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oveinshe (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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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给有修土行(二)的
时间Sun Dec 30 10:42:53 2007
「适用」、「类推适用」、「准用」之关系 文/刘克正
我们常在法律条文或法律用书中看到「适用」、「类推适用」、「准用」之用语,
上开用语之意义与关系为何,常让消防同仁搞不清楚。因此,本文将就消防法规
中「适用」、「类推适用」、「准用」用语之意义略作介绍。
法律条文就其构成要件或法律效果之规定,常引用其他之法条之规定,此於法学
方法上称为「引用性法条」。引用性法条之功能,就立法技术之观点言,在於避
免二种性质相类似之事项重复繁琐为相同之规定,或避免挂一漏万之规定。因此
,法规中常就其中重要之事项予以规定,而另就此事项之构成要件或法律效果,
另适用或准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按
适用系指
完全依照法律之规定而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也就是法律明定关於某
一事项之规定,直用於某一事项。如灾害防救法第1条规定:「为健全灾害防救体
制,强化灾害防救功能,以确保人民生命、身体、财产之安全及国土之保全,特
制定本法。灾害之防救,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另民法第87条
第2项规定:「虚伪意思表示,隐藏他项法律行为者,适用关於该项法律行为之规
定。」上开规定,即就灾害防救法未规定事项,或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而另有隐藏
他项法律行为者,明定完全适用该其他法律之规定。
而
类推适用则为论理解释之一种,
系对於法律无明文直接规定之事项,而另择其
关於类似事项之法律规定,以为适用,亦可称为类推解释,相当於我国旧例之比
附援引;而类推解释(适用)於法学方法论上系广大法律条文适用之范围,因此
亦为广义扩张解释之一种。
另
准用本质上亦为类推适用之一种(郑玉波,法学绪论,第65页,台北,三民书
局,1994年8月第4次修订再版),但
与类推适用不同者则为前者系法律有明文之
规定,而後者则法律并未有明文之规定。例如消防第32条第1项第3款规定:「受
前条调度、运用之事业机构,得向该辖消防主管机关请求下列补偿:……三、被
调度、运用之消防、救灾、救护人员於接受调度、运用期间,应按调度、运用时
,其服务机构或雇用人所给付之报酬标准给付之;其因调度、运用致患病、伤残
或死亡时,准用第30条规定办理。」依上开规定,被调度、运用之消防、救灾、
救护人员因调度、运用致患病、伤残或死亡时,可准用第30条各项规定请求依其
本职身分有关规定请领各项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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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ilovefather:感恩阿~ 我已经忘了老师的提问 请问你是怎麽记得的? 01/01 17:00
2F:→ iloveinshe:就...就....写在本子上 囧 01/01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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