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ntyang (只想简单生活 CAN'T)
看板NCCU05_DIP
标题[知识分享]大家应有的一点法律素养
时间Mon Oct 6 23:36:24 2008
一不小心看到
觉得挺重要的
不过只是小小的分享罢了
不必太惊惶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5904&txtgp=&groupkd=0
部落格引用他人音乐 触犯着作权法〈解说:李清辉 律师〉
新闻:
近来部落格风盛行,部落格版主经常以文章搭配音乐,并供人点选,
许多版主甚至撷取他人的音乐,为文章增色,但学者专家认为,如果大量使用
且未经着作权人授权,将有可能触犯着作权法。
有律师指出,部落格版主这种与网友分享其歌曲或文章档案的行为,
已牵涉到着作权法的重制规定;而部落格版主放在网志内的音乐,供不特定网友
点选聆听,也构成着作权法上规定的「公开传输」行为。如果部落格版主放置歌曲
,未能取得着作权人授权,理论上就有侵权问题。部落格的版主可否主张公开传输
的合理使用,将是一大疑问。
部落格版主利用别人着作,但未取得授权,一旦遇到着作权人主张其权益时,
部落格的版主必须证明,自己很难联络到着作权人,或是其利用行为是基於公益目的。
国内音乐着作权团体对於部落格的音乐着作利用行为,也势必会要求收费,值得
部落格版主注意。
法律教室:
着作财产权人享有重制权、公开演出、播送、传输等相关权利,就利用人而言,
除非属於使用程度轻微之「合理使用」外,否则原则上应获得着作财产权人之授权,
始能合法利用他人着作。
公开传输是指以有线电、无线电之网路或其他通讯方法,藉声音或影像向公众提供
或传达着作内容,包括使公众得於其各自选定之时间或地点,以上述方法接收着作内容。
合理使用便不构成着作财产权之侵害。合理使用范围如何界定?
判断的基准不外乎四点
1 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
2 着作之性质,
3 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着作所占之比例,
4 利用结果对着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合理使用」之标准既然会随不同情形而有相异的结果,
而「合理使用」抗辩不成功,则会构成着作权侵害。
我只是觉得这挺常在生活周遭遇到的
大家可以注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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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ity.....
definitely my favorite s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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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3.98.138
※ 编辑: kentyang 来自: 123.193.98.138 (10/06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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