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bram (另一种孤独)
看板NCCU04_MJOUR
标题[转录]Re: [观点]揭弊,更需要真相
时间Tue Nov 1 10:53:10 2005
※ [本文转录自 NCCU03_MJOUR 看板]
作者: gobese (T.S. I AM IN...) 看板: NCCU03_MJOUR
标题: Re: [观点]揭弊,更需要真相
时间: Mon Oct 31 22:46:39 2005
※ 引述《Bevan (kaeru)》之铭言:
: ps. 政府做不好,有四年一次的退场机制可以汰换,
: 该下台它自然要下台,而媒体呢?
: 当部分媒体(特别是政论性节目)只知维护自己的利益,披着新闻自由的外衣,
: 造假,扭曲事实的言论漫天飞舞时. 试问:媒体的退场机制在哪里?
: 何况媒体对内是意识型态工具,对外是统战工具,影响力绝不亚於政府
: 现下的政府烂归烂,但部分媒体的表现呢? 没有反省的空间吗?
: 要刮别人的胡子前也应当先自己照照镜子吧!
广电媒体当然也有市场之外的退场机制,见执照与许可之核发。
又,TVBS(联意)做为卫星广播电视业者,受卫星广播电视法规范,
该法中规定,外人「直接」持股不得高於百分之五十。
联意股权由东方彩视(53%)及百幕达公司(47%)所有,後者为外资,
前者则为设立於台北之本地公司,其资本额为有限股份公司之资本额下限一百万。
经济部公开资料中仅列出董监事人选皆为百幕达之法人代表,
却未对外公布其股权结构,而少数股权取得董监事席位的状况并不少见,如东森。
换句话说,外资对TVBS确实有100%的影响力,
然而外资「直接」持股47%、「间接」持股53%股份的现状,
却不违反卫星广播电视法规范。
在有线电视法及电信法中,对外资之直间接持股还有规定,并解释计算方式。
不过卫星电视法并未对间接持股有所规范,事实上,
广电法规中更没有外资/中资/港资的区分(不知其他法规有没有?)。
但以上事实,却不保证东方彩视并没有逃漏税,而TVBS游走法律漏洞的可能。
而即使有此可能,仲裁者亦非新闻局,而是审议委员根据稽徵机关之调查而为之。
媒体的功能与效果无须多论,但法规本身的问题不等於不合法的根据。
绿营混淆直接与间接持股的区别,
蓝营误引有线电视法20%的限制,而意图更进一步开放媒体「市场」,
而下设关怀台湾基金会的TVBS尽管「求仁得仁」,结构上受外资影响也是事实。
然而台湾民众若只能在上述三方中拣一支持,
那选择却也未免太少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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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Bevan:逃税部分仲裁者是财政部而非新闻局,投审会发照是 经济部通过 10/31 23:14
2F:→ Bevan:但目的主管机关还是新闻局?? 10/31 23:15
※ 编辑: gobese 来自: 61.230.98.37 (11/01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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