉及奖励犯人知所悔悟
而设,故犯人就其犯罪行为苟已到官自首,纵令对於犯罪之
原因未肯尽情披露,仍不失有自首之效力(最高法院六十三
年度台上字第一一0一号、二十九年度上字第三四三0号、
二十六年度渝上字第一八三九号、二十二年度上字第四五0
二号、二十年度上字第一七二一号判例意旨参照)。经查:
(一)本件被告为前开犯行後,经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及铁路警察局共同组成「一一一三」联合专案
小组,全力查缉犯罪嫌疑人,迨前述事实栏一第(十一)项案件发
生後,即调阅中正纪念堂捷运站监视录影带,比对过滤分析
结果,认持晶片内码为二0七一九三七八四六号悠游卡之人
至为可疑,惟无法辨识其人容貌(参见九十三年度侦字第二
一0四八号卷(一)第三二至四二页之监视器录影翻拍画面影像
)。俟前述事实栏一第(十五)项案件发生後,为警调取捷运站内
监视器录影资料,逐一清查比对後,虽发现持上开悠游卡之
男子涉有重嫌,且於捷运站监视器画面亦发现该名嫌疑人之
影像,惟其容貌仍属难以辨认,仅能约略窥知其疑似身着胸
前带有白色条纹之深色夹克(参见同上卷第四五至四六页之
监视器录影翻拍画面影像),再经调阅捷运站周边监视器录
影画面比对结果,於立法院门口监视器录影画面中,固发现
犯罪嫌疑人踪影,且该人所着之特殊夹克(深蓝色底,胸前
带有红、白条纹相间)已较为明显可见,惟仍无法清晰辨识
其面容(参见同上卷第五三页之监视器录影翻拍画面影像)
,专案小组乃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正式将上开悠游卡列为
警示卡,并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时三十分许,向媒
体公布前开犯罪嫌疑人影像,吁请民众提供破案线索等情,
有卷附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捷运警察队侦办「一一一三」专
案有关捷运案件侦查报告暨所附专案票卡分析一览表、悠游
卡交易纪录表、九十三年五月十六日、十月十一日捷运站监
视器录影翻拍画面及立法院监视器录影翻拍画面可参(见同
上卷第二0至五三页),足见检警虽已知有犯罪事实,并掌
握持有上开列管悠游卡之嫌疑人影像,然尚不知该犯罪人为
何人。
(二)而被告自电视媒体获悉上开影像後,乃於同日下午一时许,
佯以欲前往台北闲逛为由,邀同其胞弟杨东才驾车搭载其前
往台北,俟彼等於当日晚间七时十八分许行○○○市○○路
附近时,被告即告以:伊中午见TVBS报导「白米炸弹客」,
照片很像伊等语,并嘱杨东才驾车前往中正第一分局报案。
嗣杨东才於当日晚间七时二十五分许,依被告之指示,先行
进入该分局後,旋向员警检举「白米炸弹客」即系被告,惟
员警闻讯後,初未信其所言,俟在外等候之被告因迟未见员
警前来查问,乃自行下车步入该分局内,向员警承认为媒体
所公布影像中之人等情,业据证人杨东才於本院审理时证称
:被告在当日下午一时许,要伊开车载他往淡水方向闲逛,
被告沿路丢垃圾,之後被告说要去台北闲逛,伊即离开淡水
往台北方向行驶,俟当日晚间七时十八分许,刚好抵达仁爱
路某便利商店买饮料後上车,被告突然向伊表示中午有看见
TVBS报导类似「白米炸弹客」之人,照片很像他,要去中正
第一分局报案等语,并提及检举有奖金之事,伊回称「是真
的还假的,如果报假案我会被打」,被告就表示「去了你就
知道,我不会害你」,伊等旋於当日晚间七时二十几分许至
七时三十分许之间某时,抵达中正第一分局,被告表示要跟
警察玩一下,要伊先进去报案,被告在车上等候,伊就先进
警局向值班员警表示伊知道电视报导类似「白米炸弹客」之
人是谁,就是伊胞兄,正在外面,值班员警以为伊在开玩笑
,不相信伊所言,之後带伊至左边房间,一群警察围住伊,
查看伊之身分证,并称「是真的还是假的,还是跟我们玩的
」,因被告要伊进去报案,叫警察来抓他,但警察不相信,
迟未出去抓被告,十余分钟後,被告即手拿饮料及外套自己
走进分局,向员警表示伊所说之人就是他,原本警察不相信
,之後被告拿出外套,称电视公布之人所穿外套与其手上之
外套相同,警察就要伊等二人至右边房间先看电视,其中一
名警察还说伊等二人是否来这边耍他们,迨员警拿出照片比
对,衣服类似,员警又要被告穿上该件外套,确定与被告很
像,才将伊等二人分开侦讯制作笔录等语(见本院卷(一)第一
九三至一九九页反面),核与证人即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
派出所员警林永彬於本院审理时证称:伊当日是值班员警,
看见杨东才进入,向伊报案,并询问伊检举「白米炸弹客」
有无奖金,伊答称有,适巡佐邱水德在伊旁边,因杨东才口
齿较不清楚,邱水德乃走过来问杨东才,杨东才进来後十分
钟,伊有看见被告站在大家後方,但伊不清楚被告如何进入
,因大家都围在杨东才身旁问话等语(见本院卷(一)第二三三
页反面至第二三四页),证人即忠孝西路派出所小队长邱水
德於本院审理时证称:杨东才在当日晚间七时二十五分许进
入派出所,说要报案,有看见电视萤幕,认识那个人,并询
问报案有无五十万元奖金可领,伊闻言後,立刻通知三组及
分局长过来後,分局长站在杨东才身旁时,被告就走进来,
好像站在分局长或施正懋後面或旁边,之後施正懋有与被告
谈话等语(见本院卷(一)第二三五页正、反面),暨证人即中
正第一分局第三组侦查员施正懋於本院审理时证述:伊於当
日在三组办公室值班台时,邱水德入内告知有民众自称要检
举「白米炸弹客」为何人,伊就跟随邱水德至忠孝西路派出
所,当时杨东才坐在派出所门口左方民众报案处,伊先拿起
杨东才之证件,询问他为何事而来,杨东才答称是否检举「
白米炸弹客」是谁,即有奖金五十万元可领,伊就告以因而
破案者才有检举奖金可领,伊并询问「白米炸弹客」是谁,
杨东才即声称警方公布之「白米炸弹客」影像系他哥哥,伊
询问他哥哥姓名、住址及现在何处,杨东才表示他哥哥叫杨
儒门,与他同住。当时伊尚不知被告即照片中之人,亦不敢
确认杨东才之哥哥即「白米炸弹客」,此时分局长及督察员
亦随後前来关心此案,伊在与杨东才见面後五至十分钟左右
,看见分局长身後有一人影,就是被告,但伊当时并未认出
是他,因派出所有替代役,替代役会轮调,伊一开始以为被
告是替代役,伊还询问他是何人,他答称是杨东才哥哥,伊
不能确认被告系「白米炸弹客」,才又询问被告警察公布之
录影带影像中有一件很特殊之外套在何处,被告即表示系他
最喜欢之外套,并立刻穿在身上给伊看,伊就请被告至三组
办公室,伊直到当日晚间八时许,持被告之悠游卡至捷运站
测试後,方最後确定被告即影像中之「白米炸弹客」等语(
见本院卷(一)第二二八页反面至第二三三页)大致相符,足认
被告系在犯罪未发觉之前,向该管公务员告知其犯罪,而不
逃避接受裁判。至其前往警局之动机如何,於自首後接受初
次警讯时,对於犯罪事实是否全盘供述未加保留,均无碍於
自首之认定。
(三)综上所述,被告向员警告知其犯罪之际,虽在员警知有前开
犯罪事实之後,然斯时员警尚不知被告系犯罪人,被告就其
犯罪行为既已自行前往警局向员警告知其系影像中之人,而
不逃避接受裁判,揆诸前开说明,自系合於自首之条件,应
依刑法第六十二条前段之规定,减轻其刑,故死刑减为无期
徒刑或十五年以下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罚金刑减轻其刑二分之一。
四、我国为一民主法治国家,人民所有之诉求,均应透过合法之
管道为之。兹被告年纪尚轻,不思以正途表达诉求,竟铤而
走险,自恃有能力掌控所制作之爆裂物及恐吓物之爆炸威力
、规模及方向,而忽视以火药、雷管、助燃物及计时器等组
成之恐吓物及爆裂物,具有高度之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及危
险性,尚非人力所得全然操纵,稍有不慎,极易失控,酿生
钜祸,致生危害於生命、身体及财产,竟滥用所习得之火药
及炸弹制作相关专业智识及技能,连续制造恐吓物及具有杀
伤力或破坏性之爆裂物,数量高达十七枚,犯罪期间长达一
年,其中数枚更已爆裂引燃,虽未致人死伤,然放置地点均
系不特定人出入之公共场所或大众交通运输工具内,对往来
之人车具有高度危险性,此等非法之激烈手段,不仅引起社
会大众之极度恐慌,对其诉求之达成更可谓毫无助益,甚且
其手段之严重违法,已掩盖背後诉求之正当,成为社会大众
之不良示范,而有促使他人起而效尤、谋以非理性之暴力手
段遂己目的之虞,对社会治安所生负面影响至钜;然其因自
幼於彰化县二林镇乡村成长,与农民群聚生活,於其成长经
验耳濡目染,见闻乡村贫农穷一己之力,未必得以温饱,故
对稻米议题至为关切,及至退伍後,有感於台湾加入世界贸
易组织後,政府并未考量国内稻米产量,进而管制进口稻米
之数量,即贸然开放进口国外稻米,致国产稻米价格大幅下
跌,影响农民权益及生计,复未采行精致农业等配套措施,
或对中高龄与停耕农民施以适当之转业辅导,致谷贱伤农,
且中南部农民於九十二年初北上游行抗议时,又未获政府之
善意回应,社会大众亦冷漠以对,再经由媒体报导,获悉看
似丰衣足食之台湾,竟仍有为数甚夥之儿童无力缴交营养午
餐费用,或缺乏照护亟待认养,然政府及社会大众长期漠视
农民及儿童权益,致使农民贫穷及儿童照护问题益发严重,
乃油然而生集结大众力量认养一万名儿童之念,遂挺身而出
,加入台湾世界展望会会员之列,认养二名贫童,并陆续向
行政机关与媒体表达其就进口稻米政策之看法,惟因始终未
获重视,方心生不满,出此下策,其目的无非系为弱势农民
及儿童发声,争取应有权益,唤醒政府及社会大众关注农民
及儿童问题。爰审酌其思虑虽有未周,观念或属偏激,行为
亦有偏差,然动机良善,且无任何前科(见本院卷(一)第二一
页之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素行良好,犯後复向
警方自首,坦承全部犯行,态度尚佳,知所悔悟等一切情状
,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并就罚金部分,谕知易服劳役之折
算标准。末查社会上每一人为达成自己之诉求,倘均如被告
般采取激烈手段,将使社会动荡不安,永无宁日,此时如何
能合理化说明自己之诉求有正当性?是被告为达诉求之目的
所为之方法,既属不当,而有前开犯罪事实,纵其诉求为正
当,仍应接受国家之制裁,承担其应负之责任。是本院认其
并无刑法第五十九条应予酌减之适用,否则无异变相鼓励世
人为达诉求,得采取此等暴力手段,造成社会不安,人心惶
惶,如此实非该条立法之本意,附此叙明。
五、扣案如附表一编号一、三、十所示之物,虽因采证及监验人
员拆解碎裂、丧失效能而不具杀伤力,已非违禁物,然属被
告所有、供其制造爆裂物所用之物,业据被告供明在卷,应
依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宣告没收。如附表一编
号二、四至九、十一至十七所示之物及恐吓信函六件,亦据
被告供承系其所有、供其恐吓危害公安犯罪所用之物,爰依
同款规定宣告没收。至悠游卡一枚,虽系被告出入捷运站放
置爆裂物或恐吓物所用,硬碟、电脑主机及印表机各一部,
系供被告制作黏贴於爆裂物及恐吓物外之字条及恐吓信函之
用,台湾世界展望会会员卡一枚、寿司米一包、茶叶罐一个
、书籍四本、黑色口罩二只、凉鞋一双、休闲裤二件、养乐
多空罐二个、玻璃瓶一只、笔记本一册、记帐本暨发票一件
、集邮册二本、透明胶带二卷、肥料颗粒一包、合作金库信
用卡消费明细帐单六纸、台湾世界展望会捐款单、文宣及信
封等文件共六张、肥皂一块、矿泉水瓶一只、信封五件、夹
克一件、上衣三件、退伍令一纸、中华电信行动电话SIM 卡
一枚、统一纯吃茶饮料纸盒五个、麦当劳纸袋八枚、纸筒一
支、铅垂四颗及钓线一盒,固均属被告所有,惟无证据证明
上开物品系被告直接实施制造爆裂物及恐吓危害安全罪所用
之物,自无从宣告没收,并此叙明。
六、公诉意旨另以:被告寄发如附表二编号二所示之恐吓信函予
TVBS电视台及联合报,足使特定之人心生惧怖,致生危害於
公安,因认被告此部分所为,除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恐
吓危害公安罪外,另涉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恐吓危害安全
罪嫌云云。惟按刑法第三百零五条所谓恐吓他人,系指恐吓
特定之一人或数人而言,若其所恐吓者系不特定人或多数人
,则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所谓恐吓公众(最高法院二十七
年度沪上字第六五号判例意旨参照)。查该恐吓信函内容纵
有叙及:「立委诸公或是我们挑中的人,当我们请求,拜托
,肯求你们的认养五十名,一个月只要五万块,对你们不会
造成多大问题,举手之劳而已,让我们觉得社会还是有温暖
的,希望你们会答应,然後由你们自己认养,不经我们的手
,我们只会看收据」、「请不要给我们脸色看,我们对小孩
子会有一种怜悯的心,但对你们,下手绝不会手软,终旧你
们会有自己一个人的时後,开车的时後,在家的时後,走在
路上的时後,结束你们的生命,那不会是多大问题」等语,
然依该函全文内容以观,所恐吓者,显系不特定之公众,而
非仅指特定之一人或数人,揆诸前开说明,自无刑法第三百
零五条之适用。惟公诉意旨认此部分与本案起诉经论罪之被
告寄发该函件恐吓危害公安部分,有实质上一罪关系,爰不
另为无罪之谕知。
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项前段,枪炮弹
药刀械管制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第一项,刑法第十一条前段、第
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前段、第
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款,罚金罚锾提高标准
条例第二条,现行法规所定货币单位折算新台币条例第二条,判
决如主文。
本案经检察官黄文明、郑克盛、黄纹綦到庭执行职务
中 华 民 国 九十四 年 十 月 十九 日
刑事第八庭审判长法 官 陈德民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陈芃宇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如不服本判决,应於判决送达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
书记官 周小玲
中 华 民 国 九十四 年 十 月 十九 日
附录本案论罪科刑法条全文:
中华民国刑法第151条
以加害生命、身体、财产之事恐吓公众,致生危害於公安者,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7条
未经许可,制造、贩卖或运输火炮、肩射武器、机关枪、冲锋枪
、卡柄枪、自动步枪、普通步枪、马枪、手枪或各类炮弹、炸弹
、爆裂物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处徒刑者
,并科新台币3千万元以下罚金。
未经许可,转让、出租或出借前项所列枪炮、弹药者,处无期徒
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 1 千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项之罪者,处死刑或无期
徒刑;处 徒刑者,并科新台币 5 千万元以下罚金。
未经许可,持有、寄藏或意图贩卖而陈列第 1 项所列枪炮、弹药
者,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 1 千万元以下罚金。
第 1 项至第 3 项之未遂犯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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