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bram (另一种孤独)
看板NCCU04_MJOUR
标题[转录]Re: [观点]揭弊,更需要真相
时间Tue Nov 1 10:53:18 2005
※ [本文转录自 NCCU03_MJOUR 看板]
作者: Bevan (kaeru) 看板: NCCU03_MJOUR
标题: Re: [观点]揭弊,更需要真相
时间: Mon Oct 31 23:11:31 2005
※ 引述《gobese (T.S. I AM IN...)》之铭言:
: ※ 引述《Bevan (kaeru)》之铭言:
: : ps. 政府做不好,有四年一次的退场机制可以汰换,
: : 该下台它自然要下台,而媒体呢?
: : 当部分媒体(特别是政论性节目)只知维护自己的利益,披着新闻自由的外衣,
: : 造假,扭曲事实的言论漫天飞舞时. 试问:媒体的退场机制在哪里?
: : 何况媒体对内是意识型态工具,对外是统战工具,影响力绝不亚於政府
: : 现下的政府烂归烂,但部分媒体的表现呢? 没有反省的空间吗?
: : 要刮别人的胡子前也应当先自己照照镜子吧!
: 广电媒体当然也有市场之外的退场机制,见执照与许可之核发。
: 又,TVBS(联意)做为卫星广播电视业者,受卫星广播电视法规范,
: 该法中规定,外人「直接」持股不得高於百分之五十。
: 联意股权由东方彩视(53%)及百幕达公司(47%)所有,後者为外资,
: 前者则为设立於台北之本地公司,其资本额为有限股份公司之资本额下限一百万。
: 经济部公开资料中仅列出董监事人选皆为百幕达之法人代表,
: 却未对外公布其股权结构,而少数股权取得董监事席位的状况并不少见,如东森。
~~~~~~~~~~~~~~~~~~~~?报导中是有提
「百慕达100%持有东方彩视。」
(转自 10.29联合报 记者 尚毅夫、刘永祥):
新闻局昨晚随即发新闻稿强调,初步发现该公司确为百分之百香港无线电视台(TVB)利
用旗下百慕达公司投资。新闻局长姚文智稍早时在立院表示,TVBS股东之一东方彩视公司
,地址就登记在该台内,资本额仅一百万,却拥有四亿元股权。民进党政策会执行长柯建
铭昨晚与姚文智电话联系後转述,姚文智认为TVBS的资金结构「确实有问题」,依目前实
务定义,「港资就是中资,中资就是外资」;卫星广播电视法第十条规定「外国人直接持有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股份,应低於该事业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
之五十」,
外国人即包括「外国法人」,都应受限制。
同为10.29号那天,联合报的报导中也指出,根据蔡启芳等人取得的资料,东方彩视是在今
年三月廿一日买下汉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持有股份,而汉得投资则是今年二月四日买下
年代网际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持有股份。东方彩视虽然持有TVBS的股份较多,但TVBS四名
董事中,东方彩视仅指定一名董事唐基德,国籍为北爱尔兰;
「百慕达商电视广播投资有
限公司」指定的三名董事,除梁乃鹏是香港人,其余陈祯祥、邓松泰也是北爱尔兰人。资
料显示,东方彩视的董事长费道宜、董事唐基德、陈祯祥、监察人邓松泰均是「百慕达商
电视广播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而「百慕达商电视广播投资有限公司」则百分
之百持有东方彩视。
: 换句话说,外资对TVBS确实有100%的影响力,
: 然而外资「直接」持股47%、「间接」持股53%股份的现状,
: 却不违反有线广播电视法规范。
补充一下,看到报纸报导,有位审议委员指出,今年八月换照审查时,即有委员会质疑邱
董年初大卖手中TVBS持股,当时即认为外资比例可能过高;但当时新闻局法规会「显然是
从严认定外资定义」,另外,当时TVBS也出示经济部投审会文件,举证「东方彩视」为台
资。 当时委员会建议新闻局应确实「搞清楚」,不要仅凭经济部文书认定。
该审议委员认为,TVBS其实是透过外资间接持份方式,规避法律所订「外资不得直接持有
」规定,新闻局仍应根据当初立法精神,提出法律见解,界定外资介入媒体的比例。
同时他亦提到,新闻局不应主动介入,应采「不告不理」立场,既然有立委公开检举T台
新闻局就得处理,才符合依法行政原则。
看到这,
所以问题也出在当初换照时,新闻局未点出此争议,
现在时机再重提,实难不落入打压媒体之嫌。
: 在有线电视法及电信法中,对外资之直间接持股还有规定,并解释计算方式。
: 不过卫星电视法并未对间接持股有所规范,事实上,
: 广电法规中更没有外资/中资/港资的区分(不知其他法规有没有?)。
的确 法规中没有区分,
但不管法律是否规定,还是给人一种「中共第五纵队」威胁之「感」
这不是合不合法的问题,而是给民众感受的问题 XDD
究竟香港是否属於中国? 港资是否即为「中资」?
香港基本法「序言」,「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的法源来自中共宪法。再按「基本法」第一章第一条所示:「香港特别行政区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份」。是以香港主权属於中国所有,「港资」=「
中资」已显而易见。至於中资是否为外资??这很敏感 @_@ 似乎又是政治议题 o.__.o
: 但以上事实,却不保证东方彩视并没有逃漏税,而TVBS游走法律漏洞的可能。
: 而即使有此可能,仲裁者亦非新闻局,而是审议委员根据稽徵机关之调查而为之。
: 媒体的功能与效果无须多论,但法规本身的问题不等於不合法的根据。
: 绿营混淆直接与间接持股的区别,
: 蓝营误引有线电视法20%的限制,而意图更进一步开放媒体「市场」,
: 而下设关怀台湾基金会的TVBS尽管「求仁得仁」,结构上受外资影响也是事实。
: 然而台湾民众若只能在上述三方中拣一支持,
: 那选择却也未免太少了些。
肇君老大好仔细 (笔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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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Bevan 来自: 140.119.143.122 (10/31 23:36)
※ 编辑: Bevan 来自: 140.119.143.122 (11/01 01:51)
1F:→ Bevan:黄字部分被攻击的应该是和广电法第五条第三项有关,无中华民 11/01 01:56
2F:→ Bevan:国护照者不得为广播、电视事业之发起人、股东、董事及监察人 11/01 01:57
3F:→ Bevan:经济新报资料库挂了,我也找不到确切东方彩视的股权比例结构 11/01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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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是玫瑰........
除了短暂的绽放外, 就是扎手的刺.......
拥抱是痛, 等待是枯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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